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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

2015-10-23 15:2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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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精神,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的四項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實施。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二、關於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産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三、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産,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徵。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産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四、關於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産,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産,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産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徵。

5.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准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産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産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生産經營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6.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徵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23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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