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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如何促善治?——“酒駕之治”啟示錄

2016-04-29 07: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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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兇猛于虎的酒駕,如何被法的韁繩勒住?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醉駕入刑”持續發力,截至目前,酒駕頑症已大為改善,“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日益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

專家和業內人士指出,治理酒駕的過程,是我國以良法向社會陋習宣戰的一次生動實踐。其間所積累的經驗值得我們總結。

革除陋習,良法是劑良藥

“我知道自己錯了,醉酒駕駛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家人和其他人的不負責任,請求法庭給我改過的機會!”今年4月8日上午,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內,“醉駕司機”于某在法庭上做最後陳述,認罪服罪。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平度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398件,僅2015年全年就審結165件,判處被告人165人。

“要治好酒駕陋習,必須從‘法’字上做文章。”全國人大代表、律師秦希燕説。幾千年的“酒文化”背後,酒後駕車在我國曾經是一種常見的現象。

“酒駕、醉駕屢禁不止,根源在於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懾那些喝酒開車的人。以立法的方式來建立懲處酒駕的長效機制,才能推動全社會文明駕駛良好風尚的形成。”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説。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定為犯罪。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對飲酒後駕車作出了空前嚴厲的處罰規定。當年5月1日,兩部法律同時落地。

五年來,情況明顯改觀。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法律實施前同比分別下降18%、18.3%。

其中城市酒駕醉駕的治理效果尤為明顯。北京、河北、浙江,杭州、寧波、南京、福州、深圳等城市,酒駕醉駕查處數量已經出現逐年下降或相對平穩趨勢。

“五年來的實踐,不僅讓酒駕、醉駕及因此導致的惡性交通事故大幅減少,更對引領社會風氣良性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從而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秦希燕表示,依法治理酒駕醉駕的成功實踐,樹立了法治中國的成功範例和治理樣板。

嚴格執法,讓規則深入人心

打開手機APP,就能看到距自己最近的空閒代駕司機;手指一點,司機駕齡、代駕次數、乘客評價等信息盡在掌握。“有時晚上應酬難免喝點酒,用手機APP就能找到一個代駕,方便又安全。”在北京一家企業工作的何先生説。

公安部數據顯示,五年來,全國有2.18億人次接受了酒後代駕服務,服務人群在迅速擴展。

“特別是線上代駕市場的發展,吸引越來越多的從業者加入代駕行業。”滴滴代駕總經理付強説,酒後代駕需求逐年上漲,這從一個側面説明,依法嚴懲酒駕醉駕的措施真正發揮出威力,人們的安全駕駛意識也在不斷提高。

從立法到執法,“醉駕入刑”的效果為何能立竿見影?這有賴於各地各部門在執法實踐中總結出的有效經驗。

——常態化、全方位執法保持嚴管態勢。廣州交警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高發的重點路段、時段,以及餐飲、娛樂場所周邊道路設置執勤卡點,開展酒駕常態化治理;為遏制郊區和城鄉結合部區域的酒駕行為發生,廣州交警把酒駕嚴查的區域由市區延伸到城鄉結合部區域,進行全方位覆蓋。

——“閉環執法”確保“逢醉必拘”。對於醉駕司機,北京交警一律第一時間錄入數據庫,採取“閉環執法”快查快辦。北京市交管部門制定了詳盡的酒駕查處執法意見,對酒精檢測、執法處罰、文書製作、安全防護等進行全流程規範;同時,建立統一檢測中心,24小時接收檢測血樣,並完善檢測結果系統發送等相關執法流程,不讓被查處的醉駕司機有機會逃脫法網。

——多部門聯動形成高壓威懾。公檢法等多部門通力配合,違法必究。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明確規定了八種需要從重處罰的醉酒駕駛情形。還有一些地方規定,公職人員醉酒駕車行為一律通報甚至開除公職,由此産生明顯震懾。

根治頑疾,還有哪些難題待解?

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施傑説,必須看到,無論是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實踐層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對逃避處罰者的法律責任難以認定。“在執法實踐中,醉駕者逃避處罰的現象時常出現、花樣繁多,最典型的做法就是發生事故先逃離現場,等酒精完全耗掉後再投案,而此時已無法確定其駕車時的血液酒精含量。”濟南市歷城交警大隊民警告訴記者,現行法律未將逃避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納入刑法,只要醉駕者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逃避檢驗,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施傑建議,對惡意逃避查處的駕車者,一旦歸案(如淩晨逃匿,清晨到案的)仍被確認為“酒駕”或“醉駕”的,則惡意逃避行為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中的從重處罰情節。

其次是較高的緩刑率值得關注。以四川省成都市某區法院為例,2015年,該院對危險駕駛罪判處的緩刑率達42.8%。拉薩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益西歐珠表示,與經濟、刑事犯罪相比,醉駕的緩刑率較高。全國各地處罰標準不一,但基本上都存在這類情況。

“實踐中存在對醉駕大量適用緩刑的情況,影響了‘醉駕入刑’應有的震懾和預防效果。”施傑説,應慎用緩刑,以保證打擊效果。

來自上海的多位檢察官表示,當前醉酒駕駛類案件仍然多發,與公眾認識不到位有很大關係。有些人誤認為刑法只處罰醉酒駕駛汽車的人員,不包括摩托車等,卻不知摩托車也屬於機動車的一種,同受法律約束,造成醉酒駕駛摩托車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此外,從案件情況看,案發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60mg/ml以下的佔大多數,可見酒駕司機大都存在僥倖心理,自以為飲酒量不多或酒量不錯,不會有事。對此,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施傑還表示,醉駕之後發生交通肇事,導致人員受到輕微傷。這樣的情況出現後,法律規定醉駕一律要處拘役;然而如果按交通肇事罪處理,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建議對既有醉駕又有交通肇事情形的,應明確數罪並罰。(記者 鄒偉、羅沙、白陽、吳光于、黃安琪、盧國強、吳書光、劉林、張宸、陳文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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