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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2015-12-31 09:12 來源: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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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皖地稅發〔2015〕137號

 

各市、省直管縣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稽查局、直屬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總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股權轉讓收入確認管理

(一)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股份,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應嚴格按照《辦法》第二章股權轉讓收入確認的各項原則確認個人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轉讓收入包括因股權轉讓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如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産、權益等;以及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

(三)個人轉讓股權收入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明顯偏低情形且不符合《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合理情形的;以及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配合稅收管理的其他情形等,主管地稅機關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主管地稅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按照凈資産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的方法先後順序選定核定方法。被投資企業賬證健全或資産能進行正確核算的,應採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凈資産核定法進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被投資企業凈資産難以核實的,如股東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或類似情況的股權轉讓,可採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上述兩種方法都無法適用時,可採用其他合理方法。

(五)轉讓股權按照凈資産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凈資産可參照轉讓時點的被投資企業資産會計報表上月末賬面價值計算確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産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等資産佔企業總資産比例超過20%的,主管地稅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資産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六)採用類比法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的,相同或類似條件同類行業企業可以參照如下情形確定:企業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經營業績相同或類似;股權轉讓條件相同或類似,包括交易的模式、價款支付的方式、稅費的分攤等條件相同或類似;經營發展環境相同或類似,包括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狀況、同一行業、同一區域發展狀況等條件相同或類似;其他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可的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同類行業企業。

(七)轉讓股權採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原則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公平交易原則和實際情況選擇確定。可採用的其他合理方法:

1.股權成本法

對於股權轉讓企業賬證不全,企業報表不能真實反映企業凈資産,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由納稅人提供相關證據,經主管地稅機關確認後,可按以下方法核定收入: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持有時應獲益-持有時實際凈獲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其中:持有時應獲益=∑〔(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交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銷售(營業)收入×應稅所得率

或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持有時實際凈獲益=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實際已分配給轉讓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稅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潤分配)。

如果持有時實際凈獲益超過持有應獲益時,按持有時應獲益計算。

2.實際回收法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確認公式為:

股權轉讓收入=回收股本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其他名目收回款項

3.市場價格法

個人轉讓收入中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産和其他經濟利益等為對價支付的,可按照取得非貨幣資産和其他經濟利益等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無憑證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按當地市場價格核定,無法確定市場價格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確定。

(八)股權轉讓引入仲介機構進行資産評估,有以下之一情形,可由縣級以上地稅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仲介機構:

1.按被投資企業的資産會計報表賬面價值計算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産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産及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佔企業總資産比例不超過20%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

2.個人拒絕或消極配合稅務機關,且未能提供資産評估報告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

3.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強股權原值確認管理

(一)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確定應嚴格遵循《辦法》第三章股權原值確認的各項原則。

(二)個人股權的原值,包括個人按章程或合同、協議約定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增資擴股時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增資擴股新加入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實收資本)股本而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部分的金額,債轉股過程中債權人實際交換對價大於實收資本、股本而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等。

(三)對個人以受讓股權方式從其他股東處取得的股權原值,以6個月以內的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轉讓過程中負擔的相關稅費之和確定。上述前次轉讓交易價格經地稅機關核定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以地稅機關核定徵稅的計稅依據及轉讓過程中負擔的相關稅費之和確定股權原值。

(四)對個人因股權激勵形式取得的股權,以地稅機關對其取得股權時確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取得股權過程中負擔的相關費用為基礎確定其股權原值。

(五)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方式取得股權,投資環節評估增值部分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産價格與取得股權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産原始價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六)允許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的合理稅費主要包括個人轉讓股權時按規定繳納的稅金、憑合法票據實際支付的仲介服務費、資産評估費及其相關的其他合理費用,但已作為被投資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稅費支出除外。

(七)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三、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申報管理

(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手續。

(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

股權轉讓行為發生的時點界定嚴格按《辦法》第二十條界定的六種情形執行。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時,應填寫《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或《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並報送如下資料:

1.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2.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複印件;

3.股權轉讓前一年度的被投資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日上月月末被投資企業財務報表;

4.按規定需進行資産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産評估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産或土地房産等資産價值評估報告;

5.主管地稅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符合《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應視為有正當理由情形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産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情形的,應提交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的國家政策調整文件;生産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相關證明資料。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的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係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應提交如人民法院判決書、人民法院調解書、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係、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係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情形的,應提交如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複印件、其他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相關資料。

(五)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時,應在次月15日內向地稅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説明。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被投資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安徽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表》,並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

四、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管理

(一)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個人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為發生股權變更被投資企業所在的主管地稅機關。

(二)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分戶電子臺賬》,記錄轄區內被投資企業及納稅人報送的個人股權變動信息。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個人股權轉讓的審核評估,對於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依法對轉讓人和受讓人進行約談。

(四)市、縣地稅機關應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工商、國土、房産部門支持,加強信息交換,建立協稅護稅機制。加強與國稅合作,建立股權登記、變更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不斷提升股權登記信息應用能力。

(五)主管地稅機關取得轄區個人股東及其股權轉讓信息後,應當注意為個人保密,個人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之外的用途。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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