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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若干實施意見

2015-07-01 16:45 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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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若干實施意見
(2015年7月1日)
豫發〔2015〕13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精神,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1.總體要求。把科技創新擺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需求和問題導向,破除束縛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聚焦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強化企業在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産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産力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真正落地,打造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創業的新引擎,構築提升産業核心競爭力的新優勢,推動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新格局,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建設創新型河南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

2.主要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現代創新體系,科技創新的活力和動力顯著增強,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成為創新型河南建設的核心載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和國家級高新區成為我省創新高地,國家級高新區力爭達到10家,國家級研發平臺達到300個,大中型企業省級以上研發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省級以上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達到80家,實現主導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全覆蓋。高新技術産業快速發展,技術轉移機制更加完善,科技創新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驅動力,高新技術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産值實現翻番,力爭佔工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50%左右,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60%左右,主要農作物基本實現良種全覆蓋,大中型工業企業平均研發投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到1.6%,全社會研發經費佔生産總值的比例力爭達到2.0%,發明專利授權量進入全國前10名。

二、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

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創新決策和組織模式,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進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一)積極培育創新龍頭企業

3.實施創新龍頭企業培育工程,圍繞我省著力發展的主導産業、支柱産業,選擇一批對産業發展具有龍頭帶動作用、創新發展能力強的創新型骨幹企業,從重大科技專項實施、産業創新聯盟構建、高層次創新平臺建設到人才、技術集聚,整合創新資源,協同社會創新力量,加快創新發展,形成一批主業突出、行業引領能力強、具有國際先進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創新龍頭企業。(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落實)

(二)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4.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圍繞國家重大工程、我省重點産業和行業龍頭企業集聚創新發展,提升我省重點産業和産業鏈配套能力。實施“科技小巨人”成長行動計劃,通過財稅金融政策、種子資金、天使基金等投融資支持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年營銷額超億元的“科技小巨人”。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對研發投入達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補貼。(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負責落實)

5.積極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支持互聯網、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負責落實)

6.把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及上市情況作為考核省轄市、直管縣(市)科技創新的重要指標,加強統計、考核,定期公佈考核結果。(由省政府目標辦、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三)促進創新資源向企業聚集

7.牢固樹立技術創新的市場和目標導向,圍繞企業主體和産業發展組織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改革政府應用性項目的形成機制和支持方式,面向企業技術需求編制項目指南,以企業為主牽頭組織實施産業導向類科技項目。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政府引導、企業牽頭、聯合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實施。(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8.更多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開展重大産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攻關。(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9.健全企業主導的産學研協同創新機制,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業參與研究制定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準,引導創新資源向企業集聚,推動企業成為研發投入和成果轉化的主體。(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落實)

(四)加快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10.實施大中型企業省級研發機構全覆蓋工程,優化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佈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有效開放的機制。(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落實)

11.制定省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和績效考核辦法,對達到條件的直接認定為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省財政給予獎補。(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負責落實)

12.鼓勵企業設立獨立經營的産業技術研究院等新型科技研發機構,對達到一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省級科研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方面可享受國有科研機構的相應政策。(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

(五)大力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

13.鼓勵建設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業服務平臺,在土地、資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積極支持。充分運用互聯網和開源技術,打造“互聯網+”創新平臺,建設“互聯網+”創業社區,促進互聯網與各産業融合創新發展,提升眾創空間服務能力。統籌省科技專項資金1億元,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利用閒置樓宇構建眾創空間,按其改造費用50%的比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補貼。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對眾創空間提供的寬帶網絡、公共軟體服務費用,按50%的比例給予補貼。(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防科工局負責落實)

14.落實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高等學校創辦形式多樣的孵化器,為大學師生創業提供服務。對新認定和引進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省財政給予獎補。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根據其新增孵化面積、新增在孵企業數量等因素給予運行費補助。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投入的種子基金按不高於20%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對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河南省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團隊創辦企業給予10萬元的創業資助。(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

三、圍繞産業鏈部署創新鏈

加強科技與經濟在規劃、政策等方面的相互銜接,圍繞産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

(六)強化産業需求導向

15.圍繞全面實施三大國家戰略規劃和建設先進製造業大省、高成長服務業大省和現代農業大省的戰略需求,培育“百千萬”億級優勢産業集群,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以高端裝備、信息網絡、生物與健康、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現代種業、農業物聯網和裝備智慧化等為重點,強化科技創新的全鏈條設計,凝練15-20個重大産業技術創新專題和一批重點研發專項,集中統籌配置創新資源,一體化實施。(由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七)促進産業協同創新

