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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激勵代持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09-15 11:02 來源: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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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股權激勵代持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中科園發〔2015〕54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激勵代持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經我委2015年第22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5年9月15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激勵
代持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企業完善激勵制度建設,進一步激發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創新創業活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設立中關村示範區股權激勵代持股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的管理,加強資金監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中關村示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設立的政策性資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風險控制”的原則進行管理,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適用範圍包括:

(一)企業以協議方式將股權(包括股份,下同)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包括企業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激勵對象購買企業股權;

(二)高校和科研機構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新設立企業,激勵對象(包括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和成果轉化人員)在獲得股權獎勵的同時以現金出資方式認購新設立企業的股權;

(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項目統籌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時,被投資企業的科技人員、經營管理團隊購買該股權。

上述企業的激勵對象在購買企業股權時資金不足的,可向專項資金申請借款。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中關村管委會是專項資金的決策機構,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委託專業的管理仲介機構(簡稱託管機構)對專項資金進行具體管理。

第五條 託管機構由中關村管委會選定,在中關村管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專項資金的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託管理協議,制定完善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選定專項資金的保管銀行(簡稱託管銀行),並在託管銀行開設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三)受理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並出具審核意見;

(四)資金審批通過後,以託管機構名義與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和其他相關合同,辦理專項資金放款手續;

(五)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評估和日常監管,並及時向中關村管委會報告專項資金使用中出現的風險,協助制訂並實施應對措施;

(六)每年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專項資金年度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申請材料受理情況、專項資金的發放和落實情況、申請人所在單位實施股權激勵有關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七)中關村管委會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託管機構應組建專業團隊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專業團隊需由具有財務、金融、法律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組成,並不得少於3人。

第七條  託管銀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與託管機構簽訂的協議,履行專項資金保管、收付交易監督、資金匯劃清算、代收管理費等職責。

第八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産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專項資金的申請具有最終決策權,並對託管機構和託管銀行關於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核決策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以下三類企業的激勵對象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專項資金:

(一)納入中關村示範區股權激勵試點,且試點方案獲得批復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中關村示範區內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

(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項目統籌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的企業。

第十一條  申請人需向託管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人所在企業應按照託管機構的要求,協助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託管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指導。

(一)專項資金申請書;

(二)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決議、批復文件(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原件);

(四)託管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同一家企業專項資金的申請總額最高為人民幣500萬元。單個申請人申請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且申請專項資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其認購全部股份所需金額的50%。

第十三條  託管機構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開展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還款來源分析等工作,並將審查評估意見和申請材料提交中關村管委會,由中關村管委會進行審核決策。

第十四條  經中關村管委會同意提供專項資金支持的,申請人應當與託管機構簽訂借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和其他相關合同。由託管機構與託管銀行辦理專項資金放款手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償還和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年限以5年為期。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償還借款。借款人需在借款期限的5年內,按年依次按照借款餘額的3%、3%、3%、4%、4%的費率,向託管機構繳納管理費。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將對應借款金額1.5倍的股權質押給託管機構。借款全部償還完畢後,解除股權質押。託管機構應在收到借款人償還的借款資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收回的借款資金全額上繳中關村管委會。

第十八條  託管機構應保證專項資金的本金安全。借款人無法按借款合同償還借款的,由託管機構依法受讓或轉讓質押的股權,並在借款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中關村管委會償還借款人尚未償還的借款。符合申請損害賠償條件的,託管機構應依法向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請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託管機構和中關村管委會報告借款期間遇到的問題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故意隱瞞風險導致專項資金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應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企業的經營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等進行跟蹤管理。如發現出現風險和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措施保障債權安全,並及時向中關村管委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中關村管委會監督專項資金的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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