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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型科研儀器和科研基礎設施共享實施細則

2015-12-21 19:11 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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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型科研儀器和科研基礎設施共享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大型科研儀器和科研基礎設施共享(以下簡稱科研儀器與設施),盤活科技存量資源,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黑龍江省科技進步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科研儀器與設施,是指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等,主要分佈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等單位的各類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析測試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及大型科學設施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共享,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等科研儀器與設施産權所有單位將科研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統稱用戶)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知識産權局、省物價局等單位聯合成立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共享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並依託專門的服務機構負責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創業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共享平臺)的建設、運行、管理評估及相關的共享服務工作。

本省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本實施細則開展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由公共財政資金全額或部分出資新購、新建的科研儀器與設施,其産權所有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應用範圍等基本信息。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匯總整理後,每年統一報送省共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由公共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置、建設的科研儀器與設施,其産權所有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述基本信息。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匯總整理後,每年統一報送省共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上述兩類科研儀器與設施納入共享平臺統一管理,並簽訂共享合作協議,履行相關義務。

鼓勵有關單位將非公共財政出資購置、新建的以及20萬元以下的科研儀器與設施的基本信息,報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參與開放共享。

鼓勵中直單位及國防科研單位在不涉密條件下開展科研儀器與設施向社會開放服務。

對於納入省共享平臺統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准予用於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第五條 對新購、新建的科研儀器與設施,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項目合同或者項目批准文件中,明確該科研儀器與設施在滿足本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相關義務。

申請以公共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科研儀器與設施的,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提供共享服務的承諾。共享服務承諾應當包括共享服務可行性論證以及共享時間、範圍、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六條 建立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的考核評估制度。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並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在共享服務時間、開放程度、服務質量、收費情況、開放效果等方面對加入省共享平臺的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單位進行評估,形成共享評估報告,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作為共享服務資金補貼和科研儀器與設施更新的主要依據。考核評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章  共享補貼

第七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共享服務考核評估結果對省共享平臺加盟單位給予共享補貼。補貼資金在省科技專項資金中解決,納入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範圍,通過國庫支付系統撥付。

第八條 凡已簽訂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合作協議並在考核評估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共享加盟單位,可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

第九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根據科研儀器及設施共享情況,制定共享補貼具體方案,明確共享補貼的依據、範圍、數量、標準、額度等內容,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執行。

第六章 激勵引導

第十條 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還可以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共享單位對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

共享單位提供共享服務獲得的收入及獲得的補貼,應該用於共享的科研儀器與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操作人員勞務費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效果突出單位申請財政資金新購、新建科研儀器與設施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申請。

第十二條 省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科研儀器與設施的管理和操作相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服務能力。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在省共享平臺建設與運行方面,應以政府公益服務為基礎,探索市場化運營服務模式,嘗試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科技資源共享服務。

根據國家平臺總體佈局的需要,省共享平臺應當適時納入國家平臺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各科研儀器與設施産權所有單位應當積極促進科研儀器與設施開放共享。對於通用科研儀器與設施,鼓勵通過建設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運營。鼓勵實行資産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由産權單位委託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市場化運營服務。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專業共享服務機構進行定期績效考核,作為支持發展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於通用性強但開放共享差或閒置的科研儀器與設施,結合共享結果,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按資産管理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有償或無償劃撥。

第八章 知識産權管理

第十六條 科研儀器與設施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産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所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儀器與設施情況。科研儀器與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産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單位應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知識産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對有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單位,將依法追回運行補貼經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接受聯合國、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無償援助購置、建設的科研儀器與設施的共享,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依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科研儀器與設施共享具體管理方案。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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