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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

2015-10-31 16:30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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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

寧政辦發〔2015〕15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區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4﹞48號),現就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黨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遵循立法法確立的各項原則,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機制,改進立法方式,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政府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堅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唯一齣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于立法全過程,提高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堅持政府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三)主要目標。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制定科學,立改廢釋並舉,立法質量穩步提高;政府立法制度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完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顯著增強;符合我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

二、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

(四)建立政府立法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堅持黨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重要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等,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

(五)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指導。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與人大立法規劃和計劃相銜接。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議案草案可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前介入,統籌指導,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六)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有規章制定權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政府立法工作,擬訂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主持協調政府立法中的相關問題,組織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草案。

(七)依法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嚴格依照立法法規定的立法權限和立法原則確定立法項目,規範立法事項。從國家和自治區整體利益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可引入第三方獨立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

(八)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安排立法項目。總結實踐經驗,把握立法規律,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區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發揮制度規範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九)建立完善政府規章修改、廢止、定期清理和評估、公佈制度。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定期對政府規章進行清理,適時修改或者廢止。堅持政府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政府規章施行後,應在政府公報、普遍發行的報刊和政府網站上及時公佈,未經公佈,不得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對政府規章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三、改進立法方式

(十)加強立項論證。立法項目報送部門應對立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進行論證,未經論證不得立項。完善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制度,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要徵求自治區人大、政協和社會各方的意見,並報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一)拓寬起草渠道。積極推進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三結合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起草方式,逐步提高委託第三方起草的比重,對重要的、社會影響大的或者創新性、綜合性、專業性較強的立法項目,由政府法制機構牽頭或者委託第三方起草,切實提高立法草案的起草質量。

(十二)加強立法調研。綜合運用蹲點調研、體驗調研、跟蹤典型案例、隨機訪談、問卷調查等多種調研方法,探索建立聽取收集基層和群眾立法意見的經常性渠道,健全向下級人民政府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在調研對象上,除了要聽取起草部門的意見外,還要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服務對象和基層群眾的意見。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把合理可行的意見吸收到立法草案中,增強立法調研的實效性。

(十三)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對專業性強的立法事項要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專業機構,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開展諮詢論證。對社會關注度高的立法事項,還應當注重吸收第三方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專家顧問制度,併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十四)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採取公開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對涉及民生問題的重大立法事項,應當引入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公眾意願調查。對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立法事項還應當進行聽證和評估。要探索建立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説明與反饋機制,保護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積極性。

(十五)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四、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

(十六)加強開放寧夏政府立法。圍繞建設開放寧夏,發揮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政策優勢,加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兩優”投資發展環境、推動投資貿易便利化和金融創新、推進中阿務實合作、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戰略支點等方面的政府立法。

(十七)加強富裕寧夏政府立法。圍繞建設富裕寧夏,加強扶貧開發、實施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推動産業轉型升級、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培育要素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品牌戰略、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政府立法。

(十八)加強和諧寧夏政府立法。圍繞建設和諧寧夏,加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創業就業、社會保障、食品安全、安全生産、基層社會治理、矛盾糾紛調處、互聯網監管、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等領域的政府立法。

(十九)加強美麗寧夏政府立法。圍繞建設美麗寧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節能減排、污染防治、節水型社會建設、生態補償領域的政府立法。

五、加強政府立法工作隊伍建設

(二十)創新立法工作隊伍培養機制。建立政府法制機構和法學教育研究機構人員的雙向交流與互聘機制,採取面向社會引進人才、工作實踐中發現培養人才等辦法,吸收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從事政府立法工作。建立政府立法工作人才隊伍梯隊結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培養政府立法工作人才,保持立法工作隊伍穩定,推進立法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

(二十一)提高立法人員政治和業務素質。立法工作人員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和職業自豪感,積極主動做好政府立法工作。要對立法工作人員進行多渠道的培訓,並通過交流任職、挂職鍛鍊、基層鍛鍊等途徑,促進政府立法工作人員開闊視野、熟悉區情,提高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二)提高認識。政府立法工作是我國立法工作體系的組成部分,對於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客觀需要,建立完善的經濟社會體制,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和機制,規範行政權力和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把政府立法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二十三)明確職責。有規章制定權的人民政府要明確本級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向和具體要求,要對制定政府規章、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作出統一部署;各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負責立法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的統籌協調和審查把關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質量。政府法制機構要從嚴從實作好立法草案調研論證、審查修改等工作。有規章制定權的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確保機構設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與政府立法工作相適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配合上級人民政府開展立法工作。

(二十四)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一把手抓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機制,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要依照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切實做好立法調研、起草等工作,重大事項要主動與相關工作部門協商。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不能久拖不決;經充分協調相關部門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參照本《意見》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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