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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的若干意見

2015-11-30 14:34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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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推進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
開放共享的若干意見
內政發〔2015〕13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 號)精神,破除全區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管理使用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提高儀器設施使用效率,現就推進大型科研儀器(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治區財政、科技、教育等部門聯合製定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統計分析制度。明確統計範圍、內容、主體和時限要求,規範儀器設施持有單位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相關信息。通過規範化、常態化的統計分析制度,有效解決儀器設施信息分割、底數不清的問題。在信息採集基礎上,對信息數據進行梳理、分類及分析匯總,形成儀器設施基礎數據庫,並以統計年報形式向社會公佈。

二、建立財政資金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聯合評議制度。對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進行儀器存量查重,提出現有儀器分佈、配置及利用效率的分析意見。自治區財政、科技、教育等部門組成聯合評議小組,會同行業和領域專家,結合儀器存量查重情況、分析意見和購置單位的特殊需求,對新購儀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儀器種類、數量進行分析評議,對使用單位的儀器購置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儀器設施的地域、領域分佈及利用現狀,作出“通過、調整和不予通過”的決定,以此控制購置規模,優化儀器佈局,最大限度減少重復購置和閒置浪費。

三、凡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和科研基礎設施,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特殊情形之外,持有單位在保證本單位的科研生産任務及儀器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應創造條件面向社會進行開放共享,提高儀器設施的利用率。

四、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部門制定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收費管理和使用辦法。允許持有單位收取補償成本的服務費。儀器設施使用服務費為經營性服務收費,儀器持有單位可以根據提供的服務成本確定收費標準。探索制定“創新券”使用辦法,鼓勵用戶以“創新券”購買儀器設施使用服務,儀器設施持有單位憑“創新券”申請財政後補助。

五、推行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制度。自治區科技部門制定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實施辦法,組織相關專家對持有單位儀器設施的開放共享績效及自治區儀器設施的總體共享工作進行定期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六、制定獎懲制度。各級科技、財政等部門設立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後補貼專項,根據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績效評價,對績效突出的儀器設施持有單位進行獎勵補貼,並對其申報的科技項目同等情況下優先給予支持。對不按規定如實上報儀器設施信息數據,名義上開放實際封閉,開放共享績效差的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責成相關部門予以通報,並限制其新購置儀器設施。

七、優化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網絡平臺。自治區科技部門按照國家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的數據標準、接口規範及共享模式,結合自治區儀器設施管理和使用特點,依託內蒙古科技創新資源信息系統建設,構建上下貫通、區域聯通、覆蓋全區的開放性、便利化的儀器設施共享信息平臺,使儀器設施的信息統計、查重、評議及開放、共享、用戶對接等工作均能實現網絡化管理。

八、自治區質監部門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的有關要求,根據大型儀器持有單位實際需求,提供政策諮詢與專業服務,幫助其儘早取得合法資質,為社會開展高水平服務。自治區科技部門會同自治區各相關部門以主辦或委託形式,聘請國內專家對分析測試專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促進分析測試人員之間的技術交流,並將特殊的、關鍵的分析測試人才納入重點人才引進培養計劃。

九、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科技部門出臺提高分析測試專業技術崗位配置比例和績效獎勵待遇的辦法,有效調動分析測試人員的積極性。

十、推行“代理制”模式。儀器設施持有單位可以通過授權、委託等形式,將所轄儀器設施的對外服務、設備維護、使用調度、分析測試人員聘用等事項交由專業服務機構代理,實行市場化運作。

十一、探索建立“融資租賃”模式。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行業協會、孵化器、眾創空間、新型研發機構等採用自籌或融資形式購置、租賃通用性、專業性的儀器設施,納入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網絡平臺,面向社會有償服務,實現服務增值。

十二、自治區成立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儀器設施共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聽取各相關部門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情況彙報,協調政策、資金等保障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工作,履行好各自的監管、推進和規劃職責,保障儀器設施的良好運行與開放共享。積極構建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的資源統籌模式,通過試點帶動、典型引領,促進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大規模、深層次開放共享。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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