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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金融支持文化旅遊産業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2015-10-23 10:50 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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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金融支持文化旅遊産業
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15〕19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旅遊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和青海保監局《關於金融支持文化旅遊産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3日


關於金融支持文化旅遊産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全國文化産業發展座談會、全國文化金融合作會議精神和全省第六次旅遊發展大會、《2015青海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要點》(青文改發〔2015〕3號)精神,進一步加大金融對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努力把我省打造成為中華民族特色文化旅遊目的地,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省金融機構要把支持文化旅遊産業加快發展,作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增加民生福祉、建設生態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抓手,堅持落實綠色金融發展理念,進一步創新服務模式、完善服務體系、明確支持重點、改善服務環境,努力提升金融對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的支撐和服務作用,為推動文化旅遊深度融合、聯動發展提供融資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謀劃,融合發展。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區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將支持文化旅遊産業發展與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精準扶貧等重點領域金融服務結合起來,相互支撐,協調推進。

——突出重點,協調推進。要圍繞將我省打造成為中華民族特色文化旅遊、國家生態旅遊、絲綢之路戰略支點上黃金旅遊目的地為目標,加大對文化旅遊基礎設施、景區建設、生態旅遊項目及旅遊産業鏈等融資支持力度。強化對重點旅遊區域、旅遊景區、文化産業集聚區的基礎金融服務。

——因地制宜,體現特色。要突出全省各地文化旅遊資源稟賦、品牌特色、市場環境和發展趨勢,因勢利導,因地施策,發揮不同類別金融機構的功能特點和比較優勢,實施差異化、特色化和創新型的金融服務,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防範風險,優化配置。要根據國家宏觀政策、産業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要求,堅持綠色發展、商業可持續原則,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促進金融資源優化配置,推動金融與文化資源、旅遊資源的協調聯動融合發展。

三、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的作用

(一)加大文化旅遊“全産業鏈”的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依託全省文化旅遊項目庫進一步加大對“鐵路、公路、機場”及重點景區公路、鄉村旅遊公路等基礎設施,文化旅遊産業園區和特色文化旅遊城鎮、民俗文化旅遊村等重點區域,“吃、住、行、遊、購、娛”等配套服務設施,“生態觀光之旅、民俗風情之旅”等旅遊“拳頭”産品及文化旅遊商品研發、生産企業,文化産業項目、特色文化旅遊産品、非物質文化遺産、文化創意、演藝娛樂、文物資源開發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確保重點領域融資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有實力的文化旅遊龍頭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並購重組提供信貸服務。要著力支持旅遊行業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一批成長性好、機制靈活、發展能力強的中小型文化旅遊企業。要為特色鄉村旅遊發展、民族文化旅遊産品開發提供信貸支持,帶動鄉村文化旅遊産業發展。

(二)創新文化旅遊産業信貸産品和模式。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同業合作、委託代建購買服務、PPP及政府授權公司自營等方式,對文化旅遊重點項目、重點景區和重點企業的融資支持,並積極爭取上級行直貸或直接申請單列規模。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旅遊業的戰略合作,發揮開發性金融對青海文化旅遊産業的支持作用。探索運用融資租賃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産業鏈融資、股權質押貸款、聯保聯貸等信貸産品,加大對中小型文化旅遊企業及其延伸産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對現金流穩定、項目收益可覆蓋貸款本息的經營性資産進行“售後回租”,對需要購置大型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的企業,發放融資租賃貸款。探索開展藝術品、工藝品資産託管,鼓勵發展文化消費信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型文化旅遊企業綜合運用統貸平臺、集合授信等方式,實行差別化信貸管理,合理擴大基層機構審批權。要著力推動普惠金融服務,結合“雙基聯動”合作貸款試點,積極創新適合鄉村旅遊經營主體的信貸産品。支持成立文化産權(品)交易所,拓展文化産權(品)交易渠道。

