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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大力促進大眾創業的通知

2015-09-14 09:11 來源: 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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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大力促進
大眾創業的通知
黃人社秘〔2015〕435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區縣支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5〕82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大眾創業的實施意見》(黃政辦〔2015〕11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推動創新、促進發展的積極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促進大眾創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對象、額度及期限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創業願望、創業能力和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經工商登記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家庭農場法定代表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無不良信用記錄、無商業貸款在貸餘額的人員,均可在創業項目地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同等享受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絡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創業人員,可按規定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以上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組織起來就業擔保貸款

符合認定條件的組織起來就業創業的經濟實體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申請組織起來就業擔保貸款的,人均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按組織起來就業人員數及經營規模核定,最高不超過5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含具有一定規模的家庭農場)比照組織起來就業創業的經濟實體執行,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三)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認定條件和程序按照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號)等文件執行。對當年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達到現有在崗職工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同時符合其他認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創業擔保貸款辦理程序

(一)個人及組織起來就業創業擔保貸款

1、申請受理。符合條件的貸款人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社區(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平臺提出申請,社區(鄉鎮)受理後向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推薦。貸款人也可直接到項目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提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承辦金融機構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推薦貸款對象。

上述創業擔保貸款申請經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初審後,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審核。

貸款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需持身份證、戶口薄、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反擔保人收入證明、《創業擔保貸款推薦書》、銀行徵信及貸款情況證明等材料(提供原件審查、留存複印件)。

2、綜合審定。人社行政部門對貸款人是否符合創業擔保貸款資格和政策進行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復核後符合條件的提交至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

3、擔保和放貸。擔保機構或承辦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申請進行調查、審查、審批及貸款發放。(郵儲銀行“整貸直髮”項目不需要擔保機構提供擔保)。

4、開闢“先貸款後貼息”新渠道。對不符合中央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條件,但符合地方創業扶持資金貼息條件的初始創業人員(註冊登記2年以內),創辦科技型(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節能環保、新型材料等)、現代服務型(現代物流業、高新技術服務、設計諮詢、商務服務化、電子商務、工程諮詢、人力資源、文化産業、旅遊業、健康服務、法律服務、家庭服務業、養老服務業等)微利項目實體,自行在經辦銀行成功申請2年期限內的創業貸款,仍在貸款期內的,可享受相應的貼息政策。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按照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由創業扶持資金按50%給予貼息。本條政策規定的貼息時間暫定執行到2016年底。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

1、條件認定。申請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認定的企業按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號)等文件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認定證明》以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推薦書》,報財政部門進行復核。

2、貸款申請。經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持《認定證明》、《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推薦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員工花名冊、招用的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職工工資發放表、稅務登記證、近期和上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等資料至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辦理貸款申請。

3、貸前調查。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對小企業申請借貸所提供的擔保材料和經營狀況進行調查。

4、承諾擔保。借貸企業完成貸款抵押,提供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5、發放貸款。經辦銀行根據借貸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定,按照信貸規定報審,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與借貸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承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對自行申請並獲得商業性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因特殊原因未申請認定的,可以向人社部門申請追溯認定,財政部門按貼息政策規定進行審核貼息。各地在實施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政策過程中,應以按正常程序認定及貸款貼息方式為主,追溯認定形式為輔。

三、創業擔保貸款反擔保

(一)自然人或經濟實體提供反擔保。公務員、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經營良好和具有穩定收入的各類企業員工、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可以為個體經營戶借貸提供反擔保;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經濟實體之間可以“聯保”;經營正常的企業可以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借貸提供反擔保。

(二)財産抵(質)押。申貸人員或其親友的不動産(即固定資産),經有關部門評估認定取得它項權證後,方可作為抵(質)押品。申貸人員或其親友的産權、股權、應收賬款、商標、專利等權利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可後,也可作為抵(質)押品。

(三)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認可,可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貸款人提供反擔保。

(四)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在積極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應允許貸款人從自然人保證或聯保,房産等財産抵押,存貨等動産質押,定期存單等權利質押中自主選擇反擔保方式,不得強制指定反擔保方式。

(五)各地不得將戶籍性質、家庭住址、參加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等條件與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挂鉤。

