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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11-10 08:57 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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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科金〔2015〕128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天津市財政局

2015年11月10日


天津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民營資本、境外資本及其他各類社會資本投資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根據《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05年第39號)、《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津科計〔2015〕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採取“母基金”模式,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參股各類商業性創業投資基金,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第三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10億元,資金來源為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專項資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投資後收回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包括股權分紅和轉讓收益)作為引導基金的補充資金。

第二章 管理構架

第五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是引導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

(一)市科委主要職責:

1.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2.會同市財政局組建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

3.辦理引導基金投資及轉讓的行政及國資監管審批手續;

4.對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相關工作進行部署、檢查、指導、考核和審計。

(二)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1.負責引導基金的預算資金撥付和監管;

2.組織對引導基金的投資效果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  理事會是引導基金的業務決策機構,表決機制為全體通過,具體的議事規則另行制定。成員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資、財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引導基金投資于商業性子基金的具體方案、相關協議、章程進行決策;

(二)對引導基金對所參股的商業性子基金的重要管理意見及股權退出的具體方案進行決策;

(三)審批引導基金委託管理協議及管理機構的相關工作計劃及管理費預算;

(四)審批其他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第七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備條件的仲介機構作為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並代持相應的股份。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根據每年開展工作的情況,經市科委、市財政局核定,可在引導基金中列支管理費。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引導基金年度申報工作;

(二)受理申請,開展資格及形式審查,就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開展盡職調查;

(三)組織開展評審,結合評審意見,向理事會提交投資報告;

(四)組織理事會審議投資報告,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五)作為引導基金出資人,辦理引導基金出資、退出等各項手續;

(六)依法對引導基金所投資的子基金進行管理;

(七)理事會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受託管理機構負責組建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諮詢機構。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社會專家不得少於半數。引導基金擬扶持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扶持項目的評審。評審委員會是負責就相關決策事項獨立地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章 子基金的設立

第九條  子基金應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9號)的各項規定。

第十條  子基金應當在天津市註冊,或已在天津市註冊但註冊時間不超過一年。具有明確的投資策略、風險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資管理流程、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出資人首期出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註冊後5年內實際出資額全部到位。且以貨幣形式出資,經營範圍為創業投資業務,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

第十二條  子基金存續期不超過8年。經投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2年。

第十三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統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申請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四條  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註冊資本或凈資産應不低於5000萬元;申請者為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其註冊資本應不低於500萬元。

第十五條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作為擬設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子基金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具有完善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擁有3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年化投資收益率不低於20%);

(四)實收資本應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在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少於1%;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過失,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子基金組建或增資方案;

(二)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承諾或出資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投資機構近期的審計報告;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  受託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對於符合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形成調查報告,並提交給評審委員會。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結合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的調查報告和申請材料,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受託管理機構報理事會審核。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子基金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決策意見。決策結果通過受託管理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批准出資設立子基金,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條  受託管理機構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據法律法規和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等行使出資人職責,參與重大決策,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不參與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機構做出投資決定後,應在實施投資前3個工作日告知受託管理機構代表。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優先支持在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註冊、爭取國家級相關引導基金支持以及區(縣)級財政提供配套資金的子基金。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參股比例不高於30%,且不做第一大股東及普通合夥人,各級財政出資之和應低於50%。子基金的其餘資金應依法募集,境外出資人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投資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本應不低於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兩倍,其餘資本的投資方向應符合國家及我市産業政策。爭取國家相關引導基金支持的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獲得認定並處於有效期內的科技企業。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于已上市企業(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産(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産)等業務;

(三)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以及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産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六條  其他投資者應先於引導基金出資。如果子基金註冊資金分批到位,引導基金應與其他投資者按照認繳出資比例分批出資。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存續期結束時,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不超過20%的溢出收益部分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承擔虧損的依次順序是子基金管理機構出資、其他出資人出資。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可通過股權轉讓、掛牌上市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轉讓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

第三十條  子基金存續期內,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子基金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或以外的投資者均可隨時購買。

對於發起設立的子基金,註冊之日起4年內(含4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4年至6年內(含6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5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將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

對於增資設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從子基金完成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算。引導基金退出時,子基金應滿足設立時的出資、投資等條件。存續期滿,引導基金將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清算退出。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投資協議中應明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引導基金可選擇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

(一)投資協議及章程簽署超過一年,未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超過一年,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目標的

(四)未按投資協議和章程約定進行管理及開展投資業務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六章 託管銀行

第三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若干家銀行作為子基金的託管銀行,並向社會公佈。託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二)具有專門的基金託管機構和創業投資基金託管經驗;

(三)無重大過失、且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四)其他應該具備的條件。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應在確定的銀行名單中選擇託管銀行,簽訂資産託管協議,開設託管賬戶。託管銀行與子基金主要出資人、子基金管理機構之間不得有股權和親屬等關聯及利害關係。

第三十四條  託管銀行負責託管子基金的資産,按照託管協議和投資指令負責子基金的資金往來,定期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資金情況。

第三十五條  子基金存續期內産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入託管賬戶,不得循環投資。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向市科委、市財政局定期提交上一年度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及時報告子基金法律文件變更、資本增減、違法違規事件、管理機構變動、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受託管理機構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過失或違規行為等造成惡劣影響的,市科委、市財政局視情況給予約談、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受託管理資格的處理。處理結果可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實施過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因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和企業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佔、挪用、騙取引導基金或故意違約,一經發現和查實,受託管理機構有權提前中止並追討投資和補償資金,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出現上述行為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和企業,將取消其在五年內申請子基金的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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