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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價局關於涉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關收費減免事項的通知

2015-10-29 09:31 來源: 福建省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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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價局關於涉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有關收費減免事項的通知

閩價服〔2015〕353號

各設區市物價局(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省直和中央駐閩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3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有效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的開展,現就貫徹落實涉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關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相關收費減免政策。對符合減免優惠條件的初創企業,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通知》規定實行收費減免優惠政策:一是對初創企業免收 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事業單位開展的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強制性評估、檢測、論證等服務並收費的,對初創企業均按不高於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核定標準的50%收取。同時,鼓勵各有關事業單位為初創企業提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實行減免優惠政策,促進初創企業的健康開展。

二、增強優惠政策落實的執行力。省直和中央駐閩有關單位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涉及初創企業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拒不執行《通知》減免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其責任,確保優惠政策的落實。

三、加強優惠政策落實的監管。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公佈福建省省級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閩價服 〔2015〕241號)、《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公佈福建省實行定價管理的仲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閩價服〔2015〕284號)規定,結合各設區市價 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的實際情況,加強對涉及初創企業相關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對初創企業收費減免 優惠政策的落實,對拒不落實優惠政策的收費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曝光。

附件:省直和中央駐閩有關單位名單

福建省物價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省直和中央駐閩有關單位名單

省財政廳、司法廳、人社廳、國土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外辦、國資委、工商局、金融辦、消防總隊;

省國稅局、氣象局、地震局。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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