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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12-30 16:53 來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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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
工作的實施意見
蚌政〔2015〕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5〕8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1.協調推進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財稅、金融、産業、貿易等宏觀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合理確定經濟增長速度和發展模式。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

2.通過産業轉型升級拓展就業空間。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服務外包、設計服務等生産性服務業,支持發展休閒旅遊、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不斷打造新的就業增長點。大力培育高端裝備、電子信息、生物、光伏、節能環保、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産業,積極發展技術轉移轉化、科技金融、認證認可等科技服務業,創造更多高質量就業崗位。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培養新型職業農民,鼓勵有文化、有技術、有資金的各類城鄉勞動者到農村創業就業。

3.充分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強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化廠房,小微企業租用給予租金優惠。支持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和産業集群專業鎮。對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職業院校畢業生及進城求職的農村戶籍人員,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標準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給予企業1年五項社會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對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貸款貼息。對已享受過貸款貼息政策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再次享受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政策。

4.強化企業用工服務。完善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用工服務聯動機制,建立企業用工調劑服務機制,開展形式多樣的企業用工服務活動,推進校企對接、鄉企對接。支持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開展培訓就業對接,根據培訓合格後到企業就業人數,按每人1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所學專業為我市緊缺專業(工種),畢業後到我市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就業的,給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獎勵(不含免費學生)。對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介紹外地市人員到我市企業就業的,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600元,所需資金從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5.健全失業風險預防和調控機制。將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降至2%,其中單位繳費費率降至1.5%,個人繳費費率降至0.5%,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對參加失業保險並承諾1年內不實施規模性裁員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建立失業風險應急機制,對結構調整、重大災害等可能導致大規模失業風險的,進行積極預防和有效調控。鼓勵生産經營困難的企業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確實要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二、大力推進大眾創業

6.營造寬鬆便捷的準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實現“一照一碼”。全面推進註冊登記全程電子化,繼續放鬆經營範圍登記管制,進一步放寬新註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佈註冊登記、行政許可、勞動社保、質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推動政府部門運用大數據提供更有效的服務和監管。建立創業服務部門銜接機制,通過信息化手段為企業提供政策信息和服務。建立用人單位信息披露和誠信檔案制度、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

7.設立創業扶持專項資金。市、縣(區)財政根據年度工作目標和需要,籌集安排本級創業扶持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落實創業孵化基地獎補及孵化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初始創業獎勵及場租補助等需要從地方配套資金中列支的創業扶持政策。

8.扶持創業孵化基地發展。鼓勵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創辦創業孵化基地,為初始創業者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鏈條創業支持。對經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根據園區規模和入園孵化企業戶數,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10—30萬元建園補貼;對經批准認定為省級、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獎補標準分別提高到100萬元、300萬元。對入駐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初始創業企業,根據租用場地面積及帶動就業人數給予場租費補貼,單個企業月補貼金額最多不超過2000元,最長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鼓勵創業孵化基地為入園企業提供創業服務,對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根據吸納企業戶數,按照每戶每年5000元的標準,給予園區管理服務機構最長不超過3年的創業服務補助。對提前或孵化期滿按時搬離創業孵化園區的入園孵化企業,根據出園時企業吸納就業人數,按每人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出園企業1年社保補貼。

9.大力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支持社會力量發展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器,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體等給予適當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孵化機構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創業服務機構發展,推進虛擬創業大學、創業學院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立面向大眾的創業創新服務平臺。

10.完善創業投融資機制。運用財稅政策和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壯大創業投資規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促進初創期科技型和新興産業領域中小企業成長。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動多渠道股權融資。積極探索和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促進大眾創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産品和服務,滿足初始創業者和創業企業的融資需求。

11.大力推進創業擔保貸款。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創業者,均可在創業地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商業貸款記錄但沒有貸款餘額的(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除外),不影響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曾經享受過小額擔保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貸款使用效益好的貸款對象,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按規定給予貼息。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創業者組織起來就業創業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貼息政策,貸款額度原則上人均不超過10萬元,總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不得將戶籍性質、家庭地址、參加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等條件與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挂鉤。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在積極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允許借款人自主選擇反擔保方式,不得強行指定反擔保方式,切實降低反擔保門檻。農村戶籍人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可由其他信用良好的農戶提供反擔保;對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管理機構可為進駐孵化基地的貸款人提供反擔保。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對穩定經營的貸款申請人,不得將經營期限作為創業擔保貸款審批的前置條件。創業擔保貸款的反擔保風險控制,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實際貸款的30%,不得擅自提高反擔保門檻。對個人的創業擔保貸款,不得要求必須由2人以上提供反擔保。建立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推廣“整貸直髮”模式,通過競爭方式選擇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範管理約束機制,適當提高對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細化核銷標準,提高代償效率。對出現的不良貸款,由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8:2承擔代償。

