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2015-12-07 10:02 來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促進
電子商務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海府〔2015〕1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口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海口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和《“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海南省《關於加快發展互聯網産業的若干意見》(瓊府〔2015〕42號)、《海口市促進互聯網産業發展若干措施》(海府〔2015〕56號)等文件精神,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進一步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加快推進我市電子商務發展,特製訂本措施。

一、積極培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一)對在海口市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首次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當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市級留成部分100%的獎勵,次年實現較上一年度同比增長30%以上的,再給予當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市級留成部分50%的獎勵,企業累計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大力扶持新辦電子商務企業和平臺

(二)對新辦且認繳超過資本100萬元(含)、運營一年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其辦公場地年租賃費、物管費30%的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年,補貼年限為2年。

(三)對於新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給予平臺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自建第三方支付平臺且日均資金流量超過300萬元的,2年內每年給予20萬元的獎勵。

(四)對於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獨立註冊用戶超過5萬戶,並通過增值服務獲得超過100萬元、200萬元和500萬元年服務費收入的,分別按5萬元、10萬元、3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完善電子商務配套支撐體系

(五)利用現有商品房、工業廠房或辦公樓宇改造而建成並經商務局認定為示範性電子商務集聚區,使用面積在3000㎡至10000㎡,入駐互聯網經營主體超20家(含20家),運營1年以上的,給予運營單位一次性50萬元財政扶持補貼;使用面積在10000㎡至30000㎡,入駐互聯網經營主體超60家(含60家),運營1年以上的,給予運營單位一次性100萬元的財政扶持;使用面積超過30000㎡,互聯網經營主體超100家(含100家),運營1年以上的,給予運營單位一次性200萬元的財政扶持。

(六)對電商(包括物流快遞)企業及電子商務産業園區(樓宇、基地)圍繞電商發展而開發或新建的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物流服務、倉儲用地、信息發佈等功能的項目,經相關部門認定或批准的,將給予實際投資額30%的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著力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七)對獲得國家、省級政府部門認定的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或開發項目,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産業園、人才培訓等機構,組織舉辦和開展電子商務宣傳推廣、技能比賽、人才培訓等重大活動,每個活動按照實際開支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五、其他(附則)

(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註冊在海口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相關專業資質的從事電子商務運營、應用及提供專業配套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産業園和相關行業機構。具體包括:

1.利用互聯網、通信網、廣電網等傳播網絡進行信息服務或網上交易等商務活動為主營業務,具備相應行業經營許可資質的電子商務應用企業;

2.從事電子商務建設、運營、營銷的公共服務平臺,從事電子商務應用解決方案服務、電子商務業務流程外包、第三方仲介認證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子商務金融服務、電子商務代運營、電子商務培訓服務和電子商務快遞物流平臺等為電子商務提供專業配套支撐服務的企業;

3.電子商務産業園區、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及物流快遞協會等機構。

(十)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或參照同一補助考核依據的項目,市級各項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對獲得上級補助獎勵、本級給予配套的,與本級補助獎勵不重復享受。

(十一)當年度發生侵權、欺詐、商業賄賂或較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企業,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二)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制定。

(十三)本措施由海口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措施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兩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