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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09-10 10:46 來源: 山西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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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

工作的實施意見
晉政發〔2015〕3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就業優先戰略

(一)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宏觀調控主要目標。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評估考核機制,實現招商引資、項目立項、土地徵收、項目實施與擴大就業聯動,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建立宏觀調控、産業調整、社會管理等重要政策與就業政策銜接機制,實現各項政策制定與就業風險評估、失業風險防控同步進行。(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金融辦、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廳等配合)

(二)大力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産業。緊緊圍繞文化旅遊、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食品醫藥和現代服務業等七大産業,推進産業轉型升級,打造新的就業增長點。圍繞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大力扶持商業特許經營、連鎖經營,重點發展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技術轉移、科技諮詢、文化體育、旅遊休閒、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引導各類城鄉勞動者到農業産業化和農業社會化領域就業創業。(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民政廳、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中小企業局等配合)

(三)支持小微企業招用各類勞動者就業。對新招用勞動者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優惠,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招用勞動者就業達到一定期限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就業補助;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崗位補貼;對招用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四)發揮失業保險防失業、促就業功能。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産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産能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5〕20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各地要普遍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制度,提升失業動態監測數據分析應用水平,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準確及時研判就業形勢提供科學決策依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統計局配合)

二、推動創業帶動就業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在太原市先行試點的基礎上,推動全省實現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實現“一照一碼”。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註冊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繼續優化登記方式,放鬆經營範圍登記管制,鼓勵創業創新。(省工商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六)加強創業公共平臺建設。大力扶持發展創業咖啡、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靈活多樣的新型小型創業孵化平臺,建設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眾創空間型創業園區,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鼓勵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發展模式,滿足處於不同創業階段創業者的服務需求,並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駐戶數和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等因素從創業資金中給予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或者一次性建設補貼。有條件的高校都要建設服務於本校學生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利用自有創業場所、資金、技術、項目、隊伍等資源,對有創業意願人員開展不超過6個月的創業實訓。對參加創業實訓人員在實訓後6個月內實現創業且穩定經營半年以上的,可給予5000元的創業實訓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中小企業局、團省委等配合)

(七)加強創業示範基地建設。2015年底前,省級建立1個集創業孵化、創業園區、創業服務、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等功能于一體的創新創業示範基地,每個市都要建設1個綜合性創業示範基地。2016年6月底前,創業型城市創建縣(市、區)各建設1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創業示範園區。省級每年認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創業示範園區各10個,並根據入駐實體個數、創業孵化成功率、促進就業人數、實現經濟價值等從省級創業資金中給予200-3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為入駐企業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房租減免及基地和園區管理運行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中小企業局等配合)

(八)加快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凡在我省以個體、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包含網絡創業),且已辦理《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鄉勞動者,均可申請享受我省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扶持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自主創業的,貸款額度可提高到20萬元。各地要在整合各類擔保基金基礎上,充實創業貸款擔保基金,並根據年度業務量和績效考核結果建立持續補充機制,每年增加投入。建立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績效考評機制,實行貸款發放考核獎勵辦法。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將基金代償率提高到25%。依託創業園區、眾創空間等創業創新平臺,推行聯保互保創業貸款擔保方式。加快山西省創業扶持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省創業融資服務中心的啟動運營。政策性小額貸款公司符合規定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金融辦、省國資委配合)

(九)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按規定落實創業場地租金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允許全日制在校學生休學創業,凡進入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或者創業園區創業的學生,其進入基地創業的時間可視為參加學習、實訓、實踐教育的時間,並按相關規定計入學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配合)

(十)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允許和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前提下在職創業,其收入歸個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單位轉讓和轉化職務發明成果所得凈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與轉化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創辦企業並以專利技術或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金額最高可達公司註冊資本的70%。(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配合)

(十一)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鼓勵返鄉農民工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和引導各地整合發展一批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園區和涉農電商産業園,聚集創業要素,降低創業成本。2016年底前,30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至少要建立1個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農業廳分別牽頭,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團省委、省婦聯等配合)

(十二)支持電子商務創業帶動就業。從事網絡創業經工商登記註冊或在網絡平臺實名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享受相應創業扶持政策。其他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絡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各類創業孵化基地要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三)鼓勵創辦社會組織創業。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的,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創業扶持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民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省政府就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配合)

(十四)營造大眾創業良好氛圍。定期舉辦全省性的創業大賽和優秀創業項目評選活動,廣泛開展創業訓練營、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創業者沙龍等活動,所需資金通過政府購買就業創業服務的方式從同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對評選出的省級優秀創業項目和獲得省級以上創業大賽(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級比賽)前5名且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創業項目,從省級創業資金中給予一定的項目補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政府就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配合)

(十五)完善公共創業服務體系。2015年內,依託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建立創業信息、政策發佈平臺,開設專門的創業服務“綠色通道”,為創業者提供“一條龍”“一站式”創業服務,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2015年底前,省、市都要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導師(專家)服務隊伍,對創業者開展創業指導服務。鼓勵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個性化的創業指導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六)大力開展創業型城市創建活動。對列入創業型城市創建的市、縣,要將新增創業實體數、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等指標納入當地政府績效考核體系,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和目標任務。對在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縣、區)活動中,被新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由省財政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省級創業型城市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省級創業型縣(區)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中小企業局等配合)

