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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科研人員創新活力該怎樣細化政策

2016-02-19 07:45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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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科研人員創新活力該怎樣細化政策
——專家解讀國務院常務會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新舉措

近年來,如何破解科技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不力、不順、不暢的難題,一直是我國科技體制改革關注的重點。隨著近日召開的有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作出創新主體可自主轉讓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一半以上可用於獎勵等決定,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可謂從立法進一步落實到了細化的制度實施層面。

那麼,近年來我國在這方面都有哪些政策措施?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有哪些亮點?目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還有哪些現實難點?2月18日,記者就此獨家專訪了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綜合發展研究所所長陳寶明。

為科技成果轉化法建立配套制度

記者: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修改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意味著科技成果轉化法律保障進入一個嶄新階段。那麼,除了立法保障,近年來我國在這方面還推出了哪些重要舉措?

陳寶明:首先要提到的是《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和2015年3月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特別是《意見》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面,提出了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等措施。具體來説,《意見》提出要“儘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的規定,也提出了對科研人員進行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等鼓勵性措施。2014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

在這些政策出臺的背景下,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正式實施,可以説是我國在全面深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標誌性舉措。

以後的一些政策,包括2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對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措施,實際上是落實這部法律所制定的配套制度,是我國政府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在政策層面的進一步細化和對科研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更明確的鼓勵。

鼓勵科研人員流動是亮點

記者:此次會議在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面做了非常細緻的規定,比如對科研人員獎勵的規定就明確到了“不低於50%”這樣的具體數值。除此之外,還有哪些亮點呢?

陳寶明:畢竟創新思維、科技成果都在人的腦子裏,人應該是創新的主體,所以最大的亮點應該是對人員流動的鼓勵。這次會議明確提出科研人員可以在企業兼職、可以離崗創新,保留3年人事關係,這是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關於科技人員流動的細化規定,會議明確提出來,是一個比較大的決定。對於科研人員以創業的方式直接轉化科技成果來説,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能比較好地保障科技人員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單位的歧視性待遇,為其創業免除後顧之憂,從而最大可能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會議關於“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的規定,也非常重要。將科技成果的處置權下放到各單位後,實際上其負責人在處置時也會有一定顧慮,因為科技成果的定價不像房産等固定資産那麼容易,依據什麼確定轉讓價格,會不會出現資産低估的現象,這有時會成為一些單位負責人的思想包袱。那麼這條規定其實是為他們免除顧慮,只要轉讓時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後續就不必為新的變化而承擔責任。

技術入股納稅問題需更詳細規定

記者:目前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有哪些比較好的試點?轉化科技成果還有哪些現實問題需要解決呢?

陳寶明:目前在一些中央高校和中國科學院的一些研究所在進行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三權”改革試點。圍繞“三權”改革,這些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在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形成科技成果處置的審批程序,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比如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價值的多少來確定由學校或院所的哪一級作出決策,科技成果的定價以及信息公開程序如何確定等。

另外,會議提出“鼓勵企業採取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實施成果轉化。”實際上,儘管科研人員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參與企業的創新是有利於雙方長期合作的契約形式,但一旦入股就需要交納高額的所得稅,現實中很多科研人員或單位無法承擔。就此,大部分地方還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面臨很多不確定因素,這也導致很多科研人員寧願低價一次性轉讓技術,而不願意以入股的形式長期合作,這其實不利於企業與科技成果的對接,不利於成果轉化,因此在這方面還期待更詳細的政策規定。(記者 詹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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