16.實施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工程,以高成長性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傳統支柱産業為重點,積極引導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建立機制靈活、互惠高效的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由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17.圍繞重大産業技術創新專題,以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和創新龍頭企業為主體,實施200項重大科技專項,在智慧裝備、創新藥物、生物育種、光電集成等領域,力爭突破300項産業關鍵核心技術,構建50條創新鏈,實現補鏈、延鏈和強鏈,推動産業向中高端攀升。(由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落實)

18.圍繞我省若干傳統優勢産業、高成長性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依託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質檢中心、國家2011協同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骨幹創新平臺及大型骨幹企業研究開發機構,聯合省內外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探索建立省級産業協同創新中心,加強公共科技服務平臺建設,組織開展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省財政統籌相關資金給予支持,推動産業結構轉型升級。(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質監局負責落實)

(八)支持開展産品創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創新

19.支持企業産品創新,培育新興業態,實施商業模式創新培育工程,調整省級5000萬元自主創新資金使用方向,在全省公開選拔推介一批商業模式(業態)創新示範項目並給予一定獎勵,通過示範效應引導更多企業參與商業模式(業態)創新活動,打造新的産業增長點。在省科技進步獎中設立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獎,定期評選一批商業模式(業態)創新示範企業,支持企業探索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新機制。(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防科工局負責落實)

(九)落實優先使用創新産品的採購政策

20.積極推進政府採購和推廣應用創新産品。落實支持採購創新産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産品和服務的採購力度。鼓勵採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採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創新産品的研發和規模化應用。(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21.研究完善使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鼓勵政策,健全研製、使用單位在産品創新、增值服務和示範應用等環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啟動我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試點,降低高端裝備製造業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風險,對經過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投保企業,省財政按照綜合投保費率3%的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給予一定比例補貼,推動我省現代裝備製造業加快發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四、強化金融服務創新的功能

發揮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壯大創業投資和資本市場,提高信貸支持創新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類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壯大創業投資規模

22.結合國有企業改革,設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發揮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省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等促進創新創業基金的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科技産業早中期、初創期新型企業發展。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政策,鼓勵境外資本投向創新領域。(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證監局負責落實)

(十一)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23.實施“瞪羚企業”培育計劃,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及海外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上市或掛牌,支持上市、掛牌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並購重組再融資。(由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證監局負責落實)

24.推進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規範發展其他權益類交易場所,向符合條件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股權登記託管、産權交易、知識産權登記評估質押等服務。鼓勵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拓寬融資渠道。(由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證監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銀監局、省科技廳、省知識産權局負責落實)

(十二)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

25.實施科技金融三年行動計劃,設立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遵循引導性、間接性、非營利性和市場化原則,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等方式,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型小微企業開展股權投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産品和服務創新,開展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採取措施,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制定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管理辦法,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落實)

五、完善技術轉移轉化機制

強化尊重知識、尊重創新、充分體現智力勞動價值的分配導向,讓科技人員在創新活動中得到合理回報,通過技術轉移轉化體現創新價值。

(十三)改革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

26.健全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制,激發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和全社會創新活力。在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省管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採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其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十四)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

27.落實相關法律和政策,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産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幹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2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落實)

(十五)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29.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權激勵。(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落實)

30.認真落實國家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原則上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十六)發展多層次的技術(産權)交易市場體系

31.以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國家知識産權專利審查河南中心、河南技術産權交易所等國家級科技服務機構為依託,加快建立覆蓋全省、服務企業的技術轉移網絡,積極創建國家技術轉移集聚區。研究制定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知識産權局負責落實)

32.對經技術轉移機構促成在我省轉化的項目,財政科技資金按實際成交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技術轉移機構獎勵。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徵收增值稅。(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33.積極辦好中國鄭州先進技術交易會等各類技術交易活動。(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六、增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創新活力

發揮科學技術研究對創新驅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增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創新活力和轉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術研發能力。

(十七)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評價制度

34.強化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動的分類考核。對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實行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轉向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負責落實)

35.對公益性研究強化國家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定期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託國家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負責落實)

(十八)深化轉制科研院所改革

36.堅持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方向,對於承擔較多行業共性科研任務的轉制科研院所,可組建成産業技術研發集團,對行業共性技術研究和市場經營活動分類管理、分類考核。(由省政府國資委、省科技廳、省科學院負責落實)