三、做好重點群體就業工作

(十七)完善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政策。2015年年底前,制定出臺適當提高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項目和購買基層公共服務崗位的工資待遇、基本生活費水平的辦法。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發放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留用率高於50%的單位,留用率每提高10%,見習補貼標準提高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5%;對見習留用率高於80%的,可將見習補貼標準提高為我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享受國家及省高校畢業生相關就業補貼政策。推動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機關事業單位招錄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的優惠政策和機關、事業單位對基層項目服務期滿高校畢業生的定向考錄政策。繼續推進政府購買基層公共服務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健全完善基層公共服務人員的管理、考核和動態補充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團省委、省殘聯、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八)健全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辦法。堅持市場導向,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各地要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開展定期核查,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制度,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各地都要安排不低於15%比例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加強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分別牽頭,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配合)

(十九)做好退役士兵就業工作。將退役的全日制大學生士兵納入報考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範圍。鼓勵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對退役5年內的大學生退役士兵在享受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同時享受國家及省有關扶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退役殘疾軍人,可同時享受就業困難人員扶持政策。加強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重點做好參訓退役士兵的穩定就業工作,按規定落實相關財政補助資金和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分別牽頭,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殘聯等配合)

(二十)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引深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創建活動,提升創建水平。對各地發展的勞務品牌,可根據當年開展品牌培訓人數和轉移就業人數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獎勵。推動各地勞務協作基地建設,每年認定10個省級基地並從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補助。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工作,各地在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須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並作為審批要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別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配合)

四、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二十一)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水平。2015年年底前,按照省級集中建設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平臺,形成聯通城鄉、覆蓋全省所有市、縣(市、區)、鄉(鎮)及街道(社區)的一體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網絡和就業失業信息監測體系,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業務經辦、信息發佈、公共服務和決策分析。逐步拓展社保卡在公共就業服務領域的應用,在2016年年底前實現全省就業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就業援助、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以及享受政府補貼等業務的持卡辦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編辦、省統計局配合)

(二十二)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保障機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2016年起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經費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預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對基層平臺相關經費未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的,可根據基層就業創業服務平臺提供的就業創業服務實績,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從上級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對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可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確定費用數額。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制定出臺政府購買就業創業服務辦法,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成果,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格局,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省財政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三)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根據實際,合理調整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探索建立第三方職業培訓供求預測制度,對於與地區重點支柱産業發展聯絡緊密、屬於急需緊缺的職業(工種),政府給予全額補貼。對於企業面向在崗技術工人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根據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人數,按規定給予技師高級技師培訓項目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充分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在繼續加大創辦企業培訓力度的同時,重點針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享受財政補貼的改善企業和擴大企業培訓,滿足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個性化培訓需求。將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全省高校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參加一次享受財政補貼的創業意識培訓,畢業學年可參加一次享受財政補貼的創辦企業培訓。職業教育院校、醫學院校臨床專業等有離校頂崗實習要求的學生,可將參加創辦企業培訓的時間提前到按規定安排離校頂崗實習的前一個學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中小企業局配合)

(二十五)建立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的聯動機制。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參照我省就業專項資金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補貼標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給予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主創業的,視其生産經營和家庭收入情況,可給予3—6個月的救助緩退期。對於新創業失敗人員,以個人身份續繳社會保險費的,可參照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標準給予最長一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生活陷入困境的,給予社會救助,符合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配合)

五、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六)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抓好就業創業工作的主體責任,各級就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要充分發揮作用,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保障就業創業各項資金,形成整體工作合力,維護本地區就業局勢穩定。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積極調動社會各方促進就業創業積極性。(各地人民政府牽頭,各級就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配合)

(二十七)落實就業創業工作目標責任及責任追究制度。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細化目標任務、壓實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完善市、縣就業創業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將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作為評價指標,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地就業創業工作力度和工作實績。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關地區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考核辦、省監察廳、各地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八)強化資金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和創業資金,並形成正常增長機制。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省、市、縣政府間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劃分支出責任。出臺並公佈省級就業資金績效分配辦法,引導市、縣政府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全面啟用就業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審批電子檔案和網絡監控平臺,規範資金審批流程,防範資金使用風險。全面開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地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九)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建立全省月度勞動力調查制度,適時發佈調查失業率。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重點企業、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失業動態監測,擴大監測範圍,增加監測內容,提高監測質量。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全省勞動力資源調查制度,建立就業形勢預測和定期分析制度,保持省級部門間數據共享和會商機制,推進各市建立就業統計定期分析和會商制度。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防範集中失業風險。依託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佈制度。對各地開展失業動態監測和調查失業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從財政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政府統計部門開展入戶調查工作給予補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失業率調查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工商局、省婦聯等配合)

(三十)注重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媒體宣傳、舉辦政策對話會、設立微信公共平臺等方式,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業偉大的時代風尚。(省委宣傳部牽頭,省政府就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等配合)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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