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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

2015-11-10 16:49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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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

寧政辦發〔2015〕16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進一步做好我區農民工、大學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員返鄉創業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

(一)加快建立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新格局。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決策部署,堅持普惠性與扶持性政策相結合、盤活存量與創造增量並舉、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協同、輸入地與輸出地發展聯動的原則,加強統籌謀劃,健全體制機制,整合創業資源,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創業環境,以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的提升、擴散、共享為紐帶,加快建立多層次多樣化的返鄉創業新格局,全面激發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熱情,創造更多就地就近就業機會,全面匯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熱潮,加快培育縣域經濟增長點,催生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與社會和諧穩定新動能。(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加快産業發展帶動返鄉創業。發揮現有産業和資源稟賦優勢,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推進産業轉型升級,著力打造新型煤化工、先進裝備製造、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裝備製造、智慧儀錶等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産業的同時,積極發展現代紡織、生物醫藥、草畜、蔬菜、葡萄、枸杞、馬鈴薯等優勢産業和蘋果、紅棗等林業特色優勢産業,大力發展相關配套産業,延長産業鏈,壯大産業規模,形成産業集群,帶動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鼓勵積累了一定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農民工等人員,學習借鑒發達地區的産業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區資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較優勢,抓住機遇創業興業,把適合的産業轉移到家鄉創業發展,把小門面、小作坊升級為特色店、連鎖店、品牌店。(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三)引導産業融合發展帶動返鄉創業。按照《寧夏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各市、縣(區)要科學定位,統籌發展縣域經濟,著力培育優勢産業帶和集中發展區,發展一村(鎮)一品、一縣一業,引導返鄉農民工等人員融入區域專業市場、工業園區、物流園區、慈善園區等産業園區,打造具有區域特色的優勢産業集群。鼓勵創業基礎好、創業能力強的返鄉人員,充分開發鄉村、鄉土、鄉韻潛在價值,發展休閒農業、林下經濟和鄉村旅遊,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拓展創業空間。以回族特色村鎮為平臺和載體,大力發展民族風情旅遊業,帶動民族地區創業。(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四)鼓勵輸出地資源嫁接輸入地市場帶動返鄉創業。鼓勵農民工等人員發揮既熟悉輸入地市場又熟悉輸出地資源的優勢,借力“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現代商業,通過對回族傳統手工藝品、清真食品、綠色農産品等輸出地特色産品的挖掘、升級、品牌化,實現輸出地産品與輸入地市場的嫁接。(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五)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帶動返鄉創業。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鼓勵返鄉人員根據市場需求到農村開辦專業合作社、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家庭林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圍繞規模種養、農産品加工、農村服務業以及農技推廣、林下經濟、貿易營銷、農資配送、信息諮詢等合作建立營銷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場風險。(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完善扶持政策

(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導作用,加大對返鄉創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對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符合農業補貼政策支持條件的,可按規定同等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辦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具備各項支農惠農資金、小微企業發展資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扶持範圍,便捷申請程序,簡化審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聯網查驗機制。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同等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林業廳、地稅局、工商局,寧夏國稅局。)

(七)落實稅費減免政策。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減徵企業所得稅、免徵增值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減免和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對返鄉農民工等人員返鄉投資興辦且從事國家不限制或鼓勵發展的産業,企業自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産的房産稅實行“三免三減半”優惠;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從其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責任單位:自治區地稅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殘聯,寧夏國稅局。)

(八)完善返鄉創業園支持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當地實際,科學規劃,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創建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的建設資金由建設方自籌;以土地租賃方式進行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建設的,形成的固定資産歸建設方所有;物業經營收益按相關各方合約分配。對整合發展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地方人民政府可在不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總規模、不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的財政引導資金,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恰當方式給予政策支持。自治區財政對達到國家和自治區創業孵化園建設標準的返鄉農民工創業園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貼資金,所需經費從就業資金中列支;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建設達標並投入生産運營的創業園區給予一定的補貼資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積極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産業集群發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關方面可安排相應項目給予對口支持,幫助返鄉創業園完善水、電、交通、物流、通信、寬帶網絡等基礎設施。適當放寬返鄉創業園用電用水用地標準,吸引更多返鄉人員入園創業。(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金融工作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

