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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技型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暫行辦法

2016-02-23 17:36 來源: 山東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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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技型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民銀行等六單位《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4〕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高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14〕11號)精神,進一步拓寬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渠道,幫助科技型小微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指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的小微企業,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知識産權出質融資。

第三條  省知識産權局負責與相關金融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相關金融機構作為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指定單位(以下簡稱指定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提供服務。

第四條  省知識産權局負責協調相關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

第五條  各市知識産權局和高新區知識産權局根據小微企業的需求,配合省知識産權局共同支持區域內小微企業實現知識産權質押融資。

第六條  省知識産權局負責依託“省科技型小微企業融資綠色信息庫”,對入庫小微企業中符合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條件的優先提供政策支持。

第七條  對小微企業通過知識産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按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享受貼息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且針對一個企業年度內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對為融資而發生的知識産權評估費給予補貼,按確認發生額的50%給予補助,且單項評估費用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九條  指定金融機構負責為以知識産權出質進行融資的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要按照協議規定,建立快速認定、核實、審批、放貸渠道,簡化流程,縮短辦理時限,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貸程序。

第十條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業務應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對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指定金融機構應合理設定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金額、期限和利率,對知識産權管理部門打包推薦的批量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項目,應比照同類單項業務的利率給予優惠。

第十二條  小微企業與指定金融機構簽訂知識産權質押融資合同後,雙方應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或省知識産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融資期間,如遇知識産權融資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雙方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或省知識産權局辦理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小微企業憑融資合同、付息證明以及被銀行採納的評估費用證明等材料向市或高新區知識産權局申請政策支持,受理單位審核後經知識産權綜合服務平臺報省知識産權局辦理。

第十五條  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扶持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企業。

第十六條  對小微企業通過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促成成果轉化,且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由省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擇優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小微企業以知識産權出質取得的資金,應主要用於技術研發,項目産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流動資金週轉等生産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及銀監部門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知識産權質押融資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終止後,出質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知識産權質押登記登出手續。

第十九條  小微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金融機構可通過政府設立的産權交易平臺等渠道發佈質押的知識産權處置公告,依法以該知識産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知識産權,所獲價款優先償還所欠債務,也可協議轉讓或在産權交易機構掛牌處置質押的知識産權。

第二十條  申請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貼息、評估補助費的企業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和省知識産權局有權收回貸款和補助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市參照本辦法設立相應扶持資金,省市兩級共同扶持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山東銀監局、省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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