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2015-12-31 15:05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
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瓊府〔2015〕12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進一步擴大有效投資,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加大生態環保、農業水利、市政設施、交通、能源、信息與民用空間設施、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投資。堅持統一市場準入原則,創造各類投資主體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創新融資方式,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夯實産業發展基礎,培育新經濟增長點,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二、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七大重點領域

(一) 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1.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林權流轉、林産品交易、林業社會化服務。落實林權流轉稅費減免政策,有效降低流轉成本。(責任單位:省林業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2.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建立産業引導基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與建設,支持林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等經營主體參與生態建設項目。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綠化寶島”大行動和生態環保工程建設,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森林旅遊、中小河流污染治理及生態修復和水土流失治理等。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開展林下經濟、經濟林産品開發等多种經營。加強金融對林業發展的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符合林業發展特點的信貸産品和服務,支持構建新型銀政保貸款風險共擔機制。(責任單位: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旅遊委、省生態環保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3.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以及部分重點開發區(工業園區)大力推進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全面進入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環保産品和性能認證服務等環境保護領域。(責任單位:省生態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4.加強再生資源利用和節能減排降碳。鼓勵社會資本採用先進技術,綜合回收開發利用城市礦産、大宗固體廢物等再生資源,開展建築垃圾再生利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社會資本採用先進技術,實施各類節能減排降碳工程。(責任單位:省工業與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

5.積極研究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研究制訂符合本省實際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排污權交易,促進污染減排,引導企業約束排污行為。加快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責任單位:省生態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6.加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積極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推進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做好配額分配工作及納入交易企業管理工作,健全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及核查復查機制。探索森林碳匯交易,鼓勵企業開展自願減排交易,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碳配額交易,促進低碳發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

(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1.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高標準農田。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全島水系連通工程建設;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基金,用於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等。通過多元投資、企業化管理,實現重點水利項目建管合一。(責任單位:省水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 

2.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徵收、徵用或佔用的,需經産權所有人或經營管護權益主體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責任單位: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3.推進水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範水權交易市場,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建設高效節水、重大節水供水工程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在保證灌溉面積、灌溉保證率和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農業用水水權轉讓機制。水權交易價格應通過公開交易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責任單位:省水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4.完善水利工程水價調整機制。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進一步促進農業節水。根據供水成本變化及社會承受能力等,適時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對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等産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水務廳)

(三)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1.改革市政基礎設施運營模式。全面放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建立規範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市場。已建成市政基礎設施可通過TOT等模式,將一定期限的經營權或産權有償轉讓給投資者,有效盤活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産。加快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國有投資適當退出市政基礎設施特別是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領域,為社會投資提供發展空間。推進市縣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運營。(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務廳)

2.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BOT、BOO等多種模式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並加強服務和成本監測,理順價格水平,使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對於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公益性、準公益性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依法依規為投資者配置相關經營資源,穩定投資回報;對於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政府可適當予以補貼。(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3.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規範地方政府制定市政公用産品價格行為。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機制,加強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企業運營進行合理補償。完善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制度,收費標準要滿足支付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建制鎮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建制鎮,可以開徵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徵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制定有利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價格支持政策及專項債券發行辦法。(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

(四)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1.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港口設施。鼓勵社會資本以合資、獨資、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港口建設運營。積極探索通過上市融資、銀行貸款、發行證券等多種投融資模式,為社會資本進入提供支持,加快我省港口建設。(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

2.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通用航空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租賃融資、債券融資等途徑籌措建設和運營資金。(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

3.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加快新建鐵路站場周邊毗鄰區域土地綜合開發,提高開發質量和效益,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建設。鼓勵按照“多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節約集約”的原則,對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車輛段上蓋進行土地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責任單位:省跨海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

(五)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投資。

1.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風光電、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和天然氣發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分佈式電源、餘熱發電等再利用發電項目。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業主招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抽水蓄能電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

2.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探索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産業園區配電網的途徑,加快推進配電網改造、智慧電網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風光電、生物質能等電源並網工程、儲能裝置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與信息化廳、海南電網公司) 

3.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建設運營。支持社會資本參股或控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幹線、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控股建設油氣管網支線、原油和成品油商業儲備庫。(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4.理順能源價格機制。根據國家部署,按“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擴大用戶用電選擇權。發揮價格標桿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完善差別電價和徵罰性電價政策,嚴格落實脫硫、脫硝和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落實國家將銷售電價由按行業、用途分類調整為按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類的要求,加快形成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進一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並軌。(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生態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公司) 

(六)推進信息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

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寬帶接入網絡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建設寬帶接入網業務所需的基礎網絡設施,並以自有品牌為用戶提供寬帶上網服務。推動電信廣電網絡運營商與民間資本合作,實現混合所有制發展。(責任單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業與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

2.鼓勵民營企業與基礎電信企業開展合作。支持民間資本以資本合作、業務代理、網絡代維等多種形式與基礎電信企業開展合作,分享收益,並以基礎電信企業品牌為用戶提供寬帶上網服務。(責任單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業與信息化廳) 

3.鼓勵民營企業提供寬帶轉售服務。支持擁有互聯網接入服務(ISP)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民營企業從基礎電信企業租用接入網絡資源,以自有品牌為用戶提供寬帶上網服務。(責任單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業與信息化廳) 

4.推進民營企業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加快推進轉售企業與基礎運營商的協作交流和4G業務在省級層面的有效對接,完善提前退出機制。放開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貫徹落實基礎運營商與轉售企業之間業務批發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切實降低轉售企業市場運營成本。(責任單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業與信息化廳) 