三、優化創業環境

(九)降低返鄉創業門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優化返鄉創業登記方式,簡化創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制度改革,允許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登記為創業場所。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允許返鄉農民工等人員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權、貨幣、實物和知識産權等作價出資,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不受出資比例限制。放寬經營範圍,鼓勵返鄉農民工等人員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和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對政府主導、財政支持的農村公益性工程和項目,可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農民工等人員創設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建設、管護和運營。對能夠商業化運營的農村服務業,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制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建設目錄,探索建立鄉鎮政府職能轉移目錄,鼓勵返鄉創業人員參與建設或承擔公共服務項目,支持返鄉人員創設的企業參加政府採購。將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健全返鄉創業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機制,促進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全面清理並切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減少返鄉創業投資項目前置審批。(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農牧廳、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政府法制辦,寧夏國稅局。)

(十)強化返鄉創業金融服務。加強政府引導,運用創業投資類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加大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初創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鄉創業較為集中、産業特色突出的地區,探索發行專項中小微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券,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進一步提高返鄉創業的金融可獲得性,加快發展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完善返鄉創業信用評價機制,擴大抵押物範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加大對返鄉創業的信貸支持和服務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引導加大涉農資金投放,運用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優先受理返鄉創業人員貸款申請,優化貸款審批流程。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個人給予最高額度1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最長期限2年,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貼息;貸款期滿後可展期1年,展期不貼息。對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屬於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可按規定給予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並給予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財政貼息。(責任單位:自治區金融工作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團委、婦聯。)

(十一)搭建返鄉創業公共平臺。鼓勵運用創客空間、創新工廠等孵化模式,大力發展眾創空間,建立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開放式綜合服務平臺,為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業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要進一步推進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平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農村基層綜合公共服務平臺、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依託大數據和雲技術開發,建立寧夏眾創空間共享服務平臺,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互動性的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科技信息、貸款融資、電子商務、創業培訓等服務。加快全區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全面實施千村電商工程,深入推進農村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構建覆蓋全區大部分鄉村的電子商務服務和物流配送體系,開展面向農村居民的代購代銷服務,拓展農産品網絡銷售市場,引導和鼓勵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渠道下沉,帶動返鄉人員依託其平臺和經營網絡創業。按照打造我區産業園區升級版的總體部署,結合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綠色化同步發展的實際需要,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園佈局進行合理安排。依託現有工業園區、物流園區、慈善園區和農業産業園,盤活閒置廠房等存量資源,支持和引導發展一批重點面向初創期“種子培育”的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引導早中期創業企業集群發展的返鄉創業園區,聚集創業要素,降低創業成本。挖掘現有物業設施利用潛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資源,並注意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電子商務和完善物流基礎設施等統籌結合。屬於非農業態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園,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結合老城或鎮村改造、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盤活農村閒置宅基地進行開發建設。屬於農林牧漁業態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在不改變農地、集體林地、草場、水面權屬和用途前提下,允許建設方通過與權屬方簽訂合約的方式整合資源開發建設。鼓勵縣、鄉兩級結合産業優勢建立返鄉創業電子商務基地、返鄉創業小型電子商務集聚區,對電子商務創新創業等辦公用房、網絡等給予優惠或補貼,大力拓寬“一村一品一店”覆蓋面。(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十二)加強返鄉創業培訓工作。緊密結合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業特點、需求和地域經濟特色,編制實施創業專項培訓計劃,整合現有培訓資源,開發有針對性的培訓項目,加強創業師資隊伍建設,採取培訓機構面授、組織與創業成功人士交流互動等方式有效開展創業培訓,擴大培訓覆蓋範圍,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並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建立健全創業輔導制度,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從有經驗和行業資源的成功企業家、職業經理人、電商輔導員、天使投資人、返鄉創業帶頭人當中選拔一批創業導師,為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提供創業輔導。支持返鄉創業培訓實習基地建設,強化扶貧龍頭企業對返鄉創業農民孵化示範帶頭作用,對縣(區)鄉鎮企業、農産品加工企業、休閒農業企業和專業市場等掛牌為“返鄉創業培訓基地”,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創業見習、實習和實訓服務,加強與東部地區對口協作,利用“閩寧合作”、國務院扶貧辦福建南安市梅山鎮蓉中村培訓基地等平臺,組織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定期到東部發達地區學習先進管理經驗。發揮好駐貧困村“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作用,把返鄉農民工教育培訓納入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計劃。(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扶貧辦。)

