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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09-24 15:16 來源: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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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工信産業〔2015〕329號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強産業集群促進縣域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發〔2013〕1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促進産業集群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企業〔2015〕236號),加快形成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支撐體系,我廳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5年9月24日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強産業集群促進縣域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發〔2013〕1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工業領域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辦字〔2015〕50號),培育做強産業集群,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形成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支撐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産業集群和區域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或以技術服務為主兼有其他服務,業績較好、公信度較高、服務面廣,並經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命名的平臺。

第三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服務平臺的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服務平臺的初審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區服務平臺的培育工作。

第四條 服務平臺創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突出區域、行業特色和應用成效,體現實用性、示範性和帶動性。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服務平臺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國家和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重要條件。

第五條 服務平臺應具備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産權、品牌建設、電子商務、節能環保、服務外包、商務諮詢、現代物流、創新創業、協同製造和協同研發、虛擬和眾包設計、供應鏈協同服務、大數據、雲計算等其中一項或多項服務功能。

第六條 服務平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註冊並運營一年以上,資産總額不低於1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服務於産業集群、工業園區等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服務功能完善,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於50家,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創業初期的小微企業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較強的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於60%。

(六)獲得市級以上服務平臺稱號或國家部委、省直有關部門,全國、全省性行業協會的相關命名。

第七條 申請服務平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單位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務收支情況的財務報表;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産證、租賃合同等),主要服務設施、軟體或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六)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七)市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書(證明)複印件;

(八)與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

(九)管理制度文件、服務流程文件、收費標準;

(十)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八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服務平臺的基本條件、運營情況、服務效果等進行測評,對申報材料原件予以核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並附被推薦平臺的申請材料,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相關程序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現場核實,評審結果在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審合格的服務平臺授予“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稱號,通報公佈。

第十一條 服務平臺名單在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公佈,並建立平臺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及時公佈服務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經確定的服務平臺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相關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優先推薦金融、擔保機構為其提供融資服務;鼓勵各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無償資助、業務獎勵等形式,發揮服務平臺作用,擴大公共服務的覆蓋面和受益面。

第十四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服務平臺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服務收支情況的財務報表、《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件3)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測評後,填寫測評情況及意見,逐級上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對合格的服務平臺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佈公告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24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中小企業局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企産〔2012〕8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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