12.實施青年創業引導資金項目試點。設立青年創業引導資金,通過提供初始創業貸款和創業發展貸款方式扶持青年創業,重點扶持高新技術産業、現代服務業及省級以上園區內創業企業。青年創業引導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共同籌集,初期資金籌集規模不低於2300萬元,其中市本級安排不低於800萬元,項目承辦區籌集不低於400萬元,三縣各籌集200萬元,其他區各籌集100萬元,資金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青年創業引導資金採取市場化方式運作,通過與銀行合作,將資金規模放大到引導資金的5倍以上。青年創業引導資金試點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參照省有關文件規定另行制定。

13.加大對初始創業的補助力度。對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初始創辦科技型、現代服務型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新型家庭農場等),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初始創辦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5000—10000元一次性創業補助;同時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1年場租補貼,最高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元。對創業大賽中的優秀創業項目在蚌埠落地進行無償資助,以正式創業大賽獎項為標準確定資助金額,其中:省級以上一等獎項目資助10萬元、二等獎項目資助5萬元、三等獎項目資助2萬元,市級一等獎項目資助5萬元、二等獎項目資助3萬元、三等獎項目資助1萬元。同一項目重復獲獎,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原則執行。

14.鼓勵外來人員來蚌創業。外省市人員在我市自主創業,除享受同等創業扶持政策外,優先安排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子女就近入學,優先納入保障房申請範疇,優先提供資金扶持,對穩定經營1年以上、正常納稅、經評估創業項目市場前景較好的外地來蚌創業高校畢業生,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可免除反擔保。

15.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全面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積極落實企業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等優惠政策,並根據國家政策適時調整。嚴格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完善創業負擔舉報機制,強化問責追責。

16.大力扶持網絡創業。積極發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推動電子商務與製造業、服務業深度融合,催生新興業態。支持中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拓展業務領域,積極推進電子商務創業園區建設,引導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為網絡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加大對電子商務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保障。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創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在網絡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

17.鼓勵科研人員自主創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兼職從事科技創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出離崗創業的,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係,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在6年內保留其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18.調動農村勞動力創業積極性。推進農業現代化,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依託工業園區、農民工創業園等建設一批創業基地,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財政扶持、金融服務和場地支持。將農民創業與發展縣域經濟結合起來,大力發展農産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産業項目,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依託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利用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的資源,搭建一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實訓基地,培訓一批農民創業創新輔導員,提供創業指導和服務。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鼓勵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引領農民創業,組織創新創業農民與企業、小康村、市場和園區對接。

19.加強創業教育和培訓。在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創業教育,開設創新課程,將創新創業教育融入專業課程或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利用各類培訓資源,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完善階梯式培訓體系,創新互聯網培訓模式,推動線上線下培訓服務緊密結合,開發網絡創業培訓項目,開展創業能力測評,為有志創業的城鄉勞動者免費提供創業培訓。鼓勵社會創業服務機構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新型創業創新服務活動,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給予一定創業服務補助,其中對經批准免費舉辦公益性創業訓練營等新型創業培訓項目的,根據培訓費用等情況,按最高不超過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貼。

20.建立鼓勵創業的保障機制。組織實施“創業江淮”行動計劃。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實施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保留學籍休學創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人員,可一次性領取未領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創業成功後可領取一次性創業補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自主創業的,視其生産經營和家庭收入情況,可給予3個月的救助緩退期。新創業失敗人員,以個人身份續繳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其創業繳納稅收情況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勞動者創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三、統籌推進重點群體就業

21.堅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首位。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工作。按規定落實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我市就業,對申請助學貸款的應屆高校畢業生(本科以上)到我市企業就業且1年後仍繼續留在企業就業的,其助學貸款尚未償還部分,分5年予以代償,每年代償額度為4000元,最高代償金額不超過20000元,所需資金從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建立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的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長效機制,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的開發、管理、薪酬待遇等按《蚌埠市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大型企業提供高質量的見習崗位,完善落實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按人均2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發放一次性求職補貼。深入實施青年創業計劃、離校未就業高效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對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22.健全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將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登記失業人員中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以內人員、登記失業12個月以上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失業人員、失地失林人員、殘疾人和高校畢業生作為幫扶重點,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提供就業援助服務,確保困難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就業。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人每月給予250元職工養老保險補貼和60元職工醫療保險補貼,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養老保險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開展定期核查,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非福利企業,按照新增安置殘疾人數給予補貼。完善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公示制度。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輔助性就業機構和盲人按摩機構可給予一定補貼。

23.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制度。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開發、屬地負責、單位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因需設崗、勞動者自主選崗、單位以崗定人的方式進行,建立崗位救助、實名服務、動態監管長效機制。公益性崗位按規定安排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優先保障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不得用於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積極開發企業公益性崗位,優先開發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托底性安置崗位。公益性崗位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分為個人崗位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個人崗位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助。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按照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給予補助,不包括公益性崗位人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原政府開發的各類公益性崗位,現有在崗人員不符合現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以及在公益性崗位享受政策期滿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原公益性崗位社區協管員退出公益性崗位後,經考核合格可繼續留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日常管理、薪酬待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蚌埠市城市社區協管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辦秘〔2014〕2號)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市就業專項資金根據各區留用人數,2年內給予各區相應就業經費補助。加強對公益性崗位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公益性崗位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後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用人單位在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後繼續留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24.引導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加強對本市在外就業的農民工跟蹤服務,引導農民工有序回鄉就業創業。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和安置途徑。探索土地使用權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場化方式安置被徵地農民。

