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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

2015-09-30 16:26 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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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

蘇政發〔2015〕11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降低市場主體設立門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不斷深化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為新的切入點和突破口的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著力提升政府整體服務效能,大力營造更加寬鬆便利的市場準入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牢把握商事登記便利化的改革方向,著力破除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中的各種不合理限制,支持企業、群眾充分利用各類場地資源降低創業門檻和成本。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建立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部門工作銜接。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充分激發市場活力,不斷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熱情。

(二)基本原則。

1﹒簡政放權,依法行政。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全面清理取消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訂的有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不合理限制。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少限制、多放寬、少干預、多引導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住所(經營場所)管理相關規定。

2﹒統一規範,高效便捷。全面落實市場主體的主體責任,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的原則,統一規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切實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優化登記流程,不斷提高登記效率和服務質量。

3﹒統籌兼顧,放管結合。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在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限制的同時,落實好部門監管職責。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管理、部門依法監管和社會參與監督,做到既放得開,又管得住,平衡好促進創業與保障社會管理秩序之間的關係。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制試點工作。

市場主體進行工商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並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工商部門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對住所(經營場所)依法需要具備特定條件並經檢查驗收或審批方可營業或投入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於實行集中辦公或住所託管的市場主體,登記時可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信息材料作為住所的使用證明。各市也可以選擇部分市(縣、區)先行開展憑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材料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試點工作,為在全省全面推開積累經驗。

(二)規範利用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以下簡稱“住用商”)登記的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允許申請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住宅用房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各地應綜合考慮住宅用房所在區域是城市還是農村,從事的行業業態是智力類、網絡類還是餐飲類、加工類,房屋類型是獨立住宅還是小區公寓,住所與經營場所是合一還是分開等不同情況,對“住用商”實行禁止類行業清單管理。對於申請人實行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或者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舖的網絡交易服務、諮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商務秘書、諮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行業的市場主體,應允許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登記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對於在城市居民住宅區內從事餐飲、娛樂、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産生環境污染的公共服務行業,從事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行業,以及法律、法規禁止住宅經營的行業,不得登記為經營性住所。對辦理“住用商”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不作為已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憑證。各市人民政府要牽頭組織規劃、建設、環保、安監、消防等相關部門,定期梳理“住用商”禁止類行業清單,通過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示;要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須報經審批的有關要求,在各地政務服務中心公示。

(三)取消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不合理限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市場主體設立的前置性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審批變更不得作為工商部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各地要改變通過行政手段“劃行歸市”的做法,主要通過運用市場手段、經濟手段調節市場主體的行業、業態經營佈局。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制定出臺盤活閒置廠房、物流設施等存量資産的操作細則,降低全社會的創業成本。積極釋放拆遷徵收範圍內的住所(經營場所)資源,對其中不涉及新建、擴建、改建的經營性用房,允許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四)創新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

法律、法規未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的,工商部門可以創新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實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記、商務秘書公司託管登記等改革舉措,並注意及時總結經驗,解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完善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規定。

(五)進一步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市場主體辦理工商登記,應依法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市場主體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屋産權證,沒有産權證的,可由申請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關説明材料;市場主體租用他人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産權證明;租用軍隊房屋的,應提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市場主體使用經濟技術開發區、産業園區、孵化器、商務秘書公司等集中辦公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六)明確相關部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作職責。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企業司法、行政管轄地。要明確各部門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住所(經營場所)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的事項。工商部門負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形式審查,根據投訴舉報或者履職中發現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查處;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其他住所(經營場所)許可審批部門負責對依法批准住所(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建立住所(經營場所)隨機抽查的監管制度,開展重點抽查和聯合抽查,依託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整合形成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及時公示住所(經營場所)監管信息,形成監管合力。

三、組織實施

我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社會管理面臨的熱點、難點問題各不相同。各地可根據本意見和當地實際,研究出臺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本意見對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有明確規定的,各地應當嚴格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意見確定的原則,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條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擅自增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限制性條件,或者變相提高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門檻。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各地已出臺政策文件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要根據本意見的內容對其進行修訂完善。省政府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商事制度改革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督查,對工作遲緩、落實不到位的要及時進行通報。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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