37.推動以生産經營活動為主的轉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場化改革,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推進産業技術聯盟建設。(由省政府國資委、省科技廳、省科學院負責落實)

38.對於部分轉制科研院所中基礎研究能力較強的團隊,在明確定位和標準的基礎上,引導其回歸公益,參與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其繼續從事公益研究。(由省科技廳、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落實)

39.支持省科學院、省農科院通過不斷深化改革提升綜合創新能力。(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科學院、省農科院負責落實)

(十九)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力度

40.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體現科研人員的創新價值。(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41.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優化工資結構,保證科研人員合理工資待遇水平。完善內部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七、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機制

圍繞建設一支規模宏大、富有創新精神、敢於承擔風險的創新型人才隊伍,按照創新規律培養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場規律讓人才自由流動,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構建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

42.積極探索啟髮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學方法,強化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弘揚科學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由省教育廳負責落實)

43.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著力提高本科教育質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型轉變,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徑與方式。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增進教學與實踐的融合。(由省教育廳負責落實)

(二十一)建立健全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44.改進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在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院士專家工作站、協同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骨幹創新平臺,設立首席科學家、特聘研究員等特設崗位,按照人在崗在、人走崗銷的方式管理。允許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和單位權益的條件下到企業兼職或在職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科技廳、省科協負責落實)

45.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落實)

46.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在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促進人才雙向自由流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落實)

(二十二)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47.圍繞我省重大戰略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廣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來豫從事創新研究。(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48.組織實施高層次科技人才引進工程,對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在省轄市、直管縣(市)及引進單位政策支持的基礎上,省財政統籌相關資金給予科研資助。符合省特設崗位的聘用人才,由政府提供津貼。(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各省轄市、直管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49.穩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放寬外商投資人才仲介服務機構的外資持股比例和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鼓勵我省有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出去與國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與合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落實)

50.加快鄭州航空港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中國鄭州航空港引智試驗區以及鄭州高新區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及時總結借鑒建設經驗,在要素集聚的地方和單位擇優布點建設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開展國際人才交流政策機制創新試驗,著力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管理制度,優化人才政策環境,吸引集聚高層次人才。(由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鄭州市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三)加快培養創新型企業家和高技能人才

51.完善創新型企業家、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和評價機制,實行積極的政策激勵措施,將其納入省優秀專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等評選推薦範圍。把高技能人才納入創新人才團隊培養計劃,鼓勵其積極承擔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52.大力實施職業教育攻堅計劃,提高城鄉勞動者的職業素養和技能,夯實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基礎。通過國家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建設、河南全民技能振興工程等省部共建項目,建設一批高水平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落實)

八、推進開放式創新

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積極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吸納全球創新資源,在更高層次上構建開放創新機制。

(二十四)積極推進開放合作

53.實施科技開放合作工程。積極建立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與省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會的緊密科技合作,積極落實我省與北京市的科技合作,重點推動企業與國內外同行、知名院所深度合作。組織我省企業與省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會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創新合作對接,開展産學研合作或引進技術成果在我省轉化。(由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科協及各省轄市、直管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54.積極促進我省民間資本與省外技術實現有效對接,實施二次創業、轉型創新發展。對我省引進轉化省(境)外先進技術和成果以及合作開發的項目,財政採取後補助的方式,按技術成果實際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對技術承接單位給予補助。(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落實)

(二十五)擴大科技計劃對外開放

55.制定科技計劃對外開放的管理辦法,按照對等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56.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積極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引導外資研發中心來豫開展原創性研發活動,吸引國際知名科研機構來豫聯合組建國際科技中心。(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57.面向全球吸引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支持國內外一流大學、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強研發中心在豫設立分支機構和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在創新創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經省政府同意後可按照省財政一事一議原則給予重獎。(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落實)

(二十六)促進軍民科技融合發展

58.積極發揮在豫軍工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軍隊院校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建立軍民創新規劃、項目、成果轉化對接機制,對在豫設立的研發機構和科技成果轉化基地,根據其績效情況給予獎補。制定解放軍信息工程大學軍民融合科技行動計劃方案,支持其建設軍民融合協同創新研究院,支持北斗導航、高分辨率對地觀測等重大科技成果在豫轉化。引導我省科技力量圍繞國防建設需求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共建研發平臺,促進軍民融合。(由省國防科工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九、推進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

遵循創新區域高度集聚的規律,謀劃建設重要創新載體,積極開展創新改革試驗,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

