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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

2015-09-09 11:06 來源: 國家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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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的要求,現就工商(市場監管)、稅務部門協同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做好企業登記和稅務管理銜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確保銜接順暢高效

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下統稱企業)新設登記、變更登記(備案)後,應當將其基本登記信息、變更登記(備案)信息即時共享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交換平臺)。

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信息後,應當將該稅務主管機關全稱即時共享到交換平臺。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到交換平臺獲取稅務主管機關信息,並建立與企業登記信息的關聯關係。

稅務主管機關辦理完生産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事項變更或出具清稅證明後,應當即時將上述事項的變更信息、清稅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到交換平臺獲取並更新相關變更信息、清稅信息,並建立與企業登記信息的關聯關係。

暫不具備聯網實時共享信息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稅務主管機關應當在共享信息産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二、完善業務銜接流程,確保登記規範有序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記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應當換發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原證件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刊登遺失公告的報紙報樣。

生産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由企業登記機關在新設時採集。在稅務管理過程中,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登出登記,申請人應持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附件1),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登出,企業登記機關按照原規定辦理。

三、強化宣傳提升服務,確保改革落實到位

(一)優化服務

企業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時,各級工商(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要優化服務,切實履行告知義務,通過多種渠道主動提供詳細辦事指南,增設諮詢窗口及導辦人員,避免企業“多頭跑”。

(二)加強培訓

工商(市場監管)、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協作,及時對窗口人員開展“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綜合業務操作、登記材料提交、工作流程運轉等培訓,保障窗口人員熟悉流程、精通業務。

(三)加大宣傳

利用各種媒體做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問題。並通過印發宣傳材料,加大改革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四)技術保障

在已開展工作基礎上,各省市工商(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要根據“三證合一”信息共享技術方案(附件2)要求,在2015年9月20日前搭建完成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改造各自業務系統,實現登記等信息的交換和數據共享。

附件:1.清稅證明

       2.“三證合一”工商稅務信息共享技術方案

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
2015年9月9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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