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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2015-02-23 09:29 來源: 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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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培育市場主體,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天使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規模1億元,首期由市政府指定市屬國有企業出資2000萬元,後期將根據發展需要,積極吸納社會資本,擴大規模。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黃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基金的決策機構;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部門,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基金的日常監管工作。管委會成立基金管理機構,或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委託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市場化運作。

第四條 基金實行分級管理。

(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1.委託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基金;

2.批准投資項目;

3.批准基金管理機構與被投企業草擬的投資協議、退出方案;

4.決策其他事項。

(二)基金辦履行下列職責:

1.制訂基金項目評審標準和評審規程;

2.幫助基金管理機構建立基金項目庫並提供部分項目來源;

3.設立基金專家諮詢組,負責對基金重大決策事項的諮詢,對基金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後的基金項目進行評審,無異議後報管委會批准;對基金管理機構與被投企業草擬的投資協議、退出方案進行初審後報管委會批准;

4.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基金運作情況進行評估。

(三)基金管理機構接受管委會及基金辦的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1.設立專戶對基金進行管理,並代持相應股權,退出資金主要用於滾動再投資;

2.對申請基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向基金辦提出初審意見;

3.負責建立基金項目庫,草擬投資協議、退出方案報基金辦初審、管委會審批;受管委會委託,與被投企業簽署投資協議;作為基金出資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債權,負責實施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債權退出工作;

4.監督檢查基金所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報告監督檢查情況,並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5.每個自然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管委會及基金辦報送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對基金的投資領域、投資比例、損益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自評,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並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五條 基金投資項目的註冊地和納稅地必須是在本市境內,主要支持對象為市本級企業。支持對象應符合本市産業發展規劃,重點為高新技術産業、“互聯網+”戰略新興産業的科技型企業。主要包括: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來本市創辦企業;孵化機構、眾創空間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創客”企業;支持大學生創辦種子期科技型企業;支持以創新創業大賽優秀項目為載體創辦的種子期科技型企業。基金主要投資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商業模式新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也可適當參與投資擁有成熟技術的創業企業。

第六條 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方式運營,原則上以股權投資為主。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累計持股比例最高不超過20%。進行債權投資的,利率由雙方協議約定,被投資企業應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

第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徵集、搜尋投資項目,組織開展對擬以股權、債權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管理團隊、産品技術、市場、財務等進行盡職調查,對符合基金政策導向的項目形成可研報告。

第八條 基金專家諮詢組由政府有關部門、基金組成單位和社會聘請專家共同組成。項目申請單位人員不得作為專家諮詢組成員參與對本單位項目的評審。

第九條 基金辦負責組織專家諮詢組對經盡職調查形成的項目可研報告進行評審;專家諮詢組評審的擬投資項目,經基金辦審核無異議後,報請管委會審議。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管委會的決議對投資項目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應在5年內退出,退出價格原則上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或者按照事先投資協議確定的價格執行。債權投資情況下,經企業申請,基金可提前退出,並按協議約定利率計算本息。基金單個項目退出後,所投企業盈利的,先提取項目凈收益的5%作為風險準備金,上繳至天使投資基金專戶,用於彌補可能發生的虧損。剩餘凈收益用於分配,其中4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60%留存天使投資基金專戶。所投企業如面臨破産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約定享有優先清算權利,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失或者收回剩餘資金和資産。

第十一條 管委會及基金辦應加強對基金運作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基金管理機構應按時向管委會報送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中的重大事件。

第十二條 基金辦應于每個自然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管委會。對基金的考核,應遵循天使投資市場規律,重在被投企業的創新性、成長性、科技成果轉化效果和科技創業人才的培養,重在項目蒐集、篩選、盡職調查、評審、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等過程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基金管理機構按約定計提管理費和獎勵資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金管理機構應予以説明並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誤的,可按合同約定更換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允許基金出現年均20%以下虧損;基金連續2年累計虧損達30%以上的,由基金辦對基金運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對基金是否存續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管委會審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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