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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5-05-11 10:55 來源: 廈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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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普通

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意見的通知

廈府〔2015〕1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

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為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促進我市的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教 育部、人社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指示精神,現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提 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近年來,高校畢業生數量持續增加,就業工作任務十分艱巨。對此,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對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 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和部署。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清形勢,增強做好高 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要位置,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就業創業服務水平,力爭實現高校畢業 生就業和創業比例都有所提高,確保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穩定。

二、實施“大學生就業促進計劃”

在繼續落實好“接收獎勵、社保補貼”等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等資金支持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一)鼓勵小微企業吸納畢業生就業。對招收廈門生源畢業生達到本單位當年度所招收畢業生總數25%,且連續工作滿一年,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繳納 社會保險的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微型企業,市經信部門優先安排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符合技術改造政策的,優先安排貸款貼息或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 業,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

(二)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市、區人社部門根據年度需求情況確定急需緊缺專業、工種,評估選定培訓機構,開展普通高校畢業年度內的廈門生源在 校學生和畢業後三年內未就業的廈門生源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技能培訓,培訓課時不少於50課時且培訓合格的,按實際培訓人數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經費補貼, 標準為每人每專業600元;培訓課時不少於80課時且培訓合格的,按實際培訓人數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經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專業1000元。

就業技能培訓所需經費從市、區就業專項經費中列支。

(三)加強對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殘疾人普通高校畢業生是高校畢業生中就業困難的群體,應加強對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援助對象 和條件、援助辦法及申辦程序,按照廈門市殘疾人聯合會廈門市財政局《關於對我市殘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進行就業援助的通知》(廈殘聯〔2014〕75 號)執行。

三、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業的普通高校畢業年度內的在校學生和畢業後五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優惠:

(一)給予創業項目獎勵與扶持。定期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評選獎勵和遴選扶持活動。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創業項目經市創業指導專家評審進入市級創 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給予項目申報人2000元/項的入庫項目獎勵;市級創業項目資源庫中的創業項目被5人以上採用的,另給予項目申報人5000元 /項的優質項目獎勵,並向社會重點推介。鼓勵在廈創業且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遴選,爭取省級項目資金扶持;同時,定期組織開展 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實施項目遴選,並給予入選項目相應的資金扶持。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適時開展優秀創業導師的評選活動,並給予優秀創業導師一定獎勵。 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實施項目的申報條件及遴選、扶持資金的申領發放標準和使用管理等辦法,以及優秀創業導師的評選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二)給予稅費減免和小額貸款優惠。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創辦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 月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從事個體經營 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有貸款需求的,可享 受小額擔保貸款和其它形式小額貸款貼息政策,貼息貸款額度20萬元以內。小額擔保貸款按照《關於繼續做好廈門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廈門銀 〔2014〕61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給予自主創業和帶動就業獎勵。成功自主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取得其他經營資質,進行稅務登記並提供納稅記錄或證明,辦理就業登記、參 加社會保險並開展正常經營的,自開業之日起經營每滿一年給予3000元/戶的自主創業獎勵,獎勵最長不超過3年。自主創業的經營實體,自開業之日起3年 內,新吸納本市戶籍人員穩定就業1年以上,每吸納1名給予2000元的創業帶動就業獎勵。

(四)給予創業培訓和創業場地補貼。參加“1+1群”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培訓且考試合格的,給予培訓機構1000元/人的一次性創業入門培訓補 貼,培訓補貼含100元/人的創業入門結業考核或職業技能鑒定費。參加創業提高培訓且考試合格的,給予培訓機構1500元/人的一次性創業提高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含150元/人的創業提高結業考核或職業技能鑒定費。對新創辦的經營實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按其持續經營時間給予最長不超過36個月的創業場 地補貼。第1至12個月、13至24個月、25至36個月的補貼標準分別為600元/戶月、400元/戶月、300元/戶月。

(五)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鼓勵各區和有條件的單位結合各自特點和總體産業佈局,建設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並積極協助申報省高校畢業生創 業孵化基地支持建設項目。同時,對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管理使用規範,開展創業項目孵化服務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用以補貼 孵化基地為入駐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服務所産生的費用。創業孵化基地的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自主創業和帶動就業獎勵以及創業項目(計劃項目)獎勵,創業場地補貼和“1+1群”創業培訓補貼的申請與支付管理、所需資金,按照《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財政局關於做好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廈人社〔2014〕174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政策宣傳和就業指導工作

要充分認識加強宣傳工作對於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及時更新編撰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 導材料,精心設計製作電子和紙質版本的宣傳材料,並結合就業服務月、大中專畢業生人才交流大會和廈漳泉聯合招聘會以及各類就業創業競賽活動等時機,通過媒 體發佈、現場發放資料開展政策宣傳活動。要充分利用公共就業和人事人才服務機構以及鎮街、社區等基層人社服務平臺,並運用網絡、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 靈活多樣的宣傳形式擴大政策覆蓋面。

要提高畢業生就業指導水平,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積極開展職業生涯規劃大賽和各類大學生創業競賽活動,不斷提升大學生職業能力和創 業能力。繼續抓好包括就業指導教師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水平。要結合業務培訓和舉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工 作座談會的形式,積極推動政策進校園、進企業、進社區,並區別不同類型、不同時期的高校畢業生有針對性的做好宣傳工作。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我市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意見及未盡事宜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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