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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和支持兩岸青年入駐台灣創業園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

2015-07-08 15:04 來源: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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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和支持兩岸青年入駐台灣創業園

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

嵐綜管綜〔2015〕146號

區直各單位,各片區開發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區屬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兩岸青年交流合作,鼓勵和支持兩岸青年(18-40周歲)來嵐創業就業,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台灣青年來閩創業就業的意見》(閩政〔2015〕28號),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   創業形式和産業方向

(一)支持兩岸青年以獨資、合資或合夥等形式創辦企業、聯合創業。

(二)入園創業項目應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産業發展指導目錄》,重點支持發展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海洋科技、新材料、新能源、先進裝備製造與節能環保等的技術研發或成果轉化應用,鼓勵創辦區域營銷中心、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服務外包、旅遊、設計、會展、教育培訓、創業輔導和科技、金融、投資、財務、法律服務等産業。

(三)支持兩岸行業協會、産業聯盟、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服務青年創業組織機構入園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條   創業場所扶持

(一)根據入園創業項目的産業分類、經營性質和投資規模,經評估給予公共辦公區至200平方米經營場所三年內免租金的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實行一年一核。

(二)根據實際業務需求,經評估給予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使用公共辦公區至100平方米辦公場所三年內免租金的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實行一年一核。

第三條   創業資金扶持

(一)創業項目正常運營滿一週年、連續納稅6個月以上的,根據項目經營規模、實際運營狀態等,經評審給予5-20萬元創業資金扶持。

(二)根據創業項目的技術性、企業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和市場發展前景等,經評審認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至50萬元的創業投資扶持。

(三)對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根據機構規模和實際開展業務績效給予10萬元以內的工作經費支持;經委託協助園區開展招商推介等活動,按活動規模、投入費用和實際成效給予20萬元以內的經費補助。

第四條    創業融資支持

(一)入園項目可根據創業項目類型的實際情況向區興潭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申請“雛鷹”、“雄鷹”基金投資;需要向金融機構融資的項目,由區信平創投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服務。

(二)入園項目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財政貼息小額貸款,按基準利率給予三年100%貼息的扶持。資金投入總額以在創業園內實際投入計算。

第五條   創業人才扶持

(一)兩岸青年創業人才有關住房保障、生活津貼、安家補助、子女就學、社保醫保、個稅補貼等相關待遇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加強中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閩嵐綜實管綜〔2014〕59號)、《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加強中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閩嵐綜實管綜〔2014〕6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經評審認定,入園的重點産業企業引進的青年人才,按層次分類,分別給予每月1000-10000元生活津貼,以連續實際就業時間核定,最高發放5年;按引進人才層次分類,分別給予5 – 50萬元安家補助,分3年發放。經申報審核確認為引進台灣高層次青年人才入園就業,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一次性給予100萬元安家補助,區直相關業務部門協助申報。

(三)入園就業的兩岸青年,在平潭轄區內購置自用住房,自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可放寬至最高貸款額度的2倍。入園就業的台灣青年,依照人才的層次分類,分別給予每月500元至2000元的租房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在企業入園實際運營及補貼對象就業滿一年後經評審認定。

(四)企業接收台灣大學生在園內實習實訓,由省級人才工作經費分別給予博士、碩士(本科)6個月以內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補助,區直相關業務部門協助申報。

(五)台灣大學生畢業後五年內來嵐就業的,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鼓勵扶持台灣高校畢業生來嵐創業的實施辦法》(閩嵐綜實管綜[2013]56號)實行。

第六條   創業服務獎勵

由兩岸行業協會、産業聯盟、高等院校等團體機構推薦引進、輔導服務的入園項目,一年內累計引進30家以上青年創業企業(其中台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於50%)、吸收台灣青年就業50人以上、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經評審給予100萬元獎勵;一年內累計引進100家以上青年創業企業(其中台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於50%)、吸收台灣青年就業150人以上、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經評審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推薦引進、輔導服務台灣青年成功入園創業做出實效的示範團隊,經申報評定由省財政給予100萬元以內的獎勵,區直相關業務部門協助申報。

第七條   附則

(一)入駐創業園的企業或團體機構,符合條件的,可對應享受實驗區相關優惠政策。同時符合多項同一性質優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擇選。

(二)本實施意見的具體實施細則和相關項目的評估認定辦法另行制定發佈。

(三)區直各部門、各片區開發管理局要按照業務職能制定配套方案,提供便捷優質服務,及時落實各項優惠措施,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15年7月8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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