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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11-09 08:59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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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
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5〕21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9日

海南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10號),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主)發放貸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探索金融服務新模式,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進一步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構建政銀保合作新機制方案(試行)的通知》(瓊府〔2015〕38號),安排海南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資金(以下簡稱風險保障金)。為實現風險保障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風險保障金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用於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資金額度暫定5000萬元。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小型、微型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實體經濟運營(含互聯網産業、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等行業),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二章  貸款基本要求

第四條  借款人基本條件。

經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半年以上。

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個體工商戶可適當放寬)。

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無違法違規或不良信用記錄。 有固定住所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正常發放員工工資,産品(服務)有市場、有效益。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向符合第四條要求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主)發放的無抵(質)押、無擔保優惠貸款,包括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主)個人發放的無抵(質)押、無擔保,且僅要求由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股東及其近親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優惠貸款。單筆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重點支持技術創新、市場前景好的企業,以及首次申請貸款的互聯網産業、軟體和信息服務産業小微企業。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發放貸款需滿足的條件。

(一)銀保合作信用貸款。

1.銀行貸款利息: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

2.保險費:保險費率以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費率為準。試點期間,保單期限為一年的保險費率應不超過2.5%。如遇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再行調整,不得向借款人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對具備較強創新性和較高技術水平,擁有良好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具有知識産權、訂單、存貨、保單、倉單、股權、應收賬款、林權、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在建工程、機械設備、商鋪使用權等資信條件的企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可適當降低利率和保費費率。

(二)銀行自主信用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與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合作,自主發放的信用貸款,貸款的綜合成本不超過銀保合作信用貸款水平。

第七條 貸款的用途:必須用於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主)生産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並購貸款、國家産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貸款不得用於房地産公司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和非生産經營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貸款。

第三章  風險保障金的用途和對象

第八條 風險保障金主要用於對按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發放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銀行、保險公司進行補償和獎勵。

第九條 風險保障金使用方式。

(一)補償。

1.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優惠貸款不良率超過2.5%以上部分的貸款本金損失,由風險保障金予以補償。給予銀保合作信用貸款的補償資金,由銀行與合作保險公司按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分配。由銀行自主信用貸款的,補償資金補給貸款銀行。

2.對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納入統計企業目錄庫範疇的創新型小微互聯網企業、軟體和信息服務類企業,獲得首筆貸款金額200萬元(含)以下的,發生不良時,由專項資金給予不良貸款本金金額50%的補償。

(二)獎勵。

1.對年末小微企業優惠貸款餘額在1億元以上並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銀行,由專項資金給予其貸款餘額0.5%的獎勵。銀保合作信用貸款,獎勵資金分配由銀行與合作保險公司按約定風險分擔比例確定;銀行自主信用貸款,獎勵資金由貸款銀行自主支配。

2.對於返還追償所得的金融機構,給予其追償返還資金30%的獎勵。

第四章  風險保障金管理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審計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成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負責風險補償和獎勵的審核與認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協調、督促優惠貸款發放、備案與統計;銀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負責按國家金融監管政策審查貸款及保險業務的合規性,指導銀行和保險公司控制風險;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測算、撥付等;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為金融機構提供借款人徵信業務指導,建立欠款人失信記錄。省審計廳按規定對貸款發放、專項資金使用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每年用於補償及獎勵的總額不超過當年實際撥付的風險保障金總額。當年需補償金額超過當年實際撥付風險保障金金額時,依據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佔比進行分配。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補償方式第2點規定的首筆貸款的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年度專項資金的20%。

第十二條 銀行和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貸款呆壞賬核銷和追償制度,有效追償期限不少於一年。對專項資金風險補償撥付到位後發生的不良貸款追償所得,應及時返還風險保障資金。

第五章 資金審核和撥付

第十三條 風險保障金按年度進行補償和獎勵。每年4月30日前,各金融機構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遞交上一年度優惠貸款的補償或獎勵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加蓋公章):發放貸款基本情況説明、寫明申請補償的金額、補償單位的開戶行、賬號等;

(二)貸款合同、保險單正本、貸款明細表和憑證、借款人還款有關記錄或憑證等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按照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管理的相關規定,提供相關批准文件及具體的證明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貸款追償的相關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以及貸款最終損失補償審核匯總表;

(五)其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聯合工作組,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申請材料。對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提出補償和獎勵資金計劃,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廳撥付給相關金融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聯合工作組可通過財政監督、委託審計、委派仲介機構等方式,對金融機構申報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保障貸款呆壞賬相關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逃避債務或虛報冒領貸款損失補償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除全額收繳貸款風險補償金外,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向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通報情況,兩年內不得享受所有財稅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 各金融機構每季度向聯合工作組成員單位通報向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發放優惠貸款匯總信息、借款人欠款信息等。按照《海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將違法違規企業列入省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省財政每年從風險保障資金中安排1%-3%且不超過100萬元作為資金管理工作經費,用於申報資金審核、審計、日常管理和監督評價工作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審計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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