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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勵規定》的通知

2016-01-26 10:09 來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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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勵規定》的通知
滬府發〔2016〕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勵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勵規定

第一條(目的)

為了獎勵對本市決策諮詢研究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規範和完善本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評獎工作,促進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是指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為本市進行經濟、社會、城市發展決策和服務國家戰略決策等提供的課題報告、論文等研究成果。

第三條(評獎名稱和時間)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以下簡稱“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是市政府設立的省部級獎項。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獎活動,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屆。

第四條(經費來源)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經費,來源於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提出,經市財政局核定後撥付。

第五條(獎項設置和獎勵等級)

根據需要,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可以分設若干類並列的獎項,也可以另設單項獎。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分設的獎項,可以各自分為上述規定的獎勵等級,同等獎勵等級獎項的獎金水平相等。

單項獎不分獎勵等級。

第六條(評獎標準)

按照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對本市經濟、社會、城市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等的促進作用,可以分別授予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對具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七條(評獎機構)

市政府設立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第八條(評審原則)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評審工作實施方案)

評審委員會應當制定本屆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實施方案。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實施方案應當明確獎項種類、獎金數額以及對申請評獎研究成果完成時間、申請期限等方面的要求,並通過中國上海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申請人)

完成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申請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請表,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申請評獎的研究成果;

(三)市政府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單位申請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應當在申請表中註明主要完成人。

申請評獎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已被本市採納應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不屬於評獎範圍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於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獎範圍:

(一)研究成果已經獲得國家級或者省部級其他獎勵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識産權糾紛等爭議的。

第十三條(申請的審查)

申請材料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審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一)研究成果不屬於評獎範圍的;

(二)完成研究成果的時間不符合評審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的;

(三)超過規定期限提交評獎申請材料的;

(四)申請人在往屆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獎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記錄的。

研究成果屬於評獎範圍,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四條(評審人員)

評審委員會應當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專家組,對已受理申請的研究成果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可以根據申請評獎的研究成果的類別設置。

評審委員會和評審專家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並遵守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回避)

評審委員會和評審專家組的組成人員參與申請評獎研究成果研究的,在對該項決策諮詢研究成果進行評審時,本人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評審程序)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審一般分為初評、復評和終評,但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單項獎的評審可以分為初評和終評。評審方式包括打分、評議和投票表決等。

第十七條(公示)

評審委員會形成評審意見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應當通過中國上海門戶網站等媒體,公示擬予獎勵的研究成果名稱、主要完成人、申請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於30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異議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

第十八條(評獎結果的確定)

公示程序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並報送市政府備案;其中,特等獎的獲獎人選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評獎結果,通過中國上海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證書和獎金的頒發)

獲得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獎金分配)

單位獲得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所領取的獎金,應當按照參與者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條(記入檔案)

單位申請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應當在獲獎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個人檔案中記入獲獎事跡,並作為對其考核、晉陞、評定職稱的參考依據。

個人申請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的,單位可以在獲獎個人的檔案中記入獲獎事跡,並作為對其考核、晉陞、評定職稱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後續處理)

評審委員會發現獲獎研究成果存在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情況的,應當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實施細則)

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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