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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5-11-05 15:55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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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寧政發〔2015〕8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中央駐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全區範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中央駐寧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目前劃分為生産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再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目前尚不分類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性質確定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口徑按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執行。

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每一位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個人繳費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計發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執行。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稱“新人”),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相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系數與企業養老保險保持一致。為確保“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對於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設置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可按國家及我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稱“老人”),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退休待遇標準,屬於統籌項目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統籌外項目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同時執行改革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四)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改革範圍,其離休待遇的發放及調整仍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資金由原渠道支付。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全區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區級統籌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建立區級調劑金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負有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全區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數據資源由自治區統一集中管理。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八、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決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九、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全區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或中央駐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養老保險基金隨同轉移。轉移金額包括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統籌基金轉移額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金額。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不含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按本單位參加職業年金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比例。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為投資管理人,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為託管人。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一、規範改革試點政策

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通過改革試點已參加了企業養老保險的,改革後,符合條件的可轉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人員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本人。

十二、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稅務部門應切實加強基金徵繳,做到應收盡收。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自治區社保局負責對全區各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和職業年金執行情況進行指導,並承辦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駐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及職業年金經辦管理等工作。全區建立和運用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現經辦管理的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具體經辦規程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十五、加強信息系統建設

全區統一信息管理系統,數據資源在自治區集中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逐步與現有的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融合,實現一體化管理,共用基礎設施、基礎信息、社會保障卡信息。要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系統實時共享工資信息。要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保雲”整體規劃,建設以12333、手機、互聯網、自助服務終端、郵件、微博為載體“六位一體”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系統,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經辦服務質量。

十六、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為做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區成立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組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擔任,成員為自治區機構編制、財政、國稅、地稅及社會保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為改革的牽頭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改革的具體辦法、配套政策,部署實施並督促檢查各地各單位改革進展和落實情況,會同相關部門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務管理制度、基金預決算制度,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正常發放的籌資機制,按照改革需求對財政資金進行測算,做好改革資金保障。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提供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信息、編制用工管理情況以及全區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等情況。自治區稅務部門負責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徵繳工作。

(二)組織業務培訓和模擬測算。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逐級做好改革政策和經辦業務培訓工作,對全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幫助工作人員儘快熟悉和掌握相關政策。各地、各部門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和模擬測算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認真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宣傳工作,準確解讀政策,及時解疑釋惑,充分發揮主要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要強化正面宣傳,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傳,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確保各項任務順利實施。

(四)明確工作進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抓緊研究制定我區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組織開發信息系統,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數據採集等各項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根據自治區的統一安排部署,制定工作計劃,加強工作協調,儘快啟動實施,確保2015年年底前全區完成60%以上的參保任務。

(五)建立監督檢查機制。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掌握政策實施情況,認真分析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各地、各部門要從本地、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本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盧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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