(十三)提升返鄉創業公共服務水平。本著“政府提供平臺、平臺集聚資源、資源服務創業”的思路,依託基層公共平臺集聚政府公共資源和社會其他各方資源,組織開展專項活動,為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提供服務。統籌考慮社會保障、住房、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制度改革,及時將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納入公共服務範圍。依託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做好返鄉人員創業服務、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接續等工作,確保其各項社會保障關係順暢轉移接續。及時將電子商務等新興業態創業人員納入社會保障覆蓋範圍。深化農村社區建設試點,提升農村社區支持返鄉創業和吸納就業的能力,逐步建立城鄉社區農民工等人員服務銜接機制。(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四)改善返鄉創業市場仲介服務。運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機制,調動職業培訓機構、創業服務企業、電子商務平臺、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社會各方參與積極性,幫助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解決企業開辦、經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經驗不足、資源不足等難題。培育和壯大專業化市場仲介服務機構,提供市場分析、管理輔導等深度服務,幫助返鄉創業人員改善管理、開拓市場。鼓勵大型市場仲介服務機構跨區域拓展,推動輸出地形成專業化、社會化、網絡化的市場仲介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四、實施專項計劃

(十五)提升基層創業服務功能計劃。加強縣、鄉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到2017年基本實現縣級服務設施全覆蓋。支持各地依託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整合各部門涉及返鄉創業的服務職能,建立融資、融智、融商一體化創業服務中心,提升專業化創業服務能力。(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

(十六)整合發展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行動計劃。以各市、縣(區)為主,依託現有工業園區、物流園區、慈善園區和農業産業園區等各類園區、閒置土地,廠房、校舍、批發市場、樓宇、商業街和科研培訓設施,整合發展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農牧廳,人行銀川中心支行。)

(十七)開展農業農村資源支持返鄉創業行動計劃。將返鄉創業與精準扶貧脫貧、發展縣域經濟結合起來,通過開發農林産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特色産業和項目,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培育一批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充分挖掘民族文化特色的傳統手工藝,大力開展地方和民族傳統工藝品保護與發展培訓,促進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在傳統手工藝領域創業。(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林業廳、民委、發展改革委、民政廳、文化廳、扶貧辦,自治區團委、婦聯。)

(十八)完善基礎設施支持返鄉創業行動計劃。加大對農村地區的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礎設施的投入,改善農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礎設施條件,提升網速、降低費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依據規劃,與社會資本共建物流倉儲基地,不斷提升冷鏈物流等基礎配送能力;鼓勵物流企業完善城鄉配送體系。(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寧夏通信管理局。)

(十九)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行動計劃。全面啟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工作。建立完善縣(市)、鄉、村三級物流配送機制,支持物流配送體系建設;支持縣域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級活動中心建立電子商務服務站點,幫助農村居民代購、代銷;支持開展電子商務政策理論、運營操作等方面培訓,重點培訓農民工、大學生和退役士兵等返鄉創業人員;支持為發展電子商務開展的農産品及農村特産品牌培育和質量保障體系建設、農産品標準化、分級包裝、初加工配送等設施建設;支持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宣傳和銷售地理標誌産品,鼓勵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一村一品”,促進品牌農産品走出去。(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財政廳、林業廳。)

(二十)實施創業培訓專項行動計劃。編制實施專項培訓計劃,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項目,加強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採取培訓機構面授、遠程網絡互動等方式,推進優質創業培訓資源下鄉,對有培訓需求的返鄉創業人員開展創業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組織發動作用,支持其利用各自資源對農村婦女、青年開展創業就業培訓。(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及自治區團委、婦聯、工會等群團組織。)

(二十一)開展返鄉創業與萬眾創新有序對接計劃。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建設一批“科技特派員創業基地”,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科技服務。充分利用國家及自治區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區、農業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條件,發揮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作用,引導和推動建設一批市場化、專業化的眾創空間。(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二)加強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細化配套措施,跟蹤工作進展,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要結合産業轉移和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實際需要,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明確時間進度,制定實施細則,集中利用2年時間,完成好7項創業專項行動計劃,確保取得實效。(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十三)強化示範帶動。各地要著力培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引擎,把鼓勵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作為改善民生、優化經濟結構、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重要舉措,探索優化鼓勵創業創新的體制機制環境,打造良好創業生態系統。打造一批民族傳統産業創業示範基地、一批縣級互聯網創業示範基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十四)抓好宣傳引導。堅持正確導向,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信等新媒體搭建返鄉創業交流平臺,以返鄉創業人員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政策措施宣傳解讀,報道優秀返鄉創業典型事跡,使之發揮凝聚返鄉創業人員力量、交流創業信息、分享創業經驗、展示創業項目、傳播創業商機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支持、促進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大力營造創業、興業、樂業的良好環境。(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創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0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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