5.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國家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地理信息産業,推進北斗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産業公共平臺、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與應用公共服務平臺、遙感數據公眾雲服務平臺等建設,基礎地理信息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促進地理信息高效廣泛應用。(責任單位: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與信息化廳)

6.鼓勵社會資本開展大數據創新應用,推動大數據産業發展。統籌策劃旅遊、農業、交通、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生態環保等領域的政府大數據應用示範工程,通過開放政府數據源、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以示範應用帶動大數據産業發展。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推進大數據産業基地建設,引進和培育提供數據挖掘分析服務的龍頭企業、配套企業,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支撐、協同合作的大數據産業生態體系。(責任單位:省工業與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旅遊委、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教育廳、省生態環保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市縣政府) 

(七)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1.加快社會事業公立機構分類改革。積極引導社會信譽好、具有較強管理服務能力的社會資本通過託管、兼併、購買等方式參與公立醫院、政府辦養老機構等符合條件的公立機構改制。(責任單位: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2.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完善鼓勵社會資本興辦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文化機構、體育機構、科普機構等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途徑,採取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參與社會事業機構建設,並按照國家規定,在有關方面享受與公立機構同等待遇。優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科普等社會事業機構,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加強規劃佈局和用地保障,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建設項目優先納入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政府)

3.完善落實社會事業建設運營投融資和財稅優惠政策。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引導設立醫療健康、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産業基金,通過貸款貼息、直接融資補貼、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等辦法,引導鼓勵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社會事業,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文化機構、體育機構等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完善財稅優惠政策,加大政府性投資獎勵力度,進一步完善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文化、體育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地稅局)

4.改進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落實社會辦非營利教育、醫療機構等用水、用電、用氣與公立機構同價。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社會辦教育、醫療、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責任單位:省物價局)

三、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

1.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在政府負有提供責任,且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範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引入社會資本。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變現資金要用於重點領域建設。各級政府要深化合作觀念,遵守法律法規和契約精神,做好指導和服務。(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政府)

2.開展PPP項目示範。各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切實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總體規劃,要認真梳理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選擇一批具有穩定收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建立PPP項目庫,分批向社會資本推出條件成熟的PPP項目。各地要通過重要招商活動等做好PPP項目的推介,促進項目及時簽約、落地,並及時跟蹤項目推進情況,積極總結試點示範經驗。(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林業廳、省水務廳,各市縣政府)

3.完善配套政策。發揮財政引導作用,研究通過建立PPP融資支持基金、實行示範項目獎補等方式,引導PPP項目加快實施。支持項目公司或合作夥伴通過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4.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産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範機制。明確服務標準、價格管理、回報方式、風險分擔、信息披露、違約責任、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內容,切實減少不可抗力等外部性風險造成的損失,約定並保障各自的權利義務。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政府)

5.健全退出機制。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後,政府應組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産處理等事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政府)

(二)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1.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政府投資要集中力量,重點加強生態保護、農林水利、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公益性和基礎性重大項目建設,減少對競爭性領域的投資支持。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2.改進政府資金使用方式。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情況,通過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完善政府投資支持社會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規範政府投資安排行為。(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政府)

(三)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1.探索創新信貸服務。加大對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加快信貸産品期限、還款方式、抵質押方式創新,健全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以排污權、碳排放權等交易為基礎的信貸服務,積極開展收費權、特許經營權抵質押等業務,相關部門應建立完善配套的抵質押登記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圍繞PPP項目開發金融産品,參與PPP項目的策劃、融資、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2.推進農業金融改革。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現代農業、重大水利工程和農田水利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寬貸款還款來源和抵押擔保範圍。選擇在部分經濟基礎好、産權交易條件成熟的地區率先探索開展農村産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支持銀行機構發揮各自優勢,推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大型農機具、股權等多樣化的抵押信貸産品。推進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培育資産評估等農村産權交易仲介服務組織,保障農村抵押品有效處置。積極推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探索採取補貼、獎勵等方式,加大農業保險保障力度,將特色畜禽、水産、大宗瓜果菜、設施農業等特色高效農作物納入政策性保險範圍。開發農産品産量、目標價格、氣象指數等新型保險産品,構建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制度。進一步完善涉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通過信用擔保和貼息、財政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擔保、涉農貸款保證保險、擔保基金、組建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等多種風險分擔形式,提高有效信貸需求滿足程度。引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規範發展,堅持封閉性、社員制、安全性原則,有效發揮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積極作用。(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3.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中長期融資優勢及政策導向作用,以中長期貸款、專項建設債等方式,為交通基礎設施、生態環保、農林水利、新型城鎮化、新農村建設等重點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為項目各地建設提供“投資、貸款、發債、租賃、證券”等綜合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海南省分行、銀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

4.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投資基金。鼓勵社會資本與省內企業合作,發起設立産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重點投向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等領域。充分發揮我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的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結合重點領域和我省十二個重點産業發展規劃,支持項目建設和企業發展。(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辦)

5.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充分利用債權融資、股權投資、資産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創新融資品種。鼓勵符合條件的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採取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項目收益債券、中期票據、定向票據等方式融資。支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採取股權信託、保險資金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籌措建設資金。推動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機場、供水、發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項目建設企業發行資産證券化産品開展融資。加快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強政府債務管理,規範政府舉債融資,依法依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於重點領域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水務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證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附件:重點領域吸引社會投資重點任務分工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