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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系列談之一:請別誤讀金融業“營改增”

2016-04-27 14:32 來源: 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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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場上對“營改增”的誤讀現象接二連三地出現,先是北上廣等大城市一些五星豪華酒店以營改增為由行漲價之實,讓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改革“揹黑鍋”,官方及時回應,消除群眾的疑慮。現在,一篇《營改增對貨幣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影響》的文章在網絡盛傳,文章指出,“營改增”提高金融機構融資成本等,這又是一種對金融業“營改增”的誤讀,在給“營改增”添亂。

首先,觀點有失偏頗。對於整個金融業“營改增”來説,由於實施了增值稅抵扣納稅的徵稅原則,如果金融企業之間業務往來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可以抵扣的發票(金融企業多是規模較大、會計核算健全的企業,會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其相互間的業務取得發票基本上不存在問題),就會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以業務的增值額納稅,所以相比于營業稅的全額計稅,稅負下降是有制度保障的,而且“營改增”之後,允許金融企業將外購房産、設備及服務中所含的增值稅稅金進行抵扣,又增加了企業降低稅負的途徑和渠道(主要看企業是否有這些新業務發生)。網傳文章僅以返售債券利息收入單項業務來説稅負增加,顯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因為在金融業務中,單憑營改增試點方案列出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等近10項大類收入項目來看,返售債券利息收入僅僅是其中的一類。更何況,在返售債券利息收入中,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資金往來還免稅。

其次,金融業“營改增”還在過渡政策中列出了多項免稅政策,特別是涉及“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同業拆借)”等業務免徵增值稅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營改增”改革過程中將營業稅的免稅政策平移到增值稅政策中,確保金融業行業整體稅負“只減不增”的改革初衷。當然“營改增”行業稅負“只減不增”,並不一定表示所有企業“只減不增”(取決於企業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法票據抵扣等因素),更不等於企業的每一項業務的稅負都“只減不增”。從網傳文章的思維方式來看(舉銀行業一項業務,以不權威的數據簡單測算稅負增加44億元),將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片面地理解為一個企業內部所有業務的“只減不增”,這樣理解顯然離譜了。

最後,金融業“營改增”是我國在增值稅改革上推出的一項具有開創性的稅制改革。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對金融業徵稅模式不一,有的免稅,有的徵收營業稅,有的對部分業務進行增值稅課稅,即便歐盟各國目前也沒有統一的做法。目前法國對金融保險業採取的是暫免徵稅的政策。在金融業最發達的美國,目前也沒有對金融機構徵收營業稅,而是以高額的所得稅代替。事實上在發達經濟體中尚沒有國家對利息收入徵收增值稅。實行“營改增”,將對我國金融業本身的發展和金融業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産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不存在網傳文章所認為的“金融同業業務範圍收窄”等問題。

第一,由於金融業可以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有效降低實體行業融資成本中的稅負,降低實體行業融資負擔,促進實體經濟快速發展。第二,金融業能夠降低實體行業融資負擔,反過來又將擴大金融業融資信貸等業務和規模,擴展新的業務範圍,推動實體經濟在融資上優先考慮向金融企業貸款或者購買其金融産品等。第三,增值稅抵扣徵稅的計稅方式,將避免金融業行業重復徵稅的情況,降低金融業行業整體稅負。當然,金融業降低本身稅負,又將倒逼金融企業通過改革提高自身經營質量和效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所以,“營改增”不管是對於金融業,還是與金融業緊密相連的實體經濟,都是實實在在的利好,以為營改增將增加行業稅負,這種理解是有問題的。(李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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