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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年報作用,助推政務公開

2016-04-22 10:14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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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報。今年是公佈年報的第八個年頭,與往年相比,呈現出很多新特點、新氣象。

首先,推動措施更加有力。國辦信息公開辦事前專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編制發佈工作的通知》,從內容、形式、工作時限等方面提出明確、具體要求,保證年報發佈的及時性、規範性、完整性。同時,還首次引入公眾參與機制,邀請網友為年報點讚,實現評價機制上的創新。可以看到,國辦信息公開辦近年來在推動政務公開方面方向明確、措施得當、成效顯著。除個別部門外,今年在中國政府網上集中展示的國務院部門與省級政府都做到在時限之前發佈年報,沒有再出現延遲交卷現象,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其次,年報內容更加規範。在國辦信息公開辦的指導下,今年年報的規範性、完整性普遍得到提高,涵蓋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行政權力運行、財政資金、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公共服務、國有企業、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組織仲介機構、重大政策解讀、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辦理結果等主要方面的信息。年報內容既滿足條例的要求,又與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確定的任務以及人大政協工作挂鉤,做到政府工作全覆蓋,向人民群眾交上完整答卷。

再次,年報形式更加生動。今年年報大多普遍運用圖片、圖表、圖解、電子書等表現形式,用數據説話,圖文並茂,信息量大,可讀性、生動性明顯增強。不少部門與地方提供多種格式文本(最多的達到四種),有地方一改官樣文章寫法,有地方提供最近年份的對比圖以及上下級政府的對比圖,一目了然,公眾查閱使用非常方便,少數地方與部門的年報已經接近國際先進水平。

法律制定之後,如何保證其有效實施,避免法律規定“打白條”,是各國普遍面臨的共同挑戰。一些國家在法治實踐中採用法律實施的定期報告制度,最初這些報告只是提供給法律實施的主管部門以及立法機關,後來,隨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推進,這些報告作為政府信息也向社會公開,由此實現報告制度的幾個重大變化。一是監督主體的多元化,從過去的行政監督、立法監督變成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更多依靠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機制,擴大公眾參與,構築多元化的監督體系。二是監督過程的常態化,從行政監督、立法監督一事一議的監督形式向常態化的社會監督形式轉變,年報一旦向社會公佈,就等於隨時都處於公眾的審視和監督之下,監督永遠在路上。三是監督標準的統一化,不同行政機關按照統一的規範、標準發佈年報,可以對不同報告交叉對比,從橫向與縱向相互印證,既能有效發現共性問題,又能防範分散監督容易出現的標準不統一、官出數字等現象,大大提高監督實效。

在網絡環境與開放政府浪潮下,發達國家的年報制度近年來又取得長足的進步。一些國家的年報不但提供各種格式的完整報告,很多已經進入用戶定制階段。在線輸入用戶選擇的搜索條件,部門間、年度間各種橫向、縱向可視化對比結果一目了然,全部自動生成。這樣,用戶獲得的每一份報告實際上是政府與用戶共同合作的成果,從統一的年報變成為個性化的定制報告,能更有效滿足用戶的差異化需求。對於移動政務領域這些最新發展趨勢,我們要有緊迫感。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範對像是行政機關,不同於一般的義務主體,因此,起草制定條例過程中,特別注重研究各國的法律實施保障制度,以防止規定流於形式,影響政府公信力。年報制度的引入,是我國立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年報制度寫在條例第四章“監督和保障”部分,目的是讓人民群眾通過年報全面了解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進而培育社會監督機制,督促行政機關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凝聚社會共識解決突出問題。年報的這種定位,表明年報要更加面向群眾,不但要讓群眾看得到,還要願意看、能看懂、能監督。這樣,年報既要介紹成績,向人民群眾上交年度工作的“成績單”,也要直面問題,定期向人民群眾提交信息公開工作面臨哪些問題與挑戰的“體檢表”。成績與進步要充分肯定,難點與痛點不能回避,讓群眾既為年報“點讚”,也為信息公開“分憂”,由此推動制度的不斷完善。

年報制度的確立,需要逐步探索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年年報在形式與內容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不同部門與地方的網站建設標準不統一,一些部門與地方的年報網頁仍然無法下載,不少部門與地方只提供一種格式的文本,個別部門與地方的年報從中國政府網鏈結進入以後無法直接找到,個別地方的年報下載後無法在本地完整打開,這些都會影響用戶體驗,還具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有今年年報工作的全面進步,我們有理由對明年以及未來的年報發佈充滿期待和信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周漢華 )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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