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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儋州市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11-19 10:24 來源: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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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儋州市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儋府辦〔2015〕160號

各鎮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省駐市有關單位: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
2015年11月17日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儋州市小微企業的扶持,促進小微企業快速健康發展,鼓勵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池”為“助保貸”業務承辦金融機構按照商業信貸要求嚴格審核後,報助保金管理機構備案登記的優質小微企業組成,主要為成長性好、發展和納稅情況良好的企業以及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10號)中鼓勵和支持的創新性、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必須是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企業規模的認定標準。

“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以下簡稱“助保金”)由“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用於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發放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以下簡稱“助保貸”)的增信和風險補償。

“企業助保金”是基於“自願繳費,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由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按其在合作金融機構獲得“助保貸”額度的2.5%比例(信用類貸款按獲得貸款額度的5%繳納)用於借款前自願繳納的資金。

“政府風險補償金”為儋州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出資繳納的鋪底資金。儋州市政府鋪底資金為人民幣5000萬元,由儋州市財政局根據中小微企業貸款實際需求投入,“助保貸”辦理金融機構對鋪底資金放大10倍辦理“助保貸”業務,發放優惠利率貸款。

市政府的鋪底資金用於全市所有“助保貸”承辦金融機構開展“助保貸”業務增信,“助保貸”業務初期由建設銀行儋州支行試點,時機成熟時向全市其他金融機構推廣,其他金融機構的“助保貸”業務具體辦理流程另行規定。

第三條 “助保貸”業務領導小組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助保貸”業務的政府投入、融資規模、風險補償和業務拓展等重大事項決策。該機構由市政府領導擔任組長和副組長,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農委、市商務局、市旅遊委、市工商聯、市海洋漁業局和市科技局等成員單位負責人為“助保貸”業務領導小組成員。

第四條 儋州市財政局是儋州市政府授權的“助保金”管理機構,負責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開設“助保金”專戶,協助市政府管理“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對合作金融機構認定的入池企業進行備案登記;對貸款執行效率和扶持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協助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調查、索償等事項。

市發改委是“助保金”管理合作機構,負責與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對接,協助“助保金”管理機構研究建立政銀企擔險等四方或五方戰略合作機制;協助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調查、索償等事項。

市工信局、市農委、市商務局、市旅遊委、市工商聯、市科技局和市海洋漁業局等中小企業各行業部門是“助保金”管理業務合作協作機構,負責根據儋州市産業發展規劃,向各行業企業宣傳“助保貸”貸款政策,向合作金融機構推薦優秀企業辦理“助保貸”業務;對“助保貸”業務進行跟蹤;協助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信用調查、索償等。

第五條 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可就下列內容進行協商並簽訂相關協議:

(一)“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在簽訂借款合同前應先提供50%以上的抵質押擔保,並按其在合作金融機構獲得“助保貸”貸款額度2.5%的比例(信用類貸款按獲得貸款額度的5%繳納)一次性繳納“企業助保金”。

(二)對還款記錄良好的企業,貸款結清後一年可以對代償後的“企業助保金”剩餘部分返還。

(三)“助保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助保貸”業務合作協議後,負責辦理“政府風險補償金”的繳納存放手續。

(四)“助保金”管理機構在合作金融機構開立“助保金”專戶存放“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性質為政府專項保證金賬戶,僅作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助保貸”業務代償支用專用賬戶,封閉運行,專戶管理。賬戶內資金僅限于合作金融機構向儋州市小微企業池中企業辦理“助保貸”業務中發生危及銀行債權情形時,用於償還“助保貸”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追償費用。

(五)當“助保貸”借款企業發生危及合作金融機構債權情形的,經合作金融機構認定其已無法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合作金融機構可啟動代償、追償程序。合作金融機構將認定結果及代償申請提交“助保金”管理機構,“助保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履行“企業助保金”代償責任。

(六)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以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金融機構按60%、40%比例分擔。“助保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合作金融機構代償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履行“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責任。

當“助保金”管理機構未及時履行代償責任時,合作金融機構有權從“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專戶中直接扣款清償借款企業欠款。

(七)在實施“企業助保金”或“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後,“助保金”管理機構委託合作金融機構執行債務追償程序。追索回的資金或借款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衝抵追索費用、違約金後,優先清償合作金融機構債權,剩餘部分按代償比例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所承擔的損失。

(八)“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率如達到50%,“助保貸”業務將暫時中止,合作金融機構停止發放貸款。待追償程序彌補一定損失後,視情況重新啟動“助保貸”業務,“助保金”管理機構將追加資金,補足“政府風險補償金”。

(九)“助保貸”業務合作期三年為限。“助保金”的代償責任至合作金融機構“助保貸”貸款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

第六條 合作期內,如受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助保貸”業務合作機制經“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七條 “助保金”代償責任履行完畢後,“助保金”管理機構撤回剩餘的“政府風險補償金”部分,經審計後轉入國庫。

第八條 儋州市財政局(“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儋州市各中小企業行業部門(“助保金”管理合作機構)應加強“助保金”的使用監督,加強對企業信用及還貸能力的評估,建立“助保金”績效評價制度。儋州市審計局定期對“助保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助保貸”貸款、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助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企業,市政府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企業及企業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予以公佈,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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