(三)創新文化旅遊産業信貸擔保方式。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旅遊景區經營權、索道營運權、文化設施經營權、銷售合同和門票收入等以現金流量為保證的未來收益權質押貸款,積極探索建立文化旅遊企業無形資産評估體系,大力推廣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質押貸款,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範圍。積極探索開展林權、農村宅基地抵押、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質押、草牧場質押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激發鄉村文化旅遊企業融資活力。對經營模式穩定、經營效益好的旅遊酒店,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探索發放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

(四)優化文化旅遊産業信貸業務。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為文化旅遊企業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務。要根據文化旅遊行業的財務特徵,制定和細化符合旅遊業經營規律的授信標準,改進和完善風險評價體系。對國家和省上重點支持的文化旅遊産業及項目、旺季旅遊企業的短期小額貸款,要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要通過政策引導、項目對接、信息服務、業務培訓、信用增進、資金支持等方式,促進文化、旅遊與金融對接,扶持骨幹文化旅遊企業和小微文化旅遊企業,搭建文化旅遊金融仲介服務平臺。

(五)完善文化旅遊産業貸款定價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銀監會“七不準”和“四公開”要求,根據不同文化旅遊企業的風險特徵、經營狀況、融資需求、項目週期和青海旅遊的特殊性等實際,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差別化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對政府重點支持的旅遊企業及項目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對有資源優勢市場潛力和信用較好但暫時有困難的旅遊企業,應充分考慮企業的可承受能力和生産經營狀況,合理確定利率水平,主動讓利企業,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六)提升文化旅遊産業基礎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條件的文化産業區、旅遊景點增設網點和自助銀行服務機具。對季節性強、地處偏遠的旅遊景點,要通過流動服務車、設置POS機等形式提供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大美青海”銀行卡或5A級旅遊景區銀行卡。擴大銀行卡在旅遊景點景區、酒店、餐飲、商業、交通、演藝、文化娛樂和旅行社等文化旅遊相關行業的受理。要持續推進“無障礙刷卡”示範商戶創建活動,積極改善二級旅遊區域、農家樂、牧家樂、休閒農莊、草原人家等文化旅遊景點的用卡環境。要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在主要景區、景點、文化娛樂場所等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應訴和應急處理機制,營造良好的金融消費環境。

四、大力推進文化旅遊企業多元化融資

(七)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旅遊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功能,鼓勵旅遊資源豐富、股權清晰、管理規範、綜合競爭優勢明顯且符合上市發行條件的骨幹文化旅遊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融資。加強對文化旅遊企業的上市輔導培育等工作,探索建立文化、旅遊企業上市資源儲備庫,研究分類指導不同類型文化、旅遊企業與資本市場對接,重點培育一批有産業特色、發展潛力大、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中小型文化旅遊企業在“新三板”和青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支持青海股權交易中心開展旅遊産業股權眾籌融資。鼓勵上市公司參股、控股、兼併、收購我省文化旅遊企業,推動中小型文化旅遊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産權出讓等方式進行改組改造,利用資本市場實現加快發展。

(八)鼓勵引導文化旅遊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籌集資金。加快培育文化旅遊企業發債主體,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效益較好、償債能力較強的文化旅遊企業通過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永續債、項目收益票據等債務融資方式籌措發展資金。建立和完善中小型文化旅遊企業直接債務融資擔保機制,協調落實中小型文化旅遊企業債務融資的風險緩釋措施。

(九)探索文化旅遊企業通過創業投資等其他融資方式融資。鼓勵設立文化産業發展投資基金、旅遊産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境內外各類投資基金進入文化旅遊産業領域。組建旅遊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對中小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的不同發展階段進行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對初創期、成長期文化旅遊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積極發展文化旅遊行業金融租賃公司,滿足大型文化旅遊設施的融資需求。支持文化旅遊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租賃融資及發行信託計劃等方式融資。針對民族特色村落、農家樂、民俗風情體驗活動、民族文化演藝、文物資源開發等文化、旅遊項目,積極探索“旅遊公司+農牧戶”旅遊産業融資和旅遊資源收益權證券化的融資模式。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實施大型旅遊項目。要依託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平臺,在謹慎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運用P2P、眾籌等新模式,推進文化旅遊業態創新,推動“互聯網+文化”、“互聯網+旅遊”産業融合發展。

