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於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係離崗創業的實施意見

2015-10-16 09:21 來源: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

關於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係

離崗創業的實施意見

閩人社發〔2015〕6號

各設區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國資委,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省直有關單位,省屬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為進一步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科研人員離崗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37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精神,現就我省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雙向流動離崗創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本人申請、原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保留人事(勞動)關係離崗創業,保留人事(勞動)關係最長不超過3年。如科研人員提出申請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的,其保留人事(勞動)關係年限不超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

離崗創業科研人員應與原單位協商修改原先已訂立的聘用(勞動)合同,重新約定合同期限、崗位職責、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合同終止或解除等相關條款,但保留人事(勞動)關係前後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科研人員在保留人事(勞動)關係期間,其人事(勞動)關係不變,工齡連續計算,工資(含各類津貼補貼)自離開工作崗位下月起原單位停止供給,由所在創業企業發放。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科研人員在保留人事關係期間,其職級不變,原聘崗位不安排他人,崗位職責由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承擔。原單位負責離崗創業科研人員檔案工資管理。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係期間,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由原單位按同類人員標準為其代繳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所需費用由所在創業企業承擔,個人繳納部分仍由個人承擔。原單位應與其所在創業企業簽訂代繳協議。所在創業企業應當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離崗創業科研人員工傷保險、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允許國有企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係期間回原單位申報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其在創業企業從事本專業工作的業績,可作為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價依據。

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係期間可參加原單位的年度考核,也可參加所在企業的考核,經原單位認定,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

原單位在創新團隊組建、科研交流合作平臺利用、實驗室共建、科研項目和獎項申報等方面,要給予離崗創業科研人員必要的支持。

五、國有企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係期間或期滿後,如回原單位工作的,原單位安排原崗位工作;期滿後,如繼續在企業創新創業的,原單位應按合同相關條款解除或終止與離崗創業科研人員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將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人事、社保關係轉移到其所在企業或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高級科研人員帶領團隊參與協同創新,對參與省級“2011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的高級科研人員以及團隊人員,按照貢獻度給予每人每月1000-3000元的生活補助,所需費用從省級“2011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專項經費中支出。

七、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辦理程序:

(一)本人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福建省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備案表》一式3份。

(二)所在單位根據個人申請,研究同意後報主管部門審核。

(三)報同級人社部門或國資委備案。

(四)所在單位與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重新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所在創業企業與原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就招用離崗創業科研人員有關問題(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相關事項)進行明確。

八、本意見適用於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從事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中,攜帶科技成果到我省企業實施成果創新轉化,或領銜創辦(參與創辦)科技型企業的離崗創業人員。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科技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6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