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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創業促進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08-28 09:08 來源: 青海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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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財   政  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創業促進就業
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財社字〔2015〕1622號

各市(州)、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關精神,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青海省省級創業促進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省級創業促進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省級創業促進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引導和鼓勵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實現穩定就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創業促進就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用於扶持省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退役軍人、殘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具有創業意願、創業能力、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創業就業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扶持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下設“省級創業促進就業扶持資金專賬”,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安排。強化政策集成,扶持資金的安排應與現行各類創業就業政策相結合,以推動高校畢業生、城鄉就業困難群體和城鎮各類登記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為重點,鼓勵科技人員和其他勞動者積極投身創業,支持改善創業環境和政府創業服務條件,以創業帶動就業,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

  (二)規範透明。嚴格按規定使用範圍、標準和相關程序安排使用扶持資金,扶持政策及資金安排使用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注重績效。建立健全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考

  評制度,跟蹤績效目標管理,強化績效考評,考評結果與資金安排挂鉤,力求取得實效。

第二章 扶持資金籌集

  第五條  扶持資金主要從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中提取、省級預算安排等渠道籌集。

  第六條  建立合理穩定的經費增長機制。原則上,每年安排的扶持資金總量不低於上年水平。在留足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應對失業風險的基礎上,每年先按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的10%提取,用於補充扶持資金,並列入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通過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後,當年扶持資金總量達不到上年水平的,由省財政通過預算安排予以補充。

第三章   扶持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扶持資金主要用於首次創業補貼、創業一次性獎勵、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建創業型城鎮獎補等方面。具體扶持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首次創業補貼。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退役軍人,其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其中:對自主創業的給予2000元的補貼,對兩人及以上合夥創業的給予3000元的補貼。已享受《青海省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扶持的創業大學生,不再享受該項補貼。

  (二)創業一次性獎勵。對城鄉勞動者創辦經營實體或網絡商戶,且經營1年以上實現成功創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高校畢業生獎勵1萬元;對失地農民、生態移民、退役軍人、殘疾人、三江源地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其他登記失業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獎勵5000元;對城鄉其他創業人員獎勵2000元。

  (三)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對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的,給予一次性補貼。每新開發一個就業崗位給予1000元補貼,每個經營主體的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

  (四)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獎補。對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及高校創業園給予一次性建設獎補。其中:對新建創業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業戶數計算,每入住一個企業給予2萬元的獎勵性補助;對新建高校創業園給予20萬元的獎勵性補助。對已建成的優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創業園給予三年的運營補貼,其中:每個優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業戶數計算,每戶每年補貼5000元;每個優秀高校創業園每年補貼20萬元。

  (五)創建創業型城鎮獎補。對各級政府創建創新創業型城市達標的給予一定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六)支持打造勞務品牌。打造省級優秀勞務品牌,對省級優秀勞務品牌給予一次性獎勵,並通過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其發展和推廣。

  (七)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對放貸效應突出、成效明顯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以補充擴大其創業貸款擔保基金規模。其補助標準綜合考慮各地通過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新增貸款規模、擔保放貸倍數、扶持創業項目數、新增就業人數及貸款壞賬損失率等因素確定。

  (八)支持舉辦各類促創活動。支持舉辦省、市(州)、縣級創業大賽、創業成果展、組織優秀創業典型巡迴演講等促進創業活動。

  (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扶持項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項目及補助資金額度安排資金。

  第八條 凡通過就業專項資金、三江源生態補償資金扶持的同一項目,不再重復納入省級創業促就業扶持資金扶持範圍。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九條 扶持資金安排使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申報。凡符合政策扶持方向及有關申報條件的城鄉創業者,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享受扶持資金的書面申請資料。

  (二)公開公示。縣級人社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先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項目審核。凡符合扶持條件、並向社會公開後無異議的,由縣級人社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匯總整理後,提出本地區扶持資金安排計劃,並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和人社廳審定。原則上,各地申請首次創業補貼、創業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等三項補助資金,應一年一報。

  (三)資金審批。省財政廳會同人社廳對各地上報的扶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根據年度扶持資金預算提出資金安排意見。除首次創業補貼、創業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等三項補助資金外,其他扶持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審定。

  (四)資金撥付。對各地首次創業補貼、創業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等三項補助資金,實行“先預撥後結算”的辦法,由省財政廳先預撥70%的補助資金,待績效考核後兌現剩餘資金;對其他扶持項目補助資金,經省政府審批後及時下達。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條  建立健全由財政、人社、扶持對象等組成的扶持資金績效考核機制,合理設定考核指標,突出創業項目經濟效益、帶動就業人數、扶持項目數量等指標,強化績效目標跟蹤管理,及時組織開展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應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安排下一年度扶持資金。對考評結果優秀的地區,省財政在安排當年扶持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對考評結果差的地區,省財政將扣減扶持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加強扶持資金監督檢查,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人對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省財政廳應加大違紀違規問題查處力度,對擠佔、挪用扶持資金的地區除相應扣減補助資金外,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縣級人社部門不得擅自設置扶持資金申報時間、申報次數,應隨報隨審,簡化申報手續,努力縮短審核和資金兌現時間。凡符合政策扶持條件的,必須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兌付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核撥付扶持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扶持資金使用範圍,嚴禁擠佔、挪用扶持資金。定期向社會公開扶持資金安排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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