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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

2016-02-18 11:13 來源: 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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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
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
銀監發〔2015〕38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

目前,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然突出。為進一步落實各項監管扶持政策,持續改善和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持問題導向,確保政策落地

小微企業發展對穩增長、調結構、保就業、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深化認識銀行業與實體經濟“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持續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當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面還存在監管政策落實不到位,信貸投放、産品銷售和服務收費不規範,內部考核和激勵制度建設不到位等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對照現有監管政策,逐條梳理,加強整改,全面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制機制,規範經營行為。

要積極順應新常態下經濟金融環境的發展變化,為小微企業“雪中送炭”。對符合授信條件的小微企業,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不得因其暫時的經營困難而抽貸、斷貸。要加強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建設,有效識別和防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不得“一刀切”地採取惜貸、拒貸等行為。要在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各項業務上主動減費讓利,不得延長融資鏈條,變相抬升融資成本。

二、明確支持重點,加大信貸投放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圍繞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結合“互聯網+”帶動現代製造業發展的趨勢,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産業和環保政策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要根據本機構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明確服務小微企業的目標客戶群體。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按照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目標,單列全年小微企業信貸計劃,確保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傾斜,努力實現“三個不低於”,今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必須以實現“三個不低於”為前提。

三、推進貸款服務創新,擴大自主續貸範圍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要求,認真落實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無還本續貸政策。在此基礎上,各機構可根據自身風險管控水平和信貸管理制度,比照36號文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對到期貸款辦理續貸業務的範圍。同時,要靈活設置貸款期限,創新貸款産品,豐富還款結息方式,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確定續貸貸款的風險分類,無還本續貸、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情形不應單獨作為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的因素。各機構應就落實監管政策、創新貸款還款方式完善內部配套制度,制定具體辦法,于2015年9月末前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四、完善不良貸款容忍度指標,突出差異化考核

要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增速換檔、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攀升的形勢,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貸款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和核銷力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落實現有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政策基礎上,可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各地經濟金融環境,對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設置差異化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目標。分支機構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實際不良率未超出總行設置目標的,對於當年該分支機構經辦小微企業貸款産生不良的從業人員,在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前提下,可認定為已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免除其合規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就內部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的目標設定和考核制定具體制度辦法,于2015年9月末前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五、優化內部資源配置,提升服務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機構、人員、系統等內部資源配置上繼續確保對小微企業業務條線的傾斜。要繼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加大專營機構建設力度,並重點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鼓勵中小商業銀行增設紮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強面向基層的人員培訓和梯隊建設,著力打造專職化、專業化的小微企業客戶經理和信貸審批隊伍。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建設,運用網絡信息技術,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效率和便利度。

六、嚴格執行“兩禁兩限”,規範服務收費

要認真貫徹落實《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關於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監管政策。執行“兩禁兩限”要求,即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及其增信機構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要抓緊清理各類融資“通道”業務,減少搭橋融資行為。對於已授信客戶,應當按照實際用款合同約定數額,足額發放貸款。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嚴禁通過剋扣放款數額、以貸返存、捆綁銷售理財産品等行為,變相抬升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七、建立履職回避制度,開展排查整改

要加強內部管理,嚴禁員工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P2P網貸公司等民間融資機構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管理層及信貸條線從業人員的近親屬開辦或投資入股上述民間融資機構或在此類機構擔任高管職務的,其本人應按照履職回避原則,限期調離所在崗位。本通知所稱近親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關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職回避的內部規章制度,全面排查員工不符合履職回避要求的情形,于2015年底前將相關制度辦法書面報告監管部門,並完成內部排查整改。

八、強化監管督導,建立長效機制

各銀監局要加大對轄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監測、引導、督查、評價力度。要在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發行、存貸比計算、風險資産權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堅持正向激勵導向,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對貸款還款方式創新、不良容忍度、盡職免責、履職回避等已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出臺內部制度辦法的事項,要督促其按規定時限制定相關文件並做好書面報告。要建立健全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關政策落地實效的長效督導機制,及時上報情況,反映問題。

九、加強信息共享,推廣良好經驗

各銀監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繼續推動和協調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小微企業信息平臺建設,加強銀行間小微企業信息共享和同業協作。要主動組織調研、收集、宣傳各地政府、銀行業支持小微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對行之有效的服務模式,要加強總結提煉,適時推廣,推動構建企業、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徵信服務機構多方合力、利益共贏、風險共擔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共同體。

本通知有關報告事項,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請書面報告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並抄送相關機構監管部門。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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