(二十七)創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59.統籌創新空間佈局,創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積極推廣面向全國高新區的中關村先行先試政策。積極探索建立創新資源統籌協調發展、技術轉移轉化、科技創新與資本對接、人才服務工作等新機制,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引領示範區、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區、戰略性新興産業與現代服務業發展核心區、科技金融推動創新創業發展實驗區和國家區域性技術轉移中心,提升鄭州、洛陽作為絲綢之路經濟帶重要節點城市的經濟地位,帶動全省創新驅動發展。(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鄭州市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八)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創新型産業集聚區

60.推進高新區體制機制創新,國家級高新區所在市要積極借鑒北京中關村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經驗,建立高新區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市級統籌機制,加強創新資源的高效整合,完善區域創新佈局。落實省級以上高新區省轄市經濟管理權限。(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有關省轄市政府負責落實)

61.培育創新型産業集聚區,積極引導省級産業集聚區走創新發展道路。依託省認定的産業集聚區建設一批省級高新區。支持條件成熟的省級高新區升級為國家級高新區。(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有關省轄市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九)建設中原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區

62.積極利用國內外科技和人才資源,運用現代農業技術、物流技術、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結合金融創業投資,加強農業科技協同創新,推動一、二、三産業融合創新,推動技術創新、産業創新、組織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業態創新,建成現代農業發展的先行先試區、傳統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區和四化同步發展先行區,引導帶動全省現代農業發展。對示範區內新認定的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創新型農業産業化集群,根據當地資金投入以及績效情況給予獎補。(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十、優化創新驅動發展環境

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加強創新政策評估督查與績效評價,形成職責明晰、積極作為、協調有力、長效管用的創新治理體系,更好發揮政府推進創新的作用。

(三十)加強創新政策的統籌

63.加強科技、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政策、規劃和改革舉措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發揮好科技界和智庫對創新決策的支撐作用。(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64.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組織開展創新政策清理,及時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産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65.建立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廣泛聽取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定期跟蹤分析政策落實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66.加大對國家和省重大科技政策的宣傳力度,引導企業廣泛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建立科技、財稅等部門定期會商和督查制度,推動國家各類支持自主創新財稅政策落到實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67.健全知識産權侵權查處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加強知識産權綜合行政執法,健全知識産權維權援助體系,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由省知識産權局、省工商局、省版權局負責落實)

(三十一)完善創新驅動導向評價體系

68.加強政府科技綜合統計和部門科技統計,把全社會研發投入納入統計指標,體現創新的經濟價值。研究建立科技創新、知識産權與産業發展相結合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統計局負責落實)

69.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和産出分類考核,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核機制。(由省政府國資委、省統計局負責落實)

70.把創新驅動發展成效納入對地方領導幹部考核的範圍,作為考核評價地方經濟發展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由省委組織部及各省轄市、直管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三十二)改革科技管理體制

71.強化科技計劃的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構建總體佈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河南特色的科技計劃體系。重大科技專項突出政府目標導向,技術創新引導專項突出企業主體,充分發揮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在創新中的引導示範作用。(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72.加強科技與經濟在規劃、政策等方面的相互銜接,建立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牽頭,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的佈局與設置、重點任務等事項。涉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事項,按程序報省政府決策。(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73.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建立依託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的機制,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佈局、評估和監管。(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74.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研究制定加大投入的發展規劃。省市縣三級政府都要增加財政投入,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我省科技的資金支持,優化投入方式,提高經費使用效能。(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及各省轄市、直管縣〔市〕政府負責落實)

75.深化科技評價制度改革,完善分類評價標準,注重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應用研究和産業化開發主要由市場評價。鼓勵支持學會等開展第三方創新評估,促進科技創新。(由省科技廳、省科協負責落實)

76.建立科研設施、儀器開放共享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向企業、社會研發組織等社會用戶開放,實現資源共享,為科技創新和社會需求服務。(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77.完善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創業孵化、知識産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等機構的專業化、市場化改革,壯大技術交易市場。(由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知識産權局、省質監局負責落實)

78.支持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積極圍繞服務改革需要,承接適宜學會承擔的科技類公共服務職能。(由省科協負責落實)

(三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79.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強化黨政一把手落實創新驅動發展的責任機制。建立由科技部門牽頭,財政、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及各省轄市、直管縣〔市〕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80.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配套文件和具體實施方案,逐級明確任務和責任,確保落實到位。(由各省轄市、直管縣〔市〕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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