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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研發活動的意見

2015-10-31 15:36 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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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研發活動的意見
鄂政發〔2015〕6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加快我省科技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進一步調動中央在鄂和省屬高等院校、省級以上公立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院所)科技人員直接服務我省企業研發活動的積極性,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企業委託研發項目經費管理方式。對於省內企業委託高校院所研發項目經費,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費、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費等相關費用後,剩餘經費由研發團隊在保證合同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工作內容和合同約定自主安排,實行有別於財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

二、提高科研人員科研勞務收入比重。承擔省內企業委託研發項目的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和科技人員,可在項目經費中獲得科研勞務收入,其中軟體開發類、設計類、規劃類和諮詢類項目的比例最高可達團隊使用經費部分的70%,其他項目比例最高可達50%。高校院所科研人員的科研勞務收入按照單項勞務報酬計繳個人所得稅,不納入調控的績效工資總額。

三、實行高校院所部分職稱評定與服務企業挂鉤。將任省內企業技術職務經歷作為高校院所理、工、農、管學科人員晉陞高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申報高一級職稱者在任現職期間到省內企業或新型農業市場主體累計服務滿一年的,予以優先評聘。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時,其主持研發的技術在省內企業成功實現轉化和産業化的,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對發明專利和成果轉化應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應論文要求。

四、鼓勵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到企業開展研發服務。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省內企業兼職從事研發活動,獲得報酬按照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後歸個人所有。

五、鼓勵高校大力承接省內企業研發項目。省政府相關部門分配高校財政資金時,應參考高校承接省內企業委託的研發項目及其經費收入、完成成果情況。對承擔有省內企業委託研發項目的高校,省級科技部門按照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5%至10%給予科技項目獎勵支持,省級教育部門相應提高生均經費撥款系數。

六、積極落實技術性服務增值稅減免政策。稅務機關積極支持、引導高校為省內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徵增值稅。

七、從簡落實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省內企業委託高校院所開展研究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及研發項目費用付款憑證,落實國家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鼓勵政策。

八、營造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的良好社會氛圍。總結和推廣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省內企業、促進産業發展的先進典型,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並在全社會積極宣傳。

九、建立落實保障機制。各相關部門、各中央在鄂和省屬高等院校、省級以上公立科研院所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研發活動,適用《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的通知》(鄂政發〔2013〕60號)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2015年10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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