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伊春市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管理辦法

2015-12-25 19:13 來源: 伊春市人社局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伊春市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管理辦法
伊人社發〔2015〕1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省級財政出資設立黑龍江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支持在校和畢業五年以內的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為規範伊春市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以下簡稱種子資金)的管理,根據《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使用工作流程》(黑財社〔2015〕96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種子資金採取無償資助方式,專項用於支持伊春市大學生自主創業項目、開展創業服務、創業培訓、大學生創業園區及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第三條  種子資金使用遵循評價、決策、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專家評估、評審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種子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種子資金的設立和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撥付我市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在校和畢業五年以內的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當年結余的,結轉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設立伊春市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評審委成員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部門負責人和種子資金日常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行業專家組成,通過組織召開評審會對種子資金重大管理事項進行決策、監管和協調。

評審委主要職責是:

1.審議批准種子資金的年度工作計劃;

2.審定種子資金管理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

3.對種子資金受理項目進行評估或評審;

4.審議批准種子資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評審委辦公室設在市就業局,負責提請和組織召開評審會。

(三)受評審委委託市就業局為種子資金日常管理機構,在市人社局的業務指導和市財政局的監督下,負責種子資金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執行評審委的決策,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和業務流程;

2.負責種子資金項目的信息發佈、申報受理、程序性審查、調研論證,並提出初審意見;

3.提請召開評審會;

4.按照評審委的決策,負責種子資金項目的監管與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負責編制種子資金管理運營的工作計劃和資金計劃。

支持方式和額度

第七條  對大學生自主創業項目給予補貼。

(一)高校在校生、畢業五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在我市自主創業,可以申請創業項目補貼、創業帶動就業獎勵補貼以及當地規定的其他補貼支持。

申請補貼支持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項目符合我市産業發展方向和就業需求,能夠代表前沿的技術或商業模式,具有一定的技術先進性和開發價值,市場前景較好;依法登記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具有健全的財務規章制度和固定的營業場所,擔任所創辦企業的法人代表;正常運營六個月以上,無不良信用和違法記錄;符合當地財政和人社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和較好市場前景的科研成果、發明創新或技術專利成果的創業項目,按照投資額度,每個自主項目資助10,000元—50,000元。創業初期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一年以上的,5—10人一次性補貼10,000元每戶;11—19人一次性補貼20,000元每戶;20人以上一次性補貼30,000元每戶。

(四)種子資金的使用對城鎮零就業家庭、低保戶家庭、殘疾人家庭和農村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對“互聯網+”、旅遊文化時尚産業、健康養老等服務業、綠色食品營銷、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等創業項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節能降耗、出口創匯和勞動密集型的創業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五)申請補貼支持時,向我市就業部門或就業部門指定的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和證明材料:學生證或畢業證、營業執照、吸納就業人數證明、當地財政和人社部門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對大學生開展創業服務給予補貼。

(一)為大學生開展創業服務的補貼金額不超過種子資金總額的15%,用於補貼人社部門對大學生創業提供服務或組織開展相關活動。具體包括申請創業指導專家團隊補貼,創業項目徵集與推介補貼、創業宣傳補貼、創業競賽補貼等項資金支持。補貼標準為:創業指導專家團隊定期為有創業意向的返鄉大學畢業生提供創業指導服務,每指導一人次補貼100元;由各縣(市)區(局)按季度對創業項目進行徵集上報更新,創業項目徵集與推介費用各縣(市)區(局)每年補貼5,000元—10,000元;創業宣傳補貼,主要用於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印製創業宣傳手冊方式對大學生優惠政策、創業項目進行宣傳和推介工作;創業競賽補貼等項資金支持分別按核準的預算金額進行補貼。

(二)申請補貼支持的單位應在事前提報工作方案和費用預算,經市財政和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後開展相關工作,事後向市就業部門指定的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費用支出證明材料。

第九條  對大學生開展創業培訓給予補貼。

具有資質的創業培訓(實訓)基地,可以申請創業實訓設備購置費補貼、軟體及相關費用補貼等項支持。補貼標準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做出預算並提出創業培訓補貼申請。

申請補貼支持時,向市就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資料:創業培訓(實訓)基地資質證明,一定時期內培訓高校畢業生人數、培訓效果情況,擬購置實訓設備,擬開發或購置軟體及相關費用預算明細,擬用於培訓工作的具體項目或內容及預算效果説明。

第十條  對大學生創業園區及創業孵化基地給予補貼。

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園區以及創業孵化基地,可以根據入駐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數量、規模,申請場所租賃費、水電費、物業費、採暖費、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等項補貼。各類大學生創業孵化器,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入駐,第一、二年免費,第三年按50%繳費優惠扶持政策的,按照實際減免繳費金額給予相關費用補貼。

(二)創業帶動就業獎勵主要用於獎勵安置大學生就業20人以上的創業園區(基地),安置就業每超過一人一年給予園區(基地)5000元的獎勵補貼。

(三)申請補貼支持時,向當地就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材料:入駐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數量、規模及帶動就業人數證明,場所租賃費、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支付憑證,落實大學生創業企業入駐減免繳費政策的人數、金額等證明材料。

第四章  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市就業部門指定的服務窗口開展一站式服務,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提供資料,資料齊全的,由科技部門牽頭,組織市財政、人社,教育等部門聘請的專家,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評審。並公開評審程序,評審通過並公示7個工作日後無異議的,由服務窗口及時告知申請人,並按規定程序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卡(存摺)或賬戶。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證種子資金項目規範、有效地實施,當地財政、人社、科技和教育部門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對種子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跟蹤和監督管理。嚴格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確保專款專用。每年年度終了,向受理補貼申請的當地就業部門或就業部門指定的服務窗口上報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財務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採取定期報表、定期監理和實地抽查三種方式對種子資金項目進行監理。由於客觀原因,創業項目承擔人和單位對計劃目標進度和經費使用進行調整或撤銷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我市財政、人社、科技部門審查同意後執行;因運行不良或破産的創業項目,需履行清算核銷手續,報當地財政、人社、科技部門批准。上述資料由我市人社部門負責匯總,歸檔備查。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伊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