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考核評估辦法》的通知

2015-11-20 08:59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優勢産業人才高地
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考核評估辦法》的通知

寧人才組〔2015〕5號

各市、縣(區)黨委組織部,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駐寧各單位,各大型企業:

《寧夏回族自治區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考核評估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會議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
2015年11月20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考核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體制機制促進人才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4〕53號)文件精神,為提升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評估工作(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旨在建立優勝劣汰的激勵競爭機制,以評促建、以評促管、以評促進,提高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質量,推動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與其他單位聯合建設的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

第四條 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制定的標準、程序、方法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二章 評估組織

第五條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自治區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工作指標體系,組織開展評估培訓;

(二)負責對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三)組織評估工作小組,對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開展評估;

(四)負責對評估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評估工作按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分類進行,根據《自治區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評估指標體系》組織實施,評估指標體系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訂。

第七條 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評估分為年度評估、綜合評估。年度評估每年年底進行,由各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載體單位對照年度工作計劃進行自查自評,並將年度評估報告于12月1日前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復核。綜合評估每3年進行一次,在評估當年第四季度進行。綜合評估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年不再進行年度評估。

第八條 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因載體單位合併、撤銷登記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運行的,由有關市和區直單位核實並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後,不再進行評估。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九條 評估工作按照准備、自查、核查、評定四個階段進行。

第十條 準備階段,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下發通知,部署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自查階段,各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載體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牽頭實施的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自查工作,填報相關表格、形成書面自查報告等。自查報告內容應與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主題相關。

第十二條 核查階段,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視具體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評定階段,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四章 結果應用

第十四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評估等級作為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專項資金安排、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保留或取消的重要依據。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實行動態管理。對助推産業發展成效顯著、年度評估為優秀、良好、合格的人才高地,由自治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分別給予載體單位每年150萬元、100萬元、80萬元經費資助;對推動産業發展成效顯著、聚集人才效應明顯、年度評估為優秀、良好、合格的區域特色人才項目,由自治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分別給予載體單位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的經費資助;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繼續保留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資格,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資格。綜合評估達到合格以上等級的保留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資格,繼續享受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資格。

第十五條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申請復核。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

第五章 紀律要求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程序和要求開展評估工作,保證評估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第十七條 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載體單位要加強日常工作管理,做好日常數據採集,保證真實準確。如有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致使評估結果失實、造成不良影響的,經查實後酌情給予通報批評、降低評估等次、取消優勢産業人才高地和區域特色人才項目建設資格等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將評估數據、資料或結果提供給他人或公開發佈。評估工作中的涉密內容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區優勢産業人才高地考核評估指標體系(試行)

      2、自治區區域特色人才項目考核評估指標體系(試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