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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的若干意見

2015-09-22 15:57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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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的若干意見

寧政辦發〔2015〕1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加快職業化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築牢我區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底,逐步建設職業化鄉村醫生隊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和《自治區黨委關於深化改革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寧黨發〔2013〕6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如下意見。

一、目標與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會議〈決定〉改革發展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會議〈決定〉改革發展任務分工方案》(寧黨辦〔2014〕22號)提出的“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鄉村醫生準入和退出機制,穩定並優化鄉村醫生隊伍”的要求,從我區區情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我區當前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一)明確鄉村醫生工作職責。鄉村醫生是指按照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註冊並在村衛生室從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的主要職責是為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協助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使用基本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居民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健康宣傳教育,並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或縣級醫療機構等。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嚴格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48號)精神,根據行政村轄區內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和承擔基本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量等情況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配備1名村醫;服務人口在1000人—3000人的村配備2名村醫(可酌情配備1名女村醫,以適應婦幼工作需要);服務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可酌情增加村醫數量,以適應村衛生室工作需要。

(三)建設職業化的鄉村醫生隊伍。通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力爭使全區鄉村醫生總體上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妥善解決鄉村醫生的收入補償、基本養老保險和離崗老村醫的生活補助等問題,建立一支素質較高、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滿足農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職業化鄉村醫生隊伍,使更好保障全區農村居民都能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主要任務

(四)建立嚴格的鄉村醫生準入機制。

1.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各市、縣(市、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應具有大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由鄉鎮衛生院與其簽訂崗位工作聘用協議,履行鄉村醫生職責;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護理等的工作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嚴禁不得從事鄉村醫生工作。

2.實行鄉村全科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製度。對全區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在崗註冊鄉村醫生,實施國家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若鄉鎮衛生院有空余編制,在同等條件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五)明確完善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對全區符合條件的全區註冊在崗的鄉村醫生,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意見》(寧人社發〔[2014〕]67號)精神,參照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於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到齡退崗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養老待遇。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做好支持和引導工作。

(六)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市、縣(市、區)要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可採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減少鄉村醫生執業壓力,為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七)建立穩定的鄉村醫生收入補償機制。建立全區穩定的鄉村醫生收入補償機制,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標準並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對鄉村醫生各項補助標準實行動態調整,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鼓勵鼓勵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生活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和待遇水平。

1.鄉村醫生生活補助。依照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註冊登記,並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在崗鄉村醫生,其生活補助標準為每月500元;對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其生活補助標準為每月800元;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其生活補助標準為每月1000元。同時,建立鄉村醫生生活補助正常調增機制,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2.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服務人口和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相應的公共衛生經費補助標準,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給予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從2015年起,村衛生室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提高到22元;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於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補償資金由各市、縣(市、區)統籌中央、自治區補助及地方配套基本公共服務專項資金進行安排。

3.基本醫療一般診療費補償。將一般診療費納入門診統籌最高支付限額,對符合條件被納入醫保門診統籌定點機構的村衛生室,根據鄉村醫生為當地群眾提供基本醫療簽約服務協議,按照門診服務量,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託鄉鎮衛生院績效考核後給予一般診療費補償,補償標準為輸液患者5元∕人次·療程,非輸液患者4元∕人次·療程,其中:患者個人負擔1元,其餘由當地醫保基金負擔。

4.適宜技術服務有償收入。支持鄉村醫生創造診療條件,積極為群眾開展中草藥、推拿、針灸、理療等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服務項目收費按照自治區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八)建立規範的鄉村醫生培養機制。繼續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國家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項目,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生源,為村衛生室培養後備人才。建立鄉村醫生繼續教育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加強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通過集中培訓、遠程教育等方式,保證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對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要可選派提供到自治區、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的機會;鄉村醫生每3年—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産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對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和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專業本科畢業生,優先安排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九)落實基本藥物統一採購配送機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村衛生室使用的基本藥物全部實行零差率銷售,並按照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鄉鎮衛生院受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對村衛生室申購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監管,確保村衛生室基本藥物安全、有效,滿足群眾用藥需求。

(十)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機制。

1.全面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鄉鎮衛生院,對所轄村衛生室的房屋資産、人員設備、業務指導、藥品配送、財務收入支和績效考核六6個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全面提升村衛生室服務功能和鄉村醫生服務水平。

2.加強規範鄉村醫生隊伍監業務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積極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適應農村群眾醫療衛生需求。鄉村醫生或由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幹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項目為重點,為農村群眾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鼓勵鄉村醫生為村民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並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

(十一)建立有序的鄉村醫生退出機制。

1.完善鄉村醫生考核機制。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績效考核機制,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學習培訓、醫德醫風、群眾滿意度等方面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村衛生室聘用鄉村醫生的主要依據。對連續兩2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或基本醫療服務考核不達標的鄉村醫生,取消其相應的服務資格;對出現嚴重醫療事故的鄉村醫生予以解聘,並登出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資格。

2.明確鄉村醫生退出年齡。全區在崗註冊的鄉村醫生,年滿60周歲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對到達年齡但在基本醫療方面確有一技之長的鄉村醫生,辦理退崗手續後,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由村衛生室負責人簽訂返聘使用協議,報酬由雙方協定,但不再享受政府在崗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政策。

3.對離崗村醫實行生活補助。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註冊、離崗時年滿60周歲且健在的離崗鄉村醫生,在享受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按其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實際工作工作年限×15元/月的標準,逐月發給生活補助,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補助標準,工作年限的認定按實際從事鄉村醫工作生的時間累計到60歲為止,期間未從事鄉村醫生的年限不計算在內;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註冊、離崗時未滿60周歲且健在的離崗村醫,按其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給予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已經離崗且健在的鄉村醫生,按其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給予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商自治區財政廳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部門制定。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鄉村醫生隊伍管理體制,建設一支穩定的職業化鄉村醫生隊伍,是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的網底工程。各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全力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鄉村醫生配置標準,嚴格鄉村醫生準入資格,加強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施鄉村醫生培養計劃和鄉村醫生退出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抓好標準化村衛生室的基礎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下撥,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佔。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儘快制定全區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聘用等方面的實施細則。

(十三)做好政策宣傳。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廣大鄉村醫生的切身利益,關係鄉村醫生隊伍的穩定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長遠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積極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為全區鄉村醫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十四)開展督導檢查。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加強督導檢查,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之外的費用,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2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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