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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解讀

2016-02-20 15:30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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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按照《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要求,為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地探索實踐,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根據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按月或按季申報增值稅、消費稅,但按季申報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通過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自動生成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信息,免除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資料信息的報送。

(三)明確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按季申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含定率徵收、定額徵收),均適用本規定。

(四)明確採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的申報方式。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即可,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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