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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促進互聯網産業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5-10-26 09:50 來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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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
促進互聯網産業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海府〔2015〕9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各社會團體:

《海口市促進互聯網産業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已經10月20日十五屆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海口市促進互聯網産業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海口市促進互聯網産業發展若干措施》(海府〔2015〕56號)(以下簡稱《措施》),特製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措施》第一條關於“市國有資本出資發起成立股權投資基金”,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具體實施,原則上委託專業機構管理。

第三條  市級財政每年預留不少於5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兌現《措施》第二至第六條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和互聯網産業的其他扶持。兌現政策發生的相關工作費用從專項資金中列支,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兌現專項資金總額的2%。

第四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均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本市範圍(含海口綜合保稅區)的互聯網企業;

(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互聯網企業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專門從事網絡資源蒐集和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利用、生産、貯存、傳遞和營銷信息商品,直接從互聯網或與互聯網相關的産品和服務中獲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業,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遊戲動漫、服務外包、大數據、研發設計、數字內容、物聯網、衛星導航、互聯網+“政務、市民服務、現代城市管理、金融、農牧漁業、工業、旅遊、海洋、醫療健康、教育、文化娛樂、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電子商務、物流倉儲虛擬企業、信用服務”等領域。

第五條  申報政策扶持的企業,均需提供如下基本資料:

(一)申請報告(字數不超過1000字,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介紹、申報的條款依據、申報金額或事項);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1);

(三)法人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第六條  申報《措施》第二條創辦互聯網企業扶持資金的,除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創辦互聯網企業扶持申請表(附表2);

(二)工商註冊登記資料;

(三)公司章程;

(四)創業項目計劃書;

(五)創業團隊身份證明材料(股東證明材料或勞動合同、身份證等複印件);

(六)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辦公場所(自有或租賃)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申報《措施》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獎勵的,除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個人所得稅獎勵申請表(附表3);

(二)勞動合同;

(三)年收入達到12萬元的證明材料;

(四)個人所得稅繳稅憑證及匯總表;

(五)股權或期權交易收入證明材料及匯總表。(該條所指股權或者期權交易,交易人必須是該互聯網企業的員工,且交易必須是該互聯網企業的股權或者期權。)

第八條  申報《措施》第四條員工落戶扶持的,除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落戶扶持申請表(附表4);

(二)勞動合同;

(三)年收入達到25萬元的證明材料;

(四)連續三年在海口繳納社保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報《措施》第四條住房補貼的,除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住房補貼申請表(附表5);

(二)勞動合同;

(三)年收入達到25萬元的證明材料;

(四)連續三年在海口繳納社保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報《措施》第五條企業稅收獎勵的,除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百強企業稅收獎勵申請表(附表6);

(二)百強企業相關證明材料;

(三)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完稅憑證及匯總表。

第十一條  申報《措施》第六條産品增值稅獎勵的,除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産品增值稅獎勵申請表(附表7);

(二)銷售相關産品繳納增值稅證明材料或銷售發票及匯總表。

第十二條  資金審批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資金扶持或稅收獎勵的,企業將相關材料提交給市信息産業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如對其納稅情況有疑問的發函至稅務局進行確認,對其財務數據有疑問的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送市財政局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定批准後,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二)申請落戶扶持的,企業將相關材料提交給市信息産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後(如對材料有疑問的,可發函至相關部門進行確認),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定批准後,由市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應據實提供申報材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真實性承擔責任。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在申報期間的取消申報資格,已發放資金的追繳所發放的獎勵扶持資金,並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目錄,且5年內不得申報《措施》的政策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措施》失效時本細則自行失效。

附件:1.海口市互聯網企業基本情況表
           2.創辦互聯網企業扶持申請表
           3.個人所得稅獎勵申請表
           4.落戶扶持申請表
           5.住房補貼申請表
           6.百強企業稅收獎勵申請表
           7.産品增值稅獎勵申請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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