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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12-16 09:32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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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人才組〔2015〕8號

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駐寧各單位,各大型企業: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6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體制機制促進人才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4〕53號)、《關於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試行)》(寧黨發〔2009〕47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暫行辦法》(寧黨辦〔2009〕20號)、《關於實施“國內引才312計劃”的意見》(寧黨辦〔2011〕65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以打造西部人才高地為目標,以完善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方式、明晰服務職責、細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為重點,努力為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優質服務,營造西部最優、比東部更優的人才發展環境,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為建設開放富裕和諧美麗寧夏提供人才保證。

第三條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週到細緻,體現個性化服務;

(二)堅持全面務實,公開透明,體現社會化服務;

(三)堅持突出重點,優質高效,體現便捷化服務;

(四)堅持統籌協調,分工協作,體現長效化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服務對象為:

(一)國家和自治區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二)榮獲省部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才獎和高技能人才獎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全職從海內外引進且繼續在我區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創業的知名專家和學者;

(四)全職從海內外引進的博士,以及畢業于國家“985工程”、區外“211工程”大學回寧就業創業的寧夏籍博士和我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赴區外深造(含按合同約定)歸來的博士。

第五條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下列服務:

(一)科研服務。申報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科技項目的,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優先立項、優先推薦,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二)醫療保健。自治區每年為經過認定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安排一次健康體檢。銀川地區由自治區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負責,其它市縣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所需經費從自治區人才工作經費列支。

(三)職稱評定。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需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不受職稱等級、任職年限限制,根據其能力水平、業績貢獻等參加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四)研修交流。發揮自治區高級專家聯合會的作用,每年組織一次在寧高級專家學術研討會;不定期組織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開展學術沙龍、技術交流、文體聯誼等活動。結合寧蒙、寧閩、寧陜、寧甘人才合作協議相關內容,適時組織區內外專家互動交流。

(五)休假慰問。每年春秋兩季組織部分高層次高技能人才赴區外休假療養,每年100人左右。對患重病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區高層次人才住院逝世慰問辦法》要求由相應職級的領導看望慰問,併發給慰問金2000元。具體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所需經費由自治區人才工作經費列支。

(六)創業服務。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創辦科技型經濟實體的,在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等優惠政策。

(七)工商服務。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申辦企業的,辦理註冊登記、年度報告等業務時,工商部門設立綠色通道,為其提供便利。

(八)稅務服務。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寧創辦企業,享受辦理涉稅事項綠色通道服務;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獲得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九)信息諮詢服務。建立全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信息庫。相關職能部門要細化服務內容和流程,公佈服務電話,為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創新創業免費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政策信息諮詢。

第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除享受第五條服務內容外還可享受以下服務:

(一)出入境和居留服務。獲得自治區外國專家局頒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可憑證申請辦理3-5年居留許可證;符合永久居留條件的,可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戶籍辦理。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取得我區常住戶口的,可選擇在我區任一城市落戶。公安機關應優先辦理,即時辦結。

(三)海關服務。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出入境時,海關給予通關便利。

1.海關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及時辦理引進人才個人進出境物品審批、驗放等手續。對在節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時間以分離運輸、郵遞或者快遞方式進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驗放的,海關可以預約加班,在約定的時間內為其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2.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進境因工作需要從境外運進少量消耗性的試劑、原料、配件等,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上述人員因工作需要從境外臨時運進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學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向海關出具保函,海關按照暫時進境物品辦理有關手續,並監管其按期復運出境。

(四)居住服務。全職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我區定居的,用人單位可購買週轉房供其使用,工作滿五年並繼續留在我區工作的,住房産權歸其所有。短期在寧工作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優先納入自治區人才公寓保障,也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租房補貼,每人每月2000元。

(五)配偶隨遷。全職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配偶需隨調工作的,根據其身份,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調用人單位幫助調轉或重新就業。

(六)子女就學。全職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入學,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用人單位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第七條  搭建諮詢服務平臺。發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12333”服務電話、手機微信平臺等功能,為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工作、生活等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第八條  實行“一站式”服務。採用“一處接件、專員辦理、部門聯動、統一建檔”的流程提供服務。

(一)一處接件。縣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設立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窗口,受理服務需求申請。

(二)專員辦理。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窗口指定專員辦理。

(三)部門聯動。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窗口負責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窗口聯動,優先辦理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提出的需求,並將結果及時反饋人才本人或用人單位。

(四)統一建檔。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窗口建立服務信息庫,定期反饋本級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九條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工作在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統籌協調、分工合作,確保每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享受到優質高效服務。

第十條  建立聯動機制。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根據需要,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建立統計制度。自治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窗口和用人單位每半年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送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情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綜合分析,及時調整服務政策,建立跟進服務機制,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所在的縣(市、區)以及所在單位要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直接聯絡高層次人才制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確定一個企事業單位作為人才工作聯絡點,或直接聯絡2-3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第十三條  自治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工作經費納入自治區人才工作經費列支。“以事定費”,嚴格申報、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人才服務工作,由各地、各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服務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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