(六)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在辦理貸款人申請時,不得將經營期限作為貸款審批前置條件。

(七)貸款人如果具備經辦銀行認可的抵押、擔保條件的,可直接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無需提供反擔保。

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一)個人及組織起來就業創業擔保貸款

貼息方式和程序: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其經營項目除國家限制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均作為微利項目,微利項目貼息方式按季結算。經辦銀行于季度結息日後7個工作日內,按照省財金〔2004〕380號文件規定,計算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貼息金額,並附符合貼息條件人員名單報人社部門、擔保機構確認簽章,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後貼息。經辦銀行在申報上述貼息申請材料時,應將符合中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貸款貼息與各級地方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的項目和金額分類建檔,分列統計,分賬核算。

貼息標準: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符合財政部等三部門《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規定的中央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條件的貸款貼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全額貼息,其中中央財政貼息75%、地方財政貼息25%。符合地方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條件的貸款,由各級創業扶持資金全額貼息。逾期形成的利息,財政不貼息。同一筆創業擔保貸款不能重復申請享受貼息。所有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

貼息方式和程序: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採取財政貼息資金事後撥付的方式。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其貼息資金由借貸企業按季向承辦金融機構支付;企業按時、足額歸還貸款後,向同級財政部門遞交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書(含貸款企業基本資料),並附人社和財政部門認定證明、企業貸款合同、銀行借據、還款憑證和經辦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回單等資料,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給予貼息。完善支付手續後由財政部門將貸款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借貸企業。

貼息標準: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由財政部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25%,逾期形成的利息,財政不貼息。

五、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和獎勵機制

(一)市本級及各區縣人社、財政部門應根據創業工作的需要,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單獨籌集或整合類似擔保基金設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原則上將擔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專戶存儲于經辦銀行,並將産生的利息轉入擔保基金。

(二)各級財政要建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與貸款年增長幅度或區域內戶籍人口數挂鉤的持續補充機制,以不斷提高擔保基金規模,發揮擔保基金支撐創業擔保貸款擴大規模的作用。擔保基金與貸款發放的比例原則上不高於1:5。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創造條件,確保貼息資金按時足額撥付。

(四)進一步完善、推廣“整貸直髮”模式,通過競爭方式擴大經辦銀行範圍,實行動態管理,提高服務效率。探索將財政資金的存儲與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挂鉤,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經辦銀行,並將擔保基金存放數額與貸款發放金額挂鉤,充分發揮擔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未經擔保機構和財政部門同意,經辦銀行不得擅自劃撥擔保基金償還逾期貸款或衝抵利息。

(六)對即將到期的貸款戶,經辦銀行應作為催收主體積極催收到期貸款,擔保機構配合催收。對出現的不良貸款,發生借款人和反擔保措施都無法還款的特殊情況時,報創業擔保貸款聯席會議確認後,經辦銀行承擔不低於20%的代償,其餘部分由擔保基金承擔。

(七)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動機制

(一)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與財政、人民銀行、擔保機構以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推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有序開展。要不斷加大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等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力度,提高創業成功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要認真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受理、貸前調查和配合承辦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做好貸後管理、貸款回收、損失追償等相關工作。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實擔保基金、貼息資金,確保資金及時到位。要嚴格執行中央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地方財政就業貼息資金,以及地方創業扶持資金的使用條件範圍,加強擔保基金風險管理,監督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三)各級人民銀行要通過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等措施,指導和督促各經辦銀行建立與商業性貸款相區別的創業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對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開闢綠色通道,設立承辦創業擔保貸款的窗口和專人,做好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辦理。督促經辦銀行不斷改進金融服務水平,加大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力度。

(四)各經辦銀行要不斷提高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貸週期、擴大貸款額度、增加信貸規模、提高擔保基金放大倍數、加強風險監控和貸款回收,為創業人員提供熱情週到、優質快捷的信貸服務。

各區縣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根據不同創業群體的需求,進行分類指導,整合創業服務資源,提升創業服務水平,擴大創業服務成果,大力推進大眾創業深入開展。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黃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黃山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黃山市中心支行
2015年9月14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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