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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2015-12-31 15:52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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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內政發〔2015〕14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近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信用建設,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法規制度,強化信用信息整合應用,推進誠信文化和誠信環境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盼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就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出部署,提出明確要求。當前,我區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經濟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於完善我區現代市場體系,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優化發展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以健全信用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構建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為基礎,以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為主要內容,以建立信用獎懲機制、推進信用文化建設為重點,以行業信用建設、地方信用建設和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為支撐,增強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濃厚氛圍,為促進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規劃、制度、標準建設,增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統籌性和協調性。針對地區、部門和行業的不同特點,進行有針對性地指導。

2.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共建。發揮好政府的組織、引導、推動和示範作用,著力在打牢基礎、提供基本服務、營造政策環境上下功夫。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鼓勵和調動企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等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和合力。

3.堅持重點突破,注重實效。突出問題導向,大力推進重點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記錄、信息共享、獎懲機制三個關鍵環節,抓好試點示範,以點帶面,務求實效。

4.堅持整合資源,強化應用。把推進各領域、各地區、各部門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打破部門和條塊分割。依法加強信息公開,促進信用信息有序擴散與充分利用,激勵守信者,懲戒失信者。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隱私權保護制度。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基礎性法規規章和標準體系基本形成,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取得顯著成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信用服務市場規範健康發展,重點行業和領域誠信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經濟社會信用環境明顯改善。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1. 堅持依法行政。積極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將依法行政貫穿于決策、執行、監督和服務的全過程。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廣泛推行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評議考核和投訴制度,加大行政監督、考核和審計力度,落實各項監督制度。

2.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在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應用多媒體、信息技術等方式創新公開形式,方便群眾了解查詢;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政務公開重點,提高政務公開的時效性,做到全面、完整、準確。

3. 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把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報告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落實情況以及為百姓辦實事的踐諾情況作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的重要內容,提高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守信踐諾的意識和水平。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和兌現依法作出的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監察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大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審計力度。

4. 加強公務員誠信建設。推進公務員誠信檔案建設,依法依規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財産申報、廉政記錄、年度考核結果、相關違法違紀違約行為等信用信息納入檔案,作為幹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1. 提升企業誠信管理水平。開展誠信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加大誠信企業示範宣傳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導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誠信意識。鼓勵企業加強內部信用管理,建立客戶檔案,整合和完善交易信用信息,開展客戶誠信評價,防範信用風險。引導企業建立內部職工誠信考核與評價制度。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信用管理部門和信用管理師。推進企業建立質量誠信自律機制,發佈企業質量信用報告,自覺履行産品和服務質量主體責任。

2. 加強行業誠信自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會員準入與退出信用審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信用評價和認證制度,大力推廣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引導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守信履約和誠信自律。

3. 強化市場信用監管。充分運用雲計算和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圍繞生産加工、商貿流通、食品藥品、金融、稅務、價格、工程建設、政府採購、招標投標、交通運輸、電子商務、統計、仲介服務、會展、廣告等重點領域,積極推行企業信用承諾制度、信用評價制度和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強化市場監管聯合執法,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1. 規範社會領域誠信行為。重點加強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勞動用工、教育、科研、文化、體育、旅遊、知識産權、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互聯網應用及服務等領域的誠信建設,加大對各種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完善服務和管理對象信用記錄,引導社會成員樹立守信意識。

2. 提高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水平。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誠信自律,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強化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和監督,提高社會組織的公信力。

3. 加強個人誠信建設。完善自然人信用記錄,積極推動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和應用。加強重點人群職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的17類重點人群的誠信檔案,在資格資質評定、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環節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引導全社會恪守職業操守和誠信行為準則。

(四)大力推進司法公信建設。

1. 推進司法公開。加強法院審判信息互聯互通,建立針對社會公眾、訴訟當事人不同主體的信息公開體系。推進強制執行案件信息公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與應用的社會聯動機制。全面推行“陽光執法”,依法及時公開執法辦案信息。加強人口信息同各地區、各部門信息資源的交換與共享。大力推進司法行政信息公開。

2. 規範司法行為。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健全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嚴格執法程序,全面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建立完善錯案防止、糾正和責任倒查問責制,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作用,完善政法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強化政法機關內部監督,以監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3. 加強司法執業從業人員信用建設。建立全區各級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員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將徇私枉法、不作為等不良記錄納入檔案,並作為考核評價和獎懲的依據。推進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司法鑒定人等的誠信規範執業。建立司法從業人員誠信承諾制度,健全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

