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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若干政策

2016-02-29 16:19 來源: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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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若干政策
佳政發〔2016〕1號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和激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培育發展科技型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激發全社會創造活力,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鼓勵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係經批准可以保留5年。

第二條  鼓勵大學生創業。建立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企業,經高校評估休學創業,學籍可保留8年(研究生除外);優先支持參與創業的大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入駐各類大學生創業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房租費,第三年按50%繳費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三條  鼓勵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及成立公司。由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創辦企業自行轉化或以技術入股進行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該科技成果在企業中股權的70%。

第四條  重獎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以轉讓或許可科技成果等方式獲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於凈收益的70%用於有關科技人員(團隊)一次性分紅獎勵。成果登記後本單位一年內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團隊)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有權在省內自主處置實現轉化,轉化收益不低於70%、最高可達90%歸其所有。

第五條  支持、鼓勵企業應用轉化科技成果。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持企業購買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並在市內轉化落地,給予其技術交易額1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第六條  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採取激勵加約束的引導機制,將企業研發投入作為科技計劃項目的前置條件,並對研發投入增長幅度高於全市企業研發投入增長幅度的企業給予政策資金支持。企業為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可列入稅前加計扣除,按1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條  鼓勵企業研發高附加值産品,對獲得國內首(臺)套産品認定的企業,按首(臺)套産品銷售價格50%對貢獻突出人員給予獎勵,每戶企業每年獎勵上限為50萬元。

第八條  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對重點企業進行跟蹤服務,重點支持,助推企業發展。對企業初次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支持企業創造與運用專利技術。企業新增國內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等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在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補貼800元;發明專利在請求實質性審查並繳納有關費用後每件先補貼2000元,在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每件再補貼2000元;通過PCT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分階段補貼,國際階段每件補貼1萬元,國家階段每件補貼2萬元/國,同一件專利最多補貼3個國家的申請費用;獲得省級專利優勢企業給予補貼5-1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引導支持企業自建或與大學院所共建研發機構,增強企業研發能力。對新獲批國家、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檢測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大學和科研院所建立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對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給予政策支持。對新認定的省、市級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理事長單位分別給予30萬、20萬元的後補助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承擔國家、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對企業承擔的國家、省各類重點科技計劃項目,參與國際、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給予政策性配套資金支持。對列入國家和省科技計劃的項目,按要求的比例給予項目匹配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各級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提升孵化器的孵化及服務功能。對於孵化環境優化、服務功能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資金補助20-50萬元。

第十四條  培育發展眾創空間。鼓勵眾創空間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對服務成效好的眾創空間給予一次性補助資金5-1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在服務科技型企業發展中取得較好成效的,給予10—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建立科技創業融資擔保機制,拓寬科技創業的融資渠道。設立市科技創業投資政府引導基金。鼓勵擔保機構開展科技擔保業務,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開展科技型企業專利權擔保質押貸款,對專利權質押擔保貸款企業給予貼息支持。

第十七條  對我市科技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主板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50-200萬元補助,為企業改制、掛牌、再融資和轉入主板各個階段給予資金扶持。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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