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廈門火炬高新區支持眾創空間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07-06 11:04 來源: 廈門火炬高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廈門火炬

高新區支持眾創空間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廈高管〔2015〕133號

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順應網絡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趨勢,構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進一步完善高新區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經研究,現將《廈門火炬高新區支持眾創空間發展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火炬高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5年7月6日

廈門火炬高新區

支持眾創空間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順應網絡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趨勢,構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進一步完善廈門火炬高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火炬高新區”)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火炬高新區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眾創空間發展。

第三條 經評審認定後,被授予“火炬眾創空間”或“火炬兩岸眾創空間”稱號的,方可享受本暫行辦法的支持政策。每次評審認定的有效期為2年。

申請評審認定的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必須在火炬高新區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

(二)以服務創新創業為宗旨,聚集創意、人才、資金、産品、技術等創業要素和行業資源;

(三)由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天使投資人、境內外知名眾創空間或其他創業服務機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職專業服務團隊,創始人或主要負責人擁有相關行業經驗和資源;

(四)眾創空間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場所且正常運營半年以上;

(五)在孵項目至少5個,其中至少2個項目已獲得投資;

(六)在孵項目應屬於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

(七)具有項目發現、篩選、孵化、投資機制,為創客提供溝通合作、培訓輔導、投融資對接、團隊融合、産品發佈、項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務。

第四條 對申請認定“火炬兩岸眾創空間”稱號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條件外,還需在孵台灣創客項目至少2個,或吸引台灣優秀人才至少5人。

本辦法所指的台灣創客項目是創客為臺籍人員的創客項目;所指的台灣優秀人才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擔任過主管及以上職務的臺籍人員,或具有海外留學經歷的碩士及以上學歷的臺籍人員。

第五條 眾創空間評審認定工作由火炬管委會經濟發展處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重點

第六條 火炬高新區重點發展平臺驅動、資金驅動、活動驅動和服務驅動的特色眾創空間。

鼓勵企業發揮行業優勢,發展創業服務平臺,支持員工創新創業或吸收外部項目,培育新企業。

鼓勵各類基金髮揮資金優勢,投資興辦眾創空間,發現、篩選、投資具有較高潛力的項目,孵化新企業。

鼓勵各類專業化創業服務機構發揮服務優勢,提供專業化服務或創建眾創空間,促進要素集聚,營造良好創業氛圍。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的眾創空間,按照每平方米最高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已獲得補助的,在有效期內再次進行改擴建,按每平方米最高 5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利用火炬高新區老廠房、舊倉庫、舊街區等存量房改造的,按照改造總費用最高10%的比例,額外給予一 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單個機構本項補助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 鼓勵眾創空間合作共建或自建專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或創客實驗室,按照眾創空間自身建設年度投入費用最高50%的比例給予補貼。單個機構本項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鼓勵眾創空間為創客提供免費高帶寬互聯網接入服務。對投資建設、免費供創客使用、帶寬達到100M以上的,按照年寬帶資費最高50%的標準給予補貼。單個機構本項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條 鼓勵眾創空間以零租金為創客提供創業場地。對自有或承租的場地以無償方式提供給創客使用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高於市場價格的標準給予房租補助。單個機構本項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為創客以低於市場價的優惠租金提供“眾創公寓”住宿服務,按照優惠部分給予眾創空間補助,最高每月每平方米20元。若為台灣創客提供低租金眾創公寓的,補助標準最高每月每平方米25元。單個機構本項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眾創空間積極主辦或對接各種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創業論壇、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管理諮詢等創業活動,按照其為各類創業活動年度實際支出最高30%的 比例給予後補助。若與台灣創業服務機構在廈合辦各類創業活動的,後補助比例最高可達40%。單個機構本項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本條所指的年度實際支出是指眾創空間開展創業創新服務而支付外部機構或人員等直接發生的費用,不包括員工工資等內部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支持眾創空間健全在孵項目流動機制。對每年新入駐的項目數量超過5個(含)的,給予眾創空間每個項目1萬元,最高1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眾創空間引入台灣創客項目或台灣優秀人才來廈創業。對台灣創客項目,每新增1個,一次性獎勵眾創空間3萬元;對為創客項目引進台灣優秀人才的,每新增1人,一次性獎勵眾創空間1萬元。單個機構本項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 對被授予“火炬兩岸眾創空間”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對眾創空間已備案的創客項目獲得投資超過200萬元的,每新增1個,一次性獎勵眾創空間5萬元。單個機構本項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本條所指的項目獲得投資以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 鼓勵眾創空間單獨或聯合各類社會投融資機構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火炬高新區最高可按30%比例進行參股。上述參股行為應符合相關基金管理辦法和財政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同一機構在同一年度享受本暫行辦法資金支持的總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眾創空間,火炬高新區管委會將收回已撥付資金,取消其申請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資格,並予以通報。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解釋權歸火炬高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發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