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11 09:07 來源: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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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
粵人社發〔2015〕166號

各地級以上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財政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稅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決策部署,加快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順應創新創業新趨勢,通過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加大推進力度,加快建設定位明確、功能完善、運作規範、效果良好的創業孵化服務平臺,大力培育創新創業主體,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切實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的牽頭作用,把創業孵化基地建設作為促進和幫扶勞動者自主創業的重要載體,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多渠道、多形式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重視調動社會資源和力量參與構建創業孵化和服務體系,促進創新創業和社會資本有效對接。

2.明確定位、突出重點。以服務初創者、初創企業和初創團隊為基本定位,以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為重點對象,重點孵化符合産業發展方向、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項目,搭建滾動利用、循環發展的創業孵化平臺。

3.集成資源、完善鏈條。通過市場化運作和專業化服務,有效集成創業政策、服務和項目,整合利用各方資源,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鏈,為孵化對象提供全鏈條增值服務。

4.優化管理、提升效能。引導創業孵化基地建立完善服務管理制度,加強運營管理團隊建設,提升服務管理專業化水平。鼓勵孵化基地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滾動發展水平。

(三)主要目標。

2015年,省和各地完成孵化基地建設的整體規劃和政策體系構建,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速度與力度進一步加大。力爭到2018年實現“一十百千萬”目標:省建成1個綜合性創業孵化(實訓)示範基地;省市共建10個以上區域性(特色性)創業孵化基地;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政府主導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達到100個以上;帶動一批社會化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達到1000家以上;年均孵化企業10000家以上,省、市、縣(市、區)三級創業孵化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省創業孵化基地運行水平進一步提高,省通過綜合評價、事後獎補等辦法,每年評審認定一批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帶動創業孵化基地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指導各地積極創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

二、明確創業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後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諮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産品試製等服務。

三、多形式加快建設創業孵化基地

(一)加強政府投資建設。

1.各地要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産業佈局以及促進就業創業的實際需求,統籌規劃,通過新安排土地、新建物業或盤活閒置廠房、利用政府物業、共享學校場地等方式開展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2.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區域性(特色性)創業孵化基地。對經地級以上市政府規劃建設、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産業支撐性好、帶動就業潛力大、輻射示範效應強的區域性(特色性)創業孵化基地,省按《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政府投資建設的孵化基地有關管理服務支出,屬於《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規定的“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扶持創業服務項目”的,可按規定在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創業孵化服務載體,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方式建設。對滿足本意見規定的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和基本條件的,由所在地市(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認定為創業孵化基地,授予相應牌匾,與其簽訂政府購買創業孵化服務協議,並按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落實創業孵化補貼等創業扶持政策。市(區、縣、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和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並公佈(參考條件和程序見附件1)。

(三)積極利用各類資源。引導中小企業孵化基地、青年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以及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平臺,拓寬服務對象,完善服務功能。對滿足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和基本條件的,由所在地市(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認定為創業孵化基地,授予相應牌匾,並按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落實創業孵化補貼等創業扶持政策。

四、全面提升運行水平

(一)創新管理機制。

1.健全管理機制。對政府主導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各地可依託公共就業人才機構設立專門的管理服務機構,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組建或引進專業化管理團隊,負責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運營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認定的其他創業孵化基地,要指導其健全服務管理制度,加強運營團隊建設,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

2.集成服務資源。各地要認真梳理政府各部門有關扶持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製作通俗易懂的政策指引,加強與創業諮詢輔導、創業投融資、專業化事務代理、創新技術支持等各類社會創業服務資源的對接,打造集成創業政策和服務資源於一體的創新創業生態鏈,為孵化對象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3.豐富創新創業活動。鼓勵孵化基地舉辦各類創業大賽、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創新創業活動,為投資機構與創新創業者提供對接平臺。

(二)培育示範性基地。

1.各地級以上市對管理制度健全、發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顯的孵化基地,可認定為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由所在市按每個3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評價和認定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並公佈。

2.省每年結合資金預算和工作推進等情況,按照“優中選優、示範引領”的原則,組織評審認定一批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並按每個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價和認定程序見附件2)。符合基本條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市(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中央駐粵、省直部門(單位)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本意見下發前認定的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可按照本意見規定程序直接向省廳申請重新評價認定。

(三)統一標識規範。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制度,逐步實現創業孵化基地規範化、標準化運作。省推動規範統一全省創業孵化基地標識。各地對政府主導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按照“XX市ZZ創業孵化基地”、“XX市YY縣(市、區)ZZ創業孵化基地”字樣統一命名並加掛牌匾。經省、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擇優評定的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分別加挂由評定部門統一製作的“廣東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XX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牌匾。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可設立“創業學院”。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日常管理。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入駐創業實體的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情況的日常巡查、監督指導、跟蹤統計和宣傳引導,定期開展創業孵化基地運行情況績效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信息統計制度,對各地孵化基地運營情況進行統計調度,定期通報工作情況。

(二)規範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區域性(特色性)、省級和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獎補資金主要扶持已具備一定規模和發展前景的項目單位,採取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事後獎補,撬動各渠道資源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基地建設獎補資金主要用於場地購置、基礎建設、設施完善、設備購置及基地運作管理等支出。區域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獎補資金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發佈資金申報指南,組織各地申報,通過專家評審或集體研究等方式確定具體獎補單位,按程序撥付資金。

各地要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相關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管,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和工作臺賬,加快資金使用進度,優化資金支出結構,加強資金投入後形成的固定資産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追回財政補助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建立評估退出機制。各地要建立針對創業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機制,每年對孵化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和孵化成效。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1.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於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2.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4.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5.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6.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7.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溝通協調和宣傳引導。各地可根據省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文件,並做好基地建設、認定、指導、服務、監管和相關政策銜接工作,切實提升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水平。省將各地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運行情況,作為落實創業政策、健全創業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納入就業創業工作整體評價。

附件:1.市(區、縣、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和程序

      2.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價和認定程序

      3.創業孵化基地(市級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申請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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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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