25.促進退役軍人就業。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落實稅收減免、創業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加強就業指導和創業服務。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確保落實崗位。細化完善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優先錄用(聘用)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的政策。國有企業招聘時,拿出不低於招聘計劃10%的指標,用於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

四、進一步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26.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制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實施統一的就業創業服務制度,規範服務流程,完善服務標準。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創業服務功能,推進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和服務平臺建設,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設立實體化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創業項目庫和創業導師團,為創業者提供“一站式”、“一條龍”創業服務。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專門創業服務平臺,街道(鄉鎮)、社區設創業服務窗口。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舉辦大型專項活動給予經費補助,高校舉辦大型公益性校園招聘會的,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大型活動扶持項目,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進一步完善購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辦法,適時擴大購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項目,適當提高項目購買標準。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原則上通過購買公共就業服務的方式給予經費補助,對落實購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後經費確有困難的基層平臺,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補助,確保基層就業創業服務工作正常開展。制定政府購買就業創業服務清單,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成果。

27.推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建設、省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建設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服務管理全程信息化。建設“陽光就業”網上辦事系統,解決就業服務“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問題。建設公共招聘信息網,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搭建信息化對接平臺。建設創業服務雲平臺,整合政策、信息、項目、融資等創業資源,為創業者提供互聯網服務。穩步推進就業創業信息共享開放,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專業化就業創業服務,推動政府、社會協同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28.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力資源規劃,完善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健全統一的市場監管和誠信體系,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人員培訓、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規範企業招聘行為和職業仲介活動,及時糾正招聘過程中的歧視、限制及欺詐等行為。推進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打造皖北人力資源配置中心。鼓勵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大型招聘會,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批准為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就業困難人員、農民工、殘疾人、貧困人員等重點就業群體舉辦免費大型公益性招聘會的,根據進場招聘企業戶數,按每戶200元標準給予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一次性補貼。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完善落實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政策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29.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順應社會需求,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力培養社會亟需的技能人才。加強農業轉移勞動力、企業職工等群體的職業技能培訓,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能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開展失業人員轉崗培訓,增強其就業和職業轉換能力。統籌農民工培訓工作,整合培訓資源,分工負責推進。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春潮行動”,組織新型農民培訓,開展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提升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水平。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引導企業與職業院校、培訓機構開展訂單、定向和定崗培訓。發揮市場對培訓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落實《安徽省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實施方案(2014—2017年)》,推廣“工學一體”就業就學模式,搭建企業、學校深度融合對接平臺。

30.建立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的聯動機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基礎上,鼓勵其儘快實現就業。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給予8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對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本人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60%給予用人單位最高不超過每人5000元的就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現就業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應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給予3個月的救助緩退期。

31.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業服務,落實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統籌考慮承載能力,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將符合一定條件的外來勞動者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保障其享受與本地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同等的就業援助政策。城鄉勞動者可以在全市範圍內就地就近免費申領《就業創業證》,作為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

五、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創業的責任

32.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開區管委會,下同)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就業創業工作領導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加強分析研判,完善落實政策,協調解決重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就業創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有關部門要增強全局意識,密切配合,盡職履責,形成工作合力。

33.落實目標責任。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細化目標任務、壓實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強化縣、區政府促進就業創業責任,完善對縣、區政府就業創業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將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創業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作為評價指標。按照就業創業目標任務及屬地管理原則,逐步將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社保補貼審核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等工作及政策落實下移到各區。市財政局以2015年有關項目支出金額為基數,下撥各區就業補助資金,每2年進行一次基數核定。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政府名義予以表彰,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對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追究政府有關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34.強化資金保障。各縣、區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積極籌集就業專項資金,依法設立創業扶持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形成正常增長機制,確保各項促進就業創業政策及時落實。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縣、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綜合考慮其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工作量,合理安排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項目支出預算。嚴格執行就業資金管理使用規定,及時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35.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切實加強就業統計工作,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建立月度勞動力調查制度,適時發佈調查失業率。月度勞動力調查人員的補助、培訓、辦公及宣傳等費用從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建立就業形勢部門定期分析制度,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和形勢會商,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防範集中失業風險。依託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佈制度。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

36.注重宣傳引導。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經驗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業偉大的時代風尚。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市人社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以往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相關政策不重復享受。文件中各項補貼標準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各縣按規定標準參照執行。意見涉及的各項補助和獎勵政策,符合上級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範圍的,從上級轉移支付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超出上級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範圍的,所需資金從市、縣(區)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和創業扶持專項資金中列支(已經明確支出渠道的除外)。

2015年12月30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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