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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實施細則

2015-08-25 09:24 來源: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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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實施細則
黑人社發〔2015〕73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激勵人才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意見》(黑髮〔2015〕6號)精神,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領辦創辦企業,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經濟轉型發展,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經批准可離崗領辦創辦企業,但下列人員不適用本細則:

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的人員;

(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國防安全科研項目攻關等工作的人員;

(三)離崗對本單位工作産生影響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離崗的人員。

第三條  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主管機關或主管部門批准,辭去領導職務後,方可離崗創業。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批准離崗領辦創辦企業的,自批准離崗之日起5年內(以下簡稱離崗期),保留人事關係、職稱和尚未期滿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期,檔案工資正常晉陞,與離崗前所在單位(以下簡稱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崗位等級晉陞的權利。

第五條  離崗期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養老保險。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由原單位保留養老保險關係,繼續參加原單位的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比例、資金承擔方式等與原單位在崗人員一致,應單位繳納部分由原單位承擔,應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按檔案工資為基數承擔;國有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應與原單位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協商約定繳納辦法。

(二)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在原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保險費,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三)工傷保險。專業技術人員所領辦創辦企業,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所在地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專業技術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失業保險。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在原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專業技術人員領辦創辦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後,及時轉移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五)住房公積金。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住房公積金關係保留在原單位,單位和個人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國有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應與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協商約定繳存辦法。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申請表(附後),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離崗。自批准離崗之日起30日內,主管部門應將離崗專業技術人員名單送有關部門備案。其中,事業單位送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國有企業送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批准離崗後,應提供所領辦創辦企業的工商登記證明,交原單位備案。

離崗期內,專業技術人員辭職、退休、喪葬撫恤等事項,由原單位按在崗人員同等待遇處理。

第九條  離崗期內,專業技術人員要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安排重新上崗,同時報原備案部門。

第十條  離崗期滿,專業技術人員不回原單位工作的,應在期滿後30日內辦理辭職、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手續。對逾期未辦理手續,經原單位通知後仍未返回原單位工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無故曠工處理;國有企業人員,原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辭職、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其社會保險由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或停繳手續。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為中共黨員的,應及時按照以下要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所領辦創辦企業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所領辦創辦企業黨組織;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所領辦創辦企業所在地或其居住地黨組織,也可以轉移到所領辦創辦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縣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職介)服務機構黨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回原單位工作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回。

第十三條  離崗期內,專業技術人員應按年度向原單位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和所領辦創辦企業出具的書面評價材料。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申請表

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
黑龍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8月25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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