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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

2015-07-21 09:53 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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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
浙政發〔2015〕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激發大眾創業活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加強財稅、金融、産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在擴大就業方面的示範帶動作用,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同等條件下對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優先安排。

(二)拓展新的就業領域。著力發展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等産業,提高勞動密集型産業附加值,進一步提高就業吸納能力。大力發展信息經濟、環保、健康、旅遊、時尚、金融、高端裝備製造等七大産業,培育就業新的增長點,加快形成推進産業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的良性互動機制。

二、積極推進大眾創業

(三)放寬市場準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全面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登記制度,實現“一表申請、一口受理、協同審批、一證五碼”。在國家統一實施社會信用代碼後,全面推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繼續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舉措。積極探索全程電子化登記,推行企業名稱遠程自助查重申報,簡化冠名程序。

(四)實行減稅降費。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按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工作安排,積極落實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企業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政策。

清理和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按規定減免企業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調整小額擔保貸款為創業擔保貸款。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在校大學生、城鄉勞動者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下同)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貸款;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加大貸款貼息力度,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持證殘疾人(以下統稱重點人群)實行全額貼息,其他人員實行50%貼息,予以貼息的利率可在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簡化貸款發放手續,健全呆壞賬核銷辦法。貸款10萬元以下、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免除個人擔保。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被認定為不良的,貸款10萬元以下的,由創業擔保基金全額代償;貸款超過10萬元的,由創業擔保基金代償80%。

探索創新貸款發放機制,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方式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經人民銀行、財政和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可同等享受相關政策。

(六)加大創業資金扶持力度。將創業補助和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合併為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正常經營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帶動3人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每年2000元的帶動就業補貼;帶動超過3人就業的,每增加1人再給予1000元補貼,每年總額不超過2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重點人群租用經營場地創業的,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租金補貼。

(七)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充分發揮省級政府産業基金杠桿作用,推動市縣加快建立政府産業基金。鼓勵各地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行專業運營、滾動發展,主要用於扶持初創期、中早期、成長性較好的創業項目,重點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入股的方式,與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共同建立眾創投資基金或眾創公益基金。

(八)加強創業教育培訓。高校要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允許學生休學創業。探索建立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將學生自主創業情況折算為學分。

各地要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培育一批創業培訓示範基地,優化培訓師資結構,開發各類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項目,著力提高培訓質量。在校大學生和城鄉勞動者在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九)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創業。重點人群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標準可上浮20%。對從事農産品網絡銷售、農民網絡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招用畢業年度(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下同),期限不超過3年。

城鄉勞動者在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服務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其中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標準可提高到1萬元。就業困難人員到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參照公益性崗位政策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不再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十)鼓勵科研人員創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十一)加快創業平臺建設。鼓勵各地新建或利用閒置場地改造建設一批面向大學生、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殘疾人等人群的創業園,對創業園建設給予支持。創業園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企業數給予補貼。

(十二)營造創業氛圍。支持各地通過舉辦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宣傳等活動,進一步培育創業文化,激發創業熱情,形成支持大眾創業、寬容創業失敗的良好氛圍。深化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促進創業環境進一步優化。

上述創業扶持政策對象為2015年1月1日以後初次創業的人員和登記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為初次創業或登記註冊3年內,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十三)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確實需要裁員的,要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和依據兼併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強化失業保險防失業功能,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産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産能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十四)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個人每年不低於2000元的就業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期限為1年。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培訓補貼,其中小微企業培訓補貼標準可上浮20%。

小微企業招用重點人群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對入駐科技孵化器的實行全額貼息,對其他企業實行50%貼息,貼息標準按基礎利率執行,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四、統籌做好各類群體就業

(十五)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強化實名登記、政策扶持、跟蹤服務等工作舉措。回原籍應屆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進行失業登記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為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標準為每人1500元。

加強就業見習管理,見習單位所提供見習崗位須為本單位崗位。對年度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參加職業培訓的,可享受培訓補貼。

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支持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除與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係、在公益性崗位上崗或領取工商營業證照以外,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實現就業,並以個體勞動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形式。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分之二的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十六)加強困難人員就業援助。進一步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序,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

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科學設定崗位總量,制訂崗位管理辦法,探索委託社會力量參與崗位管理。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崗的,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並做好政策銜接和後續的就業服務工作。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時,其首次就業或自主創業1年內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計入,1年以後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後再行計入。

(十七)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工作機制,逐步把農村勞動力納入就業失業統計範圍。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面向農村招收初高中畢業生,加快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各地在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十八)加大退役軍人就業扶持。落實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以及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就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軍人,要確保崗位落實。全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統招錄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員)學員和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招錄省屬監獄系統人民警察學員時,安排不少於10%的名額面向退役士兵招錄。細化完善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

(十九)促進殘疾人就業。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政策,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公示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殘疾人。鼓勵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謀職業,大力扶持殘疾人網上就業,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庇護性)就業。

五、強化就業創業服務

(二十)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健全服務網絡,完善服務功能。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推進人力資源市場標準化建設,構建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規範用人單位招工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仲介和虛假招聘。完善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公開發佈機制。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業。

(二十一)提升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加強創業服務,實施創業引領計劃,鼓勵創業服務機構開展政策諮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探索發佈創業指數。加快建立創業項目庫、創業導師庫、創業培訓師資庫,對優秀創業項目各地可給予資助。對獲得全省創業大賽優勝者,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制度。

(二十二)加強職業培訓。深入實施重點産業高技能人才職業培訓工程,積極組織“金藍領”及省內緊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訓。加強失業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加快開發全省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系統,著力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精準度。對城鄉勞動者到定點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可根據培訓人數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等情況給予一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鑒定補貼。

(二十三)推進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建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指標體系,實現就業數據全省實時聯網,推進業務經辦系統省級集中。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切實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業服務。推動實現部門間系統數據互聯共享,建立數據管理分析機制,加強對業務經辦和資金使用的雙重監管,為政策制定提供數據支持。加快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公共就業服務領域的應用推廣。

(二十四)強化就業失業調控。逐步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總結推廣失業預警試點經驗,研究制訂應對失業風險的工作預案。

完善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地要為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

六、完善就業創業工作機制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分解目標任務,責任落實到人。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因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及具體負責人實行問責。

(二十六)加強溝通協調。健全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政策,協調解決問題。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做好就業創業工作;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保障,完善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發展改革、統計、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加強就業失業動態監測研判;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工商、稅務、教育、民政和殘聯等部門要將相關數據及時提供給人力社保部門,實現成員單位間的數據共享。其他部門要按職責做好就業創業相關工作。

(二十七)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宣傳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創業觀,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就業創業,推動形成支持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的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畢業生。經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院校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本意見的相關扶持政策,同一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同類政策,不重復享受。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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