五、加快提升保險等非銀機構服務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的能力

(十)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旅遊保險市場。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對信譽良好、風險可控的文化旅遊企業量身定做並提供優質保險服務。針對探險旅遊、觀光旅遊、商務旅遊等不同旅遊方式,境內和境外等不同旅遊地區,以及不同年齡群體,開發涵蓋醫療救援、人身傷害、航班延誤、旅程取消等保險産品。鼓勵保險機構大力開發文化旅遊産業園區、重點景區、文化旅遊重大活動公共安全保險及演藝活動財産保險、演藝活動公眾責任保險、展覽會綜合責任保險、文化企業信用保證保險、文化旅遊企業知識産權侵權保險等綜合保險産品。發揮保險資金的融通功能和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鼓勵保險公司投資文化旅遊企業發行的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投資符合條件的文化旅遊産業投資基金。支持保險機構結合信貸、債券、信託、基金等多種金融工具,為文化旅遊企業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推動保險公司通過電話、互聯網、手機等媒介為遊客提供便捷的保險服務。加強文化、旅遊與保險合作,嚴厲打擊文化旅遊保險市場的不法行為。

(十一)加大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支持文化旅遊産業力度。鼓勵省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創新擔保品種和服務,積極為文化旅遊企業及上下游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為旅遊景點、旅遊項目、文化企業、民族文化商品開發提供融資擔保,在擔保費率上給予適當優惠。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對文化旅遊相關産業和配套設施提供貸款支持,積極探索文化旅遊企業無形資産評估體系。開展未來收益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草牧場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支持特色鄉村文化旅遊産業發展。

六、完善文化旅遊産業外匯管理和服務

(十二)完善文化旅遊産業外匯兌換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用足用好各項外匯改革便利化措施,充分利用“互聯網+外匯”開辦網絡外匯匯兌和手機外匯匯兌業務,提高旅遊外匯服務産品的便利化和多樣性,擴大旅遊外匯匯兌業務覆蓋面。

(十三)服務文化旅遊企業跨境投資。積極支持文化旅遊企業海外並購、境外投資,推進文化貿易投資的外匯管理和結算便利化,滿足文化旅遊企業合理用匯需求,提高文化旅遊企業外匯資金使用效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文化旅遊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和金融需求,拓展國際結算業務,支持文化旅遊産業加快發展。

七、營造金融支持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十四)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信息平臺,加強文化旅遊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更新力度,改善文化旅遊企業融資的信用環境。要積極協調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完善文化旅遊信息查詢系統,建立金融機構與文化旅遊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平臺。要借助“雙基聯動”合作貸款平臺,加強對特色鄉村文化旅遊地區農牧戶的信用創評工作,改善金融服務鄉村文化旅遊發展的信用環境。

(十五)強化信貸風險管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文化旅遊項目的前期考察、總體規劃、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的全過程,強化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的風險控制。對出現較大風險的文化旅遊融資項目,要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企業的信息互通和聯動,共商共議、共進共退、抱團取暖,主動防控風險。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建立文化旅遊産業貸款風險補償、貼息等信用增級機制,構建政、銀、證、保及仲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風險緩釋體系。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文化旅遊相關産業貸款的風險監測和提示工作,切實保證風險監管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六)加強政策考核評估。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旅遊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等部門要結合部門和行業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各級監管部門要將金融機構支持文化旅遊産業發展情況與綠色信貸、普惠金融、股權和債券融資、企業上市掛牌等重點工作考核結合起來,建立監管考核制度和評價體系,加強對轄內金融機構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文化旅遊産業發展政策措施的督導,提高導向力和執行力。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文化旅遊相關産業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結合文化旅遊産業授信業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考核機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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