(五)著力構建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

1. 加快公共徵信系統建設。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加快建立和完善自治區、盟市兩級公共徵信平臺和數據庫,支持有條件的旗縣(市、區)建立公共徵信平臺,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創造基礎條件。各部門要依託現有的信息化基礎,加強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社會成員信用記錄,加大行業信用信息縱向整合力度。加強各地區、各部門信用信息系統與自治區公共徵信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覆蓋所有信用主體、信用信息類別和地域的公共信用信息網絡體系。加強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國家信用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實現信用信息全國交換與共享。

2. 加強金融業徵信系統建設。持續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快證券、保險、外匯、擔保、小額貸款、信託等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搭建金融業統一的信用信息交換平臺,實現金融管理部門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共享。

3. 推進社會徵信服務系統建設。鼓勵有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整合本行業的信用信息,建立行業信用信息系統。鼓勵社會徵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依法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已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面向不同行業領域和服務對象的專業化徵信服務系統,對外提供徵信産品和服務。

(六)加強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應用。

1. 推動政務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産品。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推廣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的相關制度。推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行政許可、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資質認定、年審年檢、産權交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積極推行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水平,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2. 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不斷完善促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的政策環境,大力培育和引進商業徵信、資信調查、信用諮詢、信用評級等各類信用服務市場主體。支持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加強信用信息整合,形成多樣化的信用服務産品。鼓勵信用服務産品開發和創新,積極推動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履約擔保、信用管理諮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業務發展。

3. 推動“互聯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積極適應和引領互聯網創新成果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度融合,在徵信管理、平臺建設、信用監督、宣傳教育領域廣泛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創新管理方式、服務模式和産品,為公眾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信息服務。推進網絡誠信建設,加強網絡信用監管,建立涵蓋互聯網企業、上網個人的網絡信用檔案,積極推進網絡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加大網絡信用信息推廣應用力度。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基礎上,促進公共信用信息與電子商務平臺、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交換共享與信息應用,健全網絡信用服務保障機制。

4. 規範信用服務行為。推動信用服務政策法規建設,建立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販賣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非法、超範圍經營信用服務業務等違法失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進一步完善信用服務業務規範,促進信用服務健康發展。完善隱私權保障救濟機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推動信用服務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建立信用服務行業從業規範和準則,強化自律約束,提升信用服務機構公信力。

5. 探索建立信用指數體系。加強各類型信用指數研究,建立對各盟市、各行業的信用評價指數。利用大數據科學分析區域、行業經濟發展狀況和信用環境水平,提升地區、行業信用水平和軟實力。

(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獎懲機制。

1. 加強對守信行為的獎勵與激勵。加快建立守信激勵政策體系和機制,加大對守信行為的宣傳,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激勵政策。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行業自律激勵措施,對守信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支持和服務。

2. 完善“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建立完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方面實行信用分類監管,根據失信類別和程度,實施相應的懲戒和制裁措施。積極推行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和審查制度,提高市場主體誠信自律意識。

3. 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14〕42號),加強各地區、各部門的協調聯動,針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失信行為,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聯合懲戒工作機制,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讓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形成市場性聯合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評議機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提高社會震懾力。

(八)加大誠信宣傳和教育。

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誠信文化知識普及活動。把誠信建設貫穿于思想道德教育和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中,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增加誠信建設在全區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創建中的權重。組織引導區內各類新聞媒體,運用媒體宣傳、文藝創作、公益廣告等多種手段和方式,宣傳誠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社會影響力。持續開展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質量月”、“食品安全宣傳周”、“依法誠信納稅”、“誠信興商月”等誠信主題宣傳活動。將高層次信用人才的引進、培養、選拔,納入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予以支持培養。有條件的院校要設置信用管理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推廣信用管理師資格培訓,加強信用建設領域從業人員的交流與培訓,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人力資源支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職責明確、協調有力的工作機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制定具體方案,抓好任務落實,確保各項工作積極推進。

(二)加強信用規劃和制度建設。

自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抓好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要圍繞信用信息徵集、加工、使用、信用獎懲、信用信息安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市場管理等工作,加快制定完善地方性信用法規、規章、政策措施和標準,為社會信用活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本地區、本部門信用規劃和制度建設。

(三)加強政策支持。

各級政府要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完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將應由政府負擔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對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領域創新示範工程、信用文化知識宣傳和普及等方面的資金支持。

(四)加強督查考核。

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考核。自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社會信用建設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形成科學的評價評估機制。加強對各級政府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日常考評考核,不斷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確保各項任務紮實推進和有效落實。

2015年12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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