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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安嶺地區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5-10-30 14:22 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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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安嶺地區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區中小微企業發展,規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興安嶺地區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地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扶持地本級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大興安嶺地區産業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地區中小微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地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會同中小微企業管理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地本級的初創型小微企業、龍頭企業及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

第三章  扶持初創小微企業發展

第六條  租金補助。對新註冊的生産加工型企業,租房進行經營的,憑租房有效證明每年給予3000-5000元的租金補助,補貼年限不超過2年。

第七條  助保金貸款貼息。對上一年通過地區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的貸款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項目實際付息,按年貼息率2%給予貼息。

第八條  鼓勵小微企業做大做強。對安置本區人員就業三年以上,並取得註冊,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小微企業、聯合體和合作社,分行業按照上年度繳稅額排序,對排序前3名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3萬和2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四章  支持龍頭企業發展

第九條  促進企業優化産業結構。重點支持符合我區産業發展方向的綠色食品、北藥等特色産業,對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技術改造的重點項目給予補助。

科技創新是指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研發項目;創建和保護自主知識産權及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專精特新”發展能力建設項目。

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産品質量、促進産品升級換代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産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第十條  項目採取貸款貼息和無償資助方式進行扶持,通過評審擇優,實行總量控制。項目建設期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建設的項目。對上年度納稅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報的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30萬元;對納稅額在500-2000萬元的企業申報的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20萬元;對納稅額在100-500萬元的企業申報的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納稅額在50-100萬元的企業申報的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5萬元。對每個企業的貼息和無償資助的支持不能連續超過2年,同一項目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五章  支持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服務機構提供政策宣傳、風險預警、數據共享、産供銷等信息服務及管理諮詢、創業輔導、質量認證、技術改造、人才培訓、財務會計、倉儲物流、法律諮詢、融資輔導等綜合性服務。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項目給予適當補貼。

對新獲得省、地級命名的公共服務平臺、小企業創業基地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對全區排序前3名的服務機構、公共服務平臺及創業載體運營單位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

第十二條 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電子商務的支持力度,對已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按照評比條件,對排序前3名的企業分別獎勵4萬、3萬和1萬元。

第六章  改善融資環境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上市。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上市的企業,地、縣兩級財政各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我區的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主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發行債券。對我區企業成功發行集合債、集合票據、區域集優集合票據和私募債等,按照首次發行額1%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單戶企業一次性獎勵上限為5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對註冊且備案登記在大興安嶺地區內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在完成第一筆創投、風投等投資業務後,根據其註冊資本的規模,按實到資本0.5%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註冊且備案登記在大興安嶺地區內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對本區內企業實際投資,可按實際投資額的0.5%給予獎勵,每個投資項目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如投資的企業在國內成功上市的,視股權投資者作用與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20萬元以內的獎勵。

第七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的企業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規範運作,守法經營,信用良好;

(二)符合大興安嶺地區産業政策支持方向,經濟效益良好,依法繳納各種稅金及社會保險;

(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

(四)申請貸款貼息的龍頭企業,必須是對國家貢獻大,項目自有資金投資的新增固定資産在100萬元以上,或吸納農村富餘勞動力、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在50人以上,或者上年度實現出口交貨值在30萬美元以上條件的加工企業,在上一年度有半年以上期限、規模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貸款。

(五)申請無償資助的中小微初創型企業和服務平臺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且固定資産投資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

第十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部門和企業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項目資金報告及有關部門審核意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

(三)項目可研報告和項目情況簡介;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五)申請貸款貼息企業要提供與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和企業借款憑證、繳息單和繳稅票據;

(六)申請無償資助的企業要提供自有資金投入的有效憑證等有關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八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與下達

第十八條  資金的申報不得重復進行。對通過其他渠道已獲得各級財政支持的項目,本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具備申報專項資金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中小微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財務)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條  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本地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和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帶相關資料原件及複印件),上報行署工信委和財政局;行署工信委會同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復審(審核後原件退回,複印件留存)。地本級項目的評審認定費用從該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行署工信委會同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復審後,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重點,提出項目資金計劃。行署財政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計劃,審定資金使用計劃,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指標並下達到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15日內,將項目資金撥付到使用單位。

第九章  賬務處理及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收到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後,衝減財務費用;收到無償資助項目資金後,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第二十三條  企業收到的各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各級中小微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項目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對擠佔、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報企業或部門提供的資格證明和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財政部門收回全部資金,以後將不再受理該企業或部門申請財政專項資金事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縣區局中小微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三縣、加區要比照行署的《管理辦法》有關措施,建立相應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10月30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大興安嶺地區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署[2008]88號)同時廢止。

附件: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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