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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手段助力精準扶貧

2016-04-18 07:2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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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社會救助法
用法治手段助力精準扶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施大規模扶貧開發,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這一過程中,扶貧方式也不斷創新,其中社會救助就是一種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扶貧方式。因為社會救助的對象數量較多,約佔全部貧困人口的1/3,並且這部分群體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政府“輸血”和長期財政投入,扶貧、脫貧難度較大。同時,對這部分群體進行社會救助涉及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等複雜內容。因此,我們必須更加重視社會救助制度的完善,研究制定社會救助法,以法治手段助力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長期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近年來頒布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規文件,不斷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但與社會救助實踐需求相比,與脫貧攻堅戰的艱巨任務相比,我國社會救助制度還存在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各地政策差異大。由於中央出臺的政策和法規比較原則,加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實力、人民生活水平的差異,不同地區在社會救助標準方面差異較大。二是對社會救助對象缺乏明確的法定標準。雖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對社會救助對象有所規定,但仍然過於寬泛,法定標準尚待進一步明確。三是社會救助尤其是一些地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偏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基本生活支出、居民收入、扶貧標準之間的關係需要進一步厘清。四是不同社會救助項目的銜接機制不健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與社會救助之間缺乏明確的銜接機制。五是財産和收入的核實手段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向政府機構或商業銀行等查詢社會救助相關人的財産和收入情況還面臨一些障礙。解決這些問題,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通過制定社會救助法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當前,以打贏脫貧攻堅戰為契機,研究制定社會救助法可謂恰逢其時。制定社會救助法,必須把“精準”作為立法的重要原則,全面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針,精準識別救助對象、精準設置救助標準、精準實施救助項目。具體而言,制定社會救助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

樹立正確社會救助理念。一是樹立國家責任和個人責任相結合的理念。應明確國家實施救助的前提是受助人已盡了個人努力,而且受助人應履行相應義務,努力求職就業,提高自身能力。應通過設定合理的救助標準,避免受助人對社會救助産生依賴。二是樹立救助與發展相結合的理念。社會救助應從單純“輸血”向“造血”轉變,加強就業援助力度,加大對受助人的教育和就業培訓,努力提高受助人的就業能力。

建立合理社會救助體系。社會救助的目的主要在於保障受助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發展權利。為此,社會救助體系應區分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規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城鄉低保以及城鄉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第二個層次規定專項救助和災害救助,其中專項救助包含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等;第三個層次規定臨時救助。當然,社會救助是一個開放的體系,社會救助的項目和內容應隨著國家財力的增長以及群眾需求的提高而不斷調整。

完善社會救助基本制度。一是明確社會救助覆蓋人群的標準。目前,我國貧困標準主要按收入確定,而低保標準主要按基本生活支出標準確定,二者之間存在差距。要將低保標準和貧困標準以及扶貧標準相銜接,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貧困家庭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二是適當提高社會救助水平,明確社會救助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機制,確保救助水平和經濟社會發展、受救助者的需求相適應。三是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在社會救助中的職責,明確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之間、社會救助不同項目之間的關係和銜接方式。(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謝增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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