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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加強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

2015-09-30 16:07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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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
計劃管理改革加強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
內政發電〔2015〕2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和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和財政科技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精神和自治區科技發展實際,現就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改進和加強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加快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統籌協調、職責清晰、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體制,使科技項目和資金配置更加聚焦于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科技計劃體系取向明確、分類科學,科技項目資金管理科學、使用規範,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程度發揮政府科技計劃與財政資金推動創新創業的作用,增強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遵循規律。

遵循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科研平臺載體建設規律,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水平。

(二)適應區情。

立足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實際,圍繞區域優勢和特色領域,凝練重大需求,佈局科技計劃,集成科技資源,實現重大突破,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按照分步推進原則,引導科技事業均衡發展,提升整體區域創新水平。

(三)改革創新。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激勵作用和市場配置各類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加強管理創新和統籌協調,對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各環節進行系統化改革,以改革釋放創新活力。

(四)規範公開。

明確科技項目、資金管理和執行各方的職責,實行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納入統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科技報告系統;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深化科技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決策、執行、評價相對分開、互相監督的運行機制,除涉密項目外,所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佈局

根據自治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求和科技創新規律,項目佈局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基礎研究計劃。

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和科學自身發展的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基礎性研究和前沿探索性科學研究,培養高素質、有創新能力的優秀人才和創新團隊,提升自治區科技原始創新能力。

(二)重大專項計劃。

圍繞自治區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轉型升級,集成創新資源開展聯合攻關,完成重大戰略産品開發和重大産業化目標建設。

(三)重點領域關鍵技術攻關計劃。

圍繞自治區重點領域技術需求,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究與開發,突破制約産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提升産業技術水平和科技支撐能力。

(四)實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計劃。

面向具有創新性、實用性的技術成果,健全鼓勵創新創業的激勵機制,創新以企業為主體、吸引社會各類資金多元投入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資本化、産業化,帶動産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五)科技創新平臺(人才)體系建設計劃。

重點建設完善以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孵化器等為主體的研發孵化體系;培育發展以各類産業化基地、開發區、示範園區等為主體的示範推廣體系;著力構建以內蒙古科技信息服務平臺、各領域專業性技術服務平臺等為主體,以信息化為核心的科技服務體系。引進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創新創業團隊。

(六)科技創新環境建設計劃。

支持旨在優化創新環境的知識産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産業技術預測、創新資源共享、品牌培育、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政策研究與能力建設等工作。

四、項目管理

(一)項目儲備庫建設。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創新發展規劃編制、産業技術發展預測研究、重點工作會商、科技需求調研及徵集等途徑,充分徵求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相關部門、地方等社會各方意見,建立切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産業領域發展方向的科技項目儲備庫。科技項目儲備庫是編制自治區年度科技計劃指南的基礎,其運行遵循“公開徵集、客觀評價、動態管理,統籌安排”的基本原則。

(二)項目立項。

1.指南發佈。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科技資源配置情況,從項目儲備庫産生計劃項目徵集指南,從項目指南發佈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原則上不少於50天,以保證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申報項目。

2.網上公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規範項目管理制度,推行項目網上申報、網上公示,確保受理過程公開,實現“申報公開、過程受控、全程監督”。

3.規範評審。完善公平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推行科學合理的評審方式,逐步實行網絡評審和視頻答辯評審。建立評審檔案管理制度,明示項目審批流程,實現立項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從受理項目申請到反饋立項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三)項目監管。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針對不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特點組織開展巡視檢查或抽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暫停項目實施,整改不合格的,撤銷項目,並收回財政專項資金。

(四)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做好總結,編制項目決算,按時提出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驗收審查,並嚴把驗收質量,項目執行期結束後半年內完成驗收。

(五)項目評估。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科技計劃實施績效和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等組織開展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成果轉化類項目,可根據項目評估評價結果,實施後補助獎勵。完善項目後續管理,加強對通過驗收項目的跟蹤調查和統計研究工作。

五、資金管理

(一)項目預算編制。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並對儀器設備購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説明。科技重大專項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要簽訂委託協議,同時填報科技重大專項項目預算申報書。

(二)項目資金撥付。

財政部門要加快預算編制工作進度,加強項目立項和經費預算下達的銜接,及時批復和下達項目資金。對決定連續幾年支持的科技項目,可分年度撥款。

(三)直接費用和預算調整管理。

科學界定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支出範圍,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為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或獨特核心技術而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創新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30%;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體開發類項目,人力資源成本費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50%。進一步下放預算調整審批權限,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各預算科目應按照如下規定調整: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和其他支出可以調增也可以調減;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只能調減不能調增;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可以互相調劑使用,但不能突破三個科目的預算總額;間接費用只能調減不能調增。

(四)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管理。

間接費用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100萬元以下的間接費用不超過項目財政資金的15%,100萬元以上的不超過項目財政資金的10%;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的間接費用不超過項目財政資金扣除用於購置設備費後的10%。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五)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

遵循科研活動規律,項目在執行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可以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並將使用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六)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等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項目資金管理,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整事項。對於從自治區財政以外渠道獲得的項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及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管理和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建立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的需求徵集、指南發佈、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跟蹤問效、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項目數據庫實現與國家科研項目數據庫互聯互通,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要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二)建立廳際聯席會議制度。

成立由自治區科技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管理廳際聯席會議。廳際聯席會議負責制定議事規則,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的佈局與設置、重點任務的確定、專業機構遴選等事項。各相關部門提出本行業、本領域重大科技需求,並在任務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依託專業機構管理項目。

按照轉變職能的要求,項目具體管理工作逐步交由規範的專業機構負責,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等逐步改造成規範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加快制定專業機構管理制度和標準,加強對專業機構的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促進專業機構逐步市場化和社會化,並接受社會監督。

(四)組建戰略諮詢委員會。

自治區戰略諮詢委員會由科技界、産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組成,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佈局、重大專項設置和任務分解等提出諮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

(五)改進專家遴選制度。

充分發揮專家諮詢作用,項目評估評審應當以同行專家為主,吸收區外高水平專家參與,評估評審專家中一線科研人員的比例應當達到75%左右。提高企業專家參與市場導向類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建立專家數據庫,定期對專家數據庫進行動態更新,實行評估評審專家隨機抽取和關聯回避制度。對採用視頻或會議方式評審的,公佈專家名單,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對採用通信方式評審的,評審前專家名單嚴格保密,保證評審公正性。

(六)創新財政投入方式。

改變原來較為單一的計劃式資金分配方式,發揮市場配置科技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推進後補助支持方式,針對科技成果轉化類、科技平臺載體類項目和績效評價突出的項目實行財政後補助和獎勵支持。在財政科技投入中設立科技協同創新基金,大力吸引新型科研開發機構和企業等社會資本加入,不斷發展壯大基金規模,以股權投資形式扶持科技型企業快速成長。

(七)建立科技報告制度。

自治區科技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科技報告標準和規範,建立我區科技報告共享服務平臺,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對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者必須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未按規定提交並納入科技報告系統的,不得申請中央、自治區財政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

(八)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覆蓋項目儲備、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審、立項、執行、驗收、評估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製度,由項目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仲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並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評審、項目管理的資格。其他相關部門共享信用評價信息。

(九)建立考核問責制度。

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有關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工作,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按規定採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責任倒查,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各盟市要參照本意見,制定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改進和